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

目录

  • 1 会计信息失真概述
  • 2 会计信息失真的种类
    • 2.1 (一)无意失真
    • 2.2 (二)故意失真
  • 3 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危害
  • 4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 5 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信息失实
  • 6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会计信息失真概述

  会计信息是指会计单位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或附注等形式向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信息使用者揭示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评价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工作质量与可靠程度的重要标准 。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输出与输入不一致产生的信息虚假,即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原始凭证(包括依据原始凭证所作的进一步处理)不符。会计信息失真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看,不外两种类型。

  1)从横向看,信息流向失实。例如,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以减少成本虚增利润;如果想多计成本,隐瞒利润,则使用相反的调节手法。

  2)从纵向看,流量失实。由于损益是分期计算,通过在不同的会计期任意调节收入和费用(特别是费用)来人为调节利润,是一些企业惯用的手法。例如,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任意分配费用等。

会计信息失真的种类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无意失真故意失真两种类型。

(一)无意失真

  1、无意失真的含义

  无意失真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非故意的过失,财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在会计核算中发生各类失误。无意失真是指基本会计信息的控制人员由于职业道德,专业素质等内因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等外因的影响,造成的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运用相关条款不当或账务处理错弊而导致的报出会计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因此,无意失真也称为会计错误。

  这种失真的最大特点就是"无意",这与那种故意曲解有关的规定从而达到某种目的的恶意失真行为有严格的区别。但是,这两种"失真"造成的后果都是非常恶劣的。

  2、无意失真的内容

  1)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传统核算技术错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纯技术层面的原因,如会计核算进程中的重记,漏记,串账,笔误,借贷方向错位等错误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有些错误与会计人员的熟练程度有关,如果其业务水平和熟练程度较低,就会发生较多的错误;也有些错误与其熟练程度并无直接联系。从人的生理角度看,财会人员在大量的业务面前,难免会由于疲劳或大意而发生一定比例和一定数量的差错。

  3、无意失真的特点

  1)无意失真并非出于故意,而且从客观后果上看,经办人员并没有从中获益。例如,会计人员由于业务生疏,将应计入制造费用的车间管理人员差旅费计入了管理费用出纳人员由于粗心大意,误将现金收入8,000 元记为800元,但并没有侵吞差错部分;材料核算人员因月末结账任务繁重,对材料收发业务只记总账而未记明细账等。

  2)无意失真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也可能并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和真实性,而只是在业务处理过程和方法上有不妥当的地方。例如,会计人员误记会计科目或误记金额,出纳人员为图方便没有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而将几天的业务合并填列等错误,均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3)无意失真往往只是个人行为,而非团伙行为。

  4)无意失真往往易于查找和纠正,一般不具有隐蔽性。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则错误很容易复核,在账目核对,试算平衡,内部审计等环节中被发现,并被予以纠正。

(二)故意失真

  1、故意失真的含义

  故意失真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也称为会计舞弊。控制会计基本信息的人员为了会计主体本身或相关主体的局部利益, 不顾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故意篡改,伪造,编造有关的会计凭证,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的会计数据而造成报出信息与会计主体本身的实际信息不符的现象。舞弊强调的是出现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他与无意失真有相同或相近的形式,但却有本质上的不同。舞弊是见不得人的,是不敢公之于众的,需要伴有一定形式的伪装和掩饰,通过虚列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做假,一般很难让人发现。

  在这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有关人员(直接有关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实际控制能力人员)的故意作为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因素。其"作为"的结果导致账账不符,账表不符和账实不符。而其中的账实不符则是其中最隐蔽,危害最大的一种。多数的恶意失真都是有关经办人员以事实无从查起,无法进行账实核对作为侥幸心理而造成的。

  2、故意失真的内容

  1)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

  1)侵占资产;

  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3、故意失真的特点

  1)故意失真一般都是故意行为,当事人进行舞弊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企图。例如,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隐瞒现金收入业务;企业领导为虚夸利润,粉饰企业及骗取上市资格等而授意财会人员虚列收入,人为少计费用等。

  2)故意失真一般都会导致企业最终会计信息被歪曲或掩盖,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不能准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故意失真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串通舞弊的团伙行为。例如,出纳人员以篡改凭证的方式贪污现金,通过私自签发支票并不予登记的方式挪用企业存款等属于个人舞弊;而材料核算人员与仓库保管人员串通作弊,侵吞企业财物,企业领导授意有关财会人员人为调整账目,虚计损益则属于团伙舞弊。

  4)故意失真由于一般都有预谋,因而手段比较隐蔽,较难被发觉。

  5)故意失真一般后果比较严重,往往导致企业财产受损,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流失等经济后果,而且它一般与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伴生。

  4、故意失真的类型:

