共有(Rights of 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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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与单独所有权相比,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或者法人,这种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独有或者个有)。另外,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但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在客体方面,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共有物通常表现为一项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共有物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分别就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
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所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而不同于区分所有。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以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整体出现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按照共有关系产生的根据,可以将共有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法定共有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约定共有是依合同约定产生。
按照共有的内部关系,可以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则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协作,如联营,都会产生共有关系。民事立法之所以确立共有制度,是因为共有关系在民商事实践中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对促进专业化协作,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与便利民商事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1.共有财产的管理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③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共有的概念中要区分共有和公有的关系问题。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就公有财产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属于某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体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