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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机构是为了使在出口商在出口贸易中得到有利的信贷条件,以尽可能低得费用迅速而又容易地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一些国家的政府而成立的机构。
多数国家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两个机构,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日本的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或专门提供中长期信贷的银行提供,出口保险则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办理。个别国家如美国其出口信贷和保险业务由同一机构来执行。
出口信贷机构属政府机构,其职能是确保买方能够以优惠条件获得贷款,用以支付购买设备、技术或服务所需的资金,从而促进本国设备、技术或服务的出口。多数出口信贷机构通过以用以购买设备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达到这个目的。还有一些出口信贷机构可能通过与商业银行达成集资或部分参与的协议,直接以向买方发放贷款的形式达到这个目的。
出口信贷机构可以提供优惠条件,期部分原因是它作为支持本国出口商的政府机构的只能。一般来说出口信贷机构的目的并不在于盈利,但是,他们也不会互相向本国的出口商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多数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成员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已同意互相合作、协调并规范其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的业务。这些出口信贷机构统一安排,规定了标准融资条件,任何出口信贷机构不得违背这些条件。
出口信贷是项目融资中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世界上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出口信贷机构。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鼓励本国设备出口可为私人机构提供长期融资和担保贷款。该行还与为美国出口提供中期融资的“私人出口融资公司”(PEFC)密切合作。其他国家也建有出口信贷机构,如加拿大的出口发展公司(EDC),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 (ECGD),日本的“出口保险课”(EID)等。
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期限长,利率优惠,但多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本国的机器设备,需要提供贷款担保等。出口信贷机构参与项目融资的资格取决于其本国法及其章程的规定。一般来讲,只要项目建设中所用设备从出口信贷机构所在国进口,这些机构就可以提供融资,至于该融资能否安排成项目融资,各国出口信贷机构态度不一。美国进出口银行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的经验丰富,愿意提供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而不具备这种能力和经验的出口信贷机构,不愿意提供项目融资。
出口信贷机构按标准条款提供的主要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贷款期限长。在发展中国家,对大多数项目的贷款可长达项目完成后10年,对发电厂的贷款可长达12年。
2.利率低。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标准最低利率。
3.通过政治风险保险,或者因为银行将出口信贷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视为出口信贷机构政府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借款人的风险。
出口信贷机构在全世界提洪的风险承担支持的规模十分巨大,这些机构向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提供的中长期保险及信贷额每年约900亿美元。
出口信贷机构将项目融资视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出口信贷机构都在项目融资方面提高了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并以灵活、因案制宜的态度处理项目融资出口信贷。例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部(ECCD,从1920年起谚部即开始进行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的业务,是历史上最长、最有经验的出口信贷机构。)在过去5年中担保的170亿英镑中,有近10亿英镑与项目融资有关。
正像商业银行不愿涉及“政治风险”一样,出口信贷机构也不是评估商业风险的专家。因此,出口信贷机构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是补充和支持而不是代替商业银行的借贷。例如,ECGD将对出口信贷贷款的金额连同应计利息提供一切风险担保,出口信贷贷款额可达出口合同额的85%。但是,ECGD最多仅对项目资本费用的40%提供支持,或与其他出口信贷机构联合,最多对该费用的60%提供支持。其余的融资应包括主办人的合理出资额(一般为25%),也包括商业借贷人提供的至少15%的融资。
1.出口信贷机构愿与商业银行分担风险的原因有:
(1)项目主办人富有经验、对项目承担长期责任并有能力完成项目。
(2)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2.出口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分担风险的方式。
(1)分别贷款。出口信贷机构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一条件发放或担保特别出口信贷贷款,有别于商业银行以市场条件贷出的借款。
(2)分担出口信贷贷款损失金额。例如,出口信贷机构分担损失的75%,银行分担25%;或者按出口信贷贷款损失的原因分担损失,如出口信贷机构承担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银行承担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