  1)无中生有型。有关经济业务并未发生,相关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并不存在,而是通过摄取假证据,编造假资料,假合同,假印章,编制假会计凭证,记假账,编假报表,凭空捏造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经济业务的造假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造假一条龙。

  2)改头换面型。故意歪曲,掩盖,隐瞒会计信息的真实面貌,随意增减甚至删除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使其原有经济业务记录面目全非。如真盈假亏,真亏假盈,将大盈改小盈,将大亏改小亏等。

  3)真假双簧型。常见的是两套账,一套是真账,对内;另一套是假账,对外。也有两套账以上的,如真账只有一套,假账则好几套,有的假账对付税务机关,有的对付投资股东,有的对付上级主管部门等。

  4)账外账型。常见的账外账是大账之外,还有许多小账。大账独立核算,是该单位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完成考核指标,应付检查均以该账为依据。小账虽各自独立,核算却不规范,没有统一账目,没有统一报表,由执权人分散掌握开支,核算与否随意。小账多为"小金库",是贪污,挪用,挥霍,行贿等腐败行为的经济来源。

  5)体外循环型。某项或部分经济业务的收入或收益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内,而是将这些收益转移或沉淀在外单位,需要支用时,才从相关单位支付。常见的有财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行政单位有权处罚和收费的体外循环,企业单位部分经济业务,投资收益,以物易物,物业出租收入的体外循环等。体外循环资金多为腐败的资金来源。

  6)长官意志型。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行为受该单位的法人意志支配,一切会计原则和职业道德都难以坚持,不得不服从领导的指示,领导叫怎样做账,就怎样做账,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7)财会主动型。有部分财会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主动为领导(法人)出谋划策,财会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5、故意失真的主体分析

  研究故意失真,必须弄清谁是故意失真的实施者,即会计造假的主体。会计造假主体是指会计造假的策划,组织,指挥,参与和具体实施者,也就是假账的涉案人和后果承担者。假账是会计人员直接制造的,但造假既需要综合知识,做假技巧,胆量,更需要适宜的环境和背景,因而一般决不是一个会计人员能完成的,会计造假主体应包括炮制假账和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主谋,共谋和执行者。准确界定会计造假主体对追究造假责任,杜绝造假行为十分重要。

  1)按照在造假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会计造假主体包括动议者,决策者,操作者和协同者。

  所谓造假的动议者是指为会计造假出谋划策的人。动议者往往熟悉会计核算体系,了解有关账户体系及其特点,并有机会接触单位最高领导层,且成为其参谋与助手。 动议者通常是单位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可能接受领导层的授意而投其所好,也可能出于"主动关心"企业的发展而提出建议。动议者在会计造假活动中起着穿针引线,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往往禀承领导意旨或为其出谋划策,并向领导提出具体造假方案,介绍推荐造假方法,美化和夸大造假效果,做出某些安全承诺;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分派任务,指导具体实施。

  造假的决策者是指有权决定会计造假实施的各级领导人。决策者既可以是领导者个人,也可以是领导层集体。在技术上领导介入会计造假的程度是较低的,但在决策中的作用却是举足轻重的。他们往往是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同时也是会计造假的最大受益者。

  造假的实施者即操作者是指具有职务便利,能够接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亲自实施和完成会计造假的人员。它不仅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而且还可能包括相关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保管人员,统计人员

  造假协同者是指从某些方面策应,配合造假的人员,既包括在造假之初为其提供方便者,也包括在造假事实发生后为其掩饰,布防,通风报信和提供伪证等人员。值得说明的是,在不同的造假案件中,造假主体的人员构成不尽相同,在造假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

  2)按照会计造假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主动造假者和被动造假者。

  主动造假者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积极地,自觉地参与造假,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行为者。一般来说,会计造假的动议者和决策者通常是主动造假者,也是造假的直接受益者或利害关系人。他们往往是造假活动的知情者,是"圈内人物"。随着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厂长经理责任制后,企业拥有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自主权,这本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可是,国家对如何合理有效地指导企业使用各种权利,监督或约束经营者行为,尚缺乏完善的制约体系, 一些厂长常常以不懂财经法律,法规为借口,不尊重事实,滥用职权,利用会计人员在晋级等个人利益与其的依附关系,对会计人员随意指挥,为谋求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对会计工作横加干涉。比如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量,掩饰不良资产;向上级汇报经营业绩时向实际数字"注水";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通过会计方法人为虚增成本,降低利润,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被动造假者是指并非出自其本意,而是被他人胁迫,强求,命令或利诱而参与造假的行为人。如某些财会人员,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具体执行人,但他们可能并不是造假的动议者,甚至可能并不情愿作假账,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只能执行领导的指示,而且一旦事情败露,还经常被当作替罪羊。被动造假者一般是不知情人或不完全知情人,不了解造假的全部内幕和真相。不过主动和被动是相互的,且往往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参与造假者开始可能是被动的,一旦加入造假行列后却又变得积极主动。

