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账实核对是指将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平时,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每天均应结出余额,该余额应该同库存现金实有数相一致。到了月末或者年末以及专门进行财产清查时,也要对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结存数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一般是根据现金日记账的当天余额来清点的,必要时还可采用突出盘点的方法。为明确责任,盘点时,出纳员必须在场,重点清查现金是否短缺,或以白条抵充现金等非法挪用舞弊现象或库存现金有无超过限额等。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盘点人员与出纳员共同签名盖章。
银行存款的清点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因为它无法进行实地盘点。核对之前,应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力求正确与完整,然后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对于双方一致的记录,一般划对号以作标记,无标记的则应查明原因。一般来讲,造成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送来的对账单现有余额不符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本单位或银行记账差错。因为企业的开户银行不止一家,有时可能将收付款串项记录,或者由于会计人员或银行经办人员失误,可能造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另一种则是出现未达账项。所谓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由于凭证传递的时间差而造成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账项。
存在未达账项时,为了证明双方账目是否正确,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来进行核对,调节表的编制方法,一般是在企业与银行双方的账面余额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单位未收的款项;减去对方已付而本单位未付的款项。
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是采取同对方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首先,检查本单位各项应收、应付款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查明本单位记录正确无误后,再编制对账单,可通过信函寄交对方。对账单可以编制一式两联,一份由对方单位留存,另一份作为回单。对方前段时间如果核对后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并退回本单位,如果数字不符,应在回单上注明不符情况,或另抄对账单退回,作为进一步核对的依据。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未达账项,双方均应采用调节账面余额的方法,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相符。如果发现记账错误,应立即查明,并按规定予以更正。
对于材料物资及固定资产两类资产来讲,因为它们存在着实物形态,因此,可通过实物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其实存数量和金额,并可与有关明细账进行核对。
实地盘存制是指,期末通过实地盘点来确定材料物资的库存数量,并据以计算出材料物资的期末库存成本和本期销售或耗用成本的一种方法;
永续盘存制,是指对材料物资的增加与减少,平时都要在材料物资明细账中连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账面结存数的一种核算方法。
在两咱不同的盘存制度下,材料物资都需要进行实地盘点,但其目的是不同的。在实地盘存制下,对材料物资通过盘点确定其实存数,达到“以存计销”或“以存计耗”,为登记材料物资明细账的减少数提供依据的目的。而永续盘存制对材料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其目的是用以确定实存数,与账存数相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其原因。在制造业,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而在零售企业,尤其是在副食品商店,往往采用实地盘存制。但对于固定资产来讲,因为其金额很大,而且在企业经营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各企业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材料物资与固定资产的清查方法,一般是采用实地盘点法。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盘点时,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于盘点的结果,应如实地记入“盘存单”是记录材料物资盘点结果的书面文件,也是反映材料物资在盘点日期实物数的原始凭证。为了便于归类汇总,“盘存单”应按材料物资的类别设置。为了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确定盘盈或盘亏情况,还要根据“盘存单”和有关账簿的记录,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此表是分析、查明差异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