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目录

  • 1 出口信贷的定义[1]
  • 2 出口信贷的分类[2]
    • 2.1 出口卖方信贷
    • 2.2 出口买方信贷
  • 3 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3]
  • 4 出口信贷的工作程序[4]
  • 5 我国出口信贷的发展现状[5]
  • 6 我国出口信贷存在的问题[5]
  • 7 出口信贷问题相应的对策[5]
  • 8 出口信贷的实战细解[6]
  • 9 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2]
  • 10 参考文献

出口信贷的定义

  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它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产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出口产品给予利息补贴、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鼓励本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本国的出口商或外国的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出口信贷名称的由来就是因为这种贷款由出口方提供,并且以推动出口为目的。

出口信贷的分类

  出口信贷可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

  1.出口卖方信贷的概念。

  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2.出口卖方信贷的特点和优势

  (1)相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本国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根据项目不同,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2)出口卖方信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本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本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

  (3)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款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我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出口买方信贷

  1.出口买方信贷的概念。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出口买方信贷流程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订商务合同。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一般而言,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

  (4)是否投保出口信用险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国别风险而定。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

  (7)贷款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隔一定期限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

  1.贷款指定用途,即通过出口信贷所得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出口的资本货物和技术以及有关劳务等。

  2.利率低,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贷款利率。

  3.出口信贷的发放与信贷保险相结合。

  4.贷款期限是中长期的,一般为1~5年,也有的长达10年,通常每半年还本付息一次。

  5.贷款金额起点比较大,我国规定为5万美元,德国为100万德国马克,意大利为300万美元。

出口信贷的工作程序

  出口信贷使用范围:出口信贷主要是用来引进一些技术要求比较高、国内制造有一定难度的大型成套设备

  出口信贷的一般工作程序:

  1 各秆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区)政府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或地方规'划,以及国家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编制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限新以上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区)计划部门审批。

  2 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政策、项目建设条件、项习资金安排及偿还能力等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舍和用外资方案)。凡计委同意使用出口信贷的项目,计委将在批文中给予明确。

  3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的批示、项目进度安排, 委托一家有资格的国内外贸公司,针对拟用出口信贷出口的设备,开展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工作;另外再委托一家有资格的国内代理银行,与出口商的代理银行进行贷款条件谈判,项目单位在正式签订商务合同前, 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设备审查手续。

  4.当项目的商务合同与贷款协议全部与外方正式签字生效以后,项目单位还要与国内代理银行办理好国内转贷手续,至此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我国出口信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80年到1994年,由中国银行办理。我国最早的出口信贷业务是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于1980年开办。为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单位发放政策性低利贷款。1983年中国银行曾试办过买方信贷,对购买我国机电产品的国外进口商发放贷款。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1年。1994年我国成立了归口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分离

  目前,办理出口信贷融资业务的除官方的专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还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发展银行等商业性银行。各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主要都是为促进我国资本性货物船舶、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我国出口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贷工作在资本性货物出口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中国进出口机构的定位缺乏立法保证。中国在1994年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机构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成立的,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

  (2)业务类型单一,缺乏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及出口信贷机构对发达国家业务及发展趋向没有深入的研究,出口信贷业务只能用于支持资本货物出口的旧观念还没有改变,使出口信贷支持外贸发展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3)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不稳定。

  (4)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小、投保水平低。我国自1988年开展这项业务以来取得很大进展,但是截止到2005年,国内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至15%的投保水平。

出口信贷问题相应的对策

  针对我国出口信贷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出口信贷的国际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中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规。从法律的高度对出口信贷的开展做出明确规定,使其运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2)加强对有关出口信贷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协定的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倡导自由贸易,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排斥和反对的态度。在列举的12种形式的出口补贴中就包括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出口信贷的提供方是某官方出口信贷国际协定的成员,或其使用的出口信贷利率符合该协定的规定,则其提供的出口信贷不属于禁止之列。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协定》、《伯尼尔联盟》等有关国际协定,加强与相关国家组织的合作,才能更好地发展和规范出口信贷业务,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3)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拓宽对外贸的支持面。 由于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这部分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突破出口信贷业务只能用于支持资本货物出口的旧观念,尽快推出用于支持劳务、技术、资本等出口的新业务品种。