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通过做假帐,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虚列投资收益,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由此助长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的发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2、导致税收和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很多企业帐面盈亏不实,通过造假帐、虚增支出、隐瞒利润等手段使帐面亏损,逃避国家税收

  3、资产帐实不符。如人为调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较差,其帐期价值低于市价,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没有反映变现净值;开办费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帐猖獗,连累得真帐也没有人信了,假帐蔓延的结果必须是会计信息失真,经济信号失灵,经济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干扰损害是非常严重的。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化,有法不依

  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行为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对违规行为作了相应的量化处罚的规定。但在以往的较长时间内,经济领域的法制是不够健全和不够完善的,由此造成了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体现在工作中就是对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不够严谨;另外,在我国目前状况下,许多职能管理部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存在着权钱交易,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2、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差

  有的会计人员不熟悉国家政策、法规,甚至对于专业知识也达不到要求。业务素质低,缺乏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或是不自觉地违返了国家政策、法规;或是对经济业务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或是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马马虎虎,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或是唯上司意志是从,丧失原则。无论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都与会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在较大差距。

  3、企业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的非法干预造成主观意识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管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授意并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达到控制、占有或骗取国家及企业、出资人资产的目的,出现贪污腐改、群体犯罪等行为,从而导致大量造假案件的产生。虽然会计对于做假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大多数假帐的主要责任并不在会计,而在于有权支配会计的人,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无论怎么说,会计是受命、受制、从属于单位领导的,领导要求怎么做,会计不敢不那样做。如果胆敢抗命,会计就只有下岗的份。虽然会计也可以以《会计法》为武器在一段时间内使领导的违法指令受到抵制,但这种情形断难长久。领导岂是吃素的,会长期容忍一个敢于和他作对的会计吗?

  4、对政府干部的政绩考核不严

  政绩考核多是以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为主,很多干部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就给企业下达利税指标,若企业完成有困难,就暗示甚至鼓励企业在会计报表上作假,其结果是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而个人得益。这就是所谓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问题。

  5、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会计人员的配备,不但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且岗位分工不明确,岗位牵制弱化,重要经济业务的批准与报告制度得不到履行,根据经营者意志改写会计记录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使内部失控。内部审计受单位领导控制,很难发挥其作用。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够独立承担起“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责任。少数事务所受自身利益驱使,执业态度不端正,风险意识淡薄,审计过程中搞人情风,搞私人交易,走过场,甚至违反职业道德为客户作弊,出具假报告,为会计信息失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信息失实

  会计信息失真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受何人指使,总是出自会计人员之手,旁人无法越俎代庖,会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从目前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看,会计信息失真绝大多数系有意而为之,因业务素质不高或工作疏忽造成信息失真只有少数。因此,对会计信息失真的防治主要应靠加强各种外部经济监督,特别是审计监督

  会计信息失实,是一个比会计信息失真含义广泛的概念。会计信息失实包括信息失真,还包括信息输入虚假。后者有多种表现形式:

  1)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活动与实际不符,例如,明明是吃喝招待,发票上记载的却是购买办公用具;

  2)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活动与实际相符,但数量或金额严重不符,例如,购入某种材料,实际单价80元,发票上记载的却是100元;

  3)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活动根本就不存在,例如,为了增大费用而虚开领料凭证;

  4)实际已发生的经济活动根本就不反映,例如,现金销售收入不入账等。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法》从1985年首次出台实施到1993年初次修改,直至这一次的再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从健全法规制度着手,必须从源头抓起,把《会计法》的执行落到实处。这是从法制角度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经济全球化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吸取、更新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熟悉政策、精通业务、遵守法纪、清正廉洁的合格专业人才。同时各个管理层次要投入相当的财力、物力,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力度,组织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补充、拓宽业务知识与技能,以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3、改革现行会计队伍管理体制

  现行体制下,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从属与依附的关系,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于依法办事,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财务状况,传递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实行委派制,是对会计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偿试。它可以摆脱会计与单位负责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依附与从属关系,增强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办事,正确行使会计职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实行委派制,可以把会计人员放到市场竞争的氛围中去,这将促使会计人员认真努力工作,更加勤奋地钻研业务、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

  4、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首先,企业内部要建立以内部审核为主的内部监督体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发挥对会计信息的内部监督、监管作用。

  其次,要加大财政、税收、审计、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法,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决不姑息,依法处置,并坚决杜绝检查中的钱权交易,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

  第三,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要搞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提高职业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及法律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章制度管理,约束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

  第四,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以保证其执业质量。财政、税收、审计、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从而建立起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约束机制,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5、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进行新《会计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自觉成为知法守法者;

  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是对全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员进行新《会计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促使会计信息规范化、真实化,从而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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