  (4)大力发展买方信贷。在我国广泛开展买方信贷,这既是进一步拓宽我国出口信贷业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体表现。

  (5)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贷的政策性空间日渐在萎缩,因此,我国利用财政补贴、利率忧惠等条件发展出口信贷的的空间应会渐渐缩小。

  (6)开拓多渠道的筹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本身也是银行,也要按照银行的做法来运作,要符合《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也应当作动态扩充,以保持资本/资产的合理比率,提高自身的业务经营能力。

  最后,发展我国的出口信贷,还应放眼全球,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政策性银行间的联系,如加强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之间的往来,从这些国际机构获取相关的信息资源,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承办与这些机构有关的信贷业务,并代理国家或企业在国外筹措资金或提供相关担保。

出口信贷的实战细解

  一、坚持预设调整条款

  中国公司组建的联合体承包的伊朗德黑兰北部高速公路项目采用的是EPC+F的模式,其中出口信贷采用的是国际银团提供融资的买方信贷方式。因伊朗这一国别特殊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状况,已决定了这一融资方案审批的长期性和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我们在商务合同中增添了价格调整条款,即在主材价格上涨到一定限度时,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和适当的调整。从2003年签订商务合同后,融资合同的批准和生效又经历了四年之久,这期间材料价格经历了几度爆涨的局面,我们依据原来商定的调价原则,为原合同争取到了较好的补价条款。但同一个项目的融资合同,因采用了LIBOL+O.625%的浮动利率,看似有了按LIBOL浮动而调整利率的灵活性,但近年来由于人民币升值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相互间资金拆放的成本突飞猛涨,甚至一度达到LIBOL加1O00个bp的水平上,也即在伦敦6个月同业拆放利率上还要再~HIO%的手续费,这一变化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对继续放贷的成本和兴趣。这正是后来这一项目银团结构发生分裂和变化的主因之一,为了解决融资当中产生的问题,我们曾多方通过承包商暗贴的办法来努力挽回想离开银团的成员,但这只能是杯水车薪而已!

  二、保护无条件保函不被索赔

  保函与出口信贷联系最为紧密,且因其多半直接由提供信贷的银行开出,所以有时甚至将保函也归纳在融资方案中予以一并考虑。保函主要为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前者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后者常为10%。对于大型海外承包工程来说,这是一笔数额巨大的或有负债,除商务合同中另有规定可逐步递减外,这一或有负债一般与项目相始终而且独立于商务合同之外。多数情况下,保函见索即付,在通过当地银行转开的情况下,保函的适用法律或采用当地法律、或采用双方接受的第三国法律,所有上述条件在发生问题情况下均会构成巨大的危机。对于大型海外承包工程项目,特别在那些政治敏感性强和发达国家承包商角逐的地区,应尽可能保持保函生效与融资合同生效时间的同步性。如保函先行生效,一旦融资方案得不到批准,或银团发生变化,业主方就会以没收保函相威协,最严重时就会向开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在保函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立即通知保函开立方将保函金额打入银行账户,无论开立方是否如期将全部金额缴足,银行出于自己的对外信誉,将不会采取拖延和拒赔的处理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为了保护开出的保函不被索赔,只有极小的可能,但仍值得做最大的努力。针对无条件保函被没收风险下的对抗之法,从法律上说只有两个途径:

  其一,是发现业主的恶意侵占行为,这特别是在商务合同不能生效,且其主要原因由业主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起。在这种情况下,首要的是先保证银行的赔付款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出,这时间一般只有7个工作日,除了保函格式中可能要求索赔方出具一说明索赔原因的书面文件外,索赔方并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文件, 因此,保住保函不被没收的时间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先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然后才能通过仲裁来最后裁定和保住保函。这一维权手段之最大的难题是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对方的恶意侵占行为,这在转开保函涉及两个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这一证据的认定会有产生分歧的可能因而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无法通过法院直接向银行出止付令的情况下,还有另一种做法来达到保护保函不被没收的目的,这种做法的前提也是对方已有恶意侵占的证据在前,而银行尚未从账上将对方要求的赔付款划出,这时直接通过起诉对方并立即将银行尚未划走的款项作为诉讼保权的对象而予冻结,然后再通过仲裁程序来判定输赢。我们在泰国公路顶管项目中,就是运用这一方法使1507Z美元的保函得到保权的目的的。

  其二,是运用情势变更的条款来予以对抗。我国大型海外承包工程项目,特别是EPC+F形式的项目,多半是分布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受国际关系的影响,其政治经济情势的变化更显频繁,事实上,我们一些项目的耽搁受阻,主要原因就在情势变更一项。譬如伊朗德黑兰北部高速公路项目,商务合同因融资方案的不生效而迟迟不能生效,而融资方案生效的最大障碍就是联合国对伊朗的制裁,也包括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它直接影响了银团中两家外资银行的态度。无庸讳言,业主方多次以没收保函作为威胁,为了以防万一和确保不受损害,我们在法律维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运用情势变更的理由来预防对方没收保函的意图,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推动融资方案实施

  大型海外承包工程的融资由于上述情势变更,和成本费用整体水平上涨造成融资继续下去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辛迪加成员可以选择退出,新的成员也可取代加入,这种替换并不涉及融资方案的重大变更和重新谈判,一般通过一种所谓“更新通知” (英文称作“N0一TICE OF NOVATION” )的做法来对原融资合同进行修订(英文称作“AMENDAMENT”)。当然,这一过程虽不涉及合同的重大变化但却并不意味着轻而易举,事实上,这是一个极需毅力和耐心的棘手工作,且往往要由承包商来承担。

  这难题的关键来自几个方面:

  其一是来自拟退出的银行,如果银行辛迪加中包括外资银行,中资和外资银行对于情势变更的理解就可能完全不同,譬如对于制裁,中资银行可能会服从联合国的决议而并不受美国制裁法令的约束和限制,但一家外资银行则不但服从联合国的决议,它也同时受美国单方面宣布的制裁法令的影响, 因此就很难协调银团的统一步调。由于外资银行的考虑中带有对未来事态发展的推测而非已经发生的现实,所以它的行动会既带消极和拖延,而又半遮半掩,以防遗人把柄,造成违约的口舌。

  其二是来自业主方,担心银团变化成为融资方案谈判重新启动并陷入旷日持久的局面,所以业主方在一开始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意见,一直要到替补成员得到确认后方会逐渐转变态度,但无庸讳言的是这会带来融资时间的拖延。其三是涉及合同修改方面的问题,银团成员变化首先带来的问题是对原融资合同中提款期和还款期的调整。在出口信贷项目中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对时间的判断,往往承包商会同意提款期从对方开出信用证时开始,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因为这一信用证的生效如果基于买方信贷的生效,开出信用证并不代表它实际上的生效, 由于双方这种共同的误解,就会造成一旦信用证真正生效时,提款期已接近尾声了。

  尽管采用替换银行成员的做法有以上的种种麻烦,但在一团乱麻之中,仍不失为一种“快刀斩乱麻”的有效手段,有时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

  1.借款人不同。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2.担保情况不同。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还款保函或信用证;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国家的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3.付款方式不同。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现汇项目。

  4.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卖方信贷存在利率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7KJxl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如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5.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程度不同。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6.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贷款条件、保函格式、信用证格式等;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的公关协调费用。

  8.对项目的控制程度不同。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9.业主对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倾向不同。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转贷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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