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制度建设(Corporate credi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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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的是一系列制度的创新。我们必须去建设和完善这样一套制度,它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企业与其他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能为企业经营创造重复博弈的条件,从而能使企业的守信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这一系列制度不仅能逐渐治理和改善当前企业失信的现状,而且能为将来企业信用的良性、持续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这一系列制度的规范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而是与之相关的社会的各个方面。它的形成与完善有待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仅要靠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还要借助整个社会的力量。
合理的产权制度是企业信用的必要条件,“当一个企业的效益、利润与经营者的收益不相关联的时候,便很难维系企业的信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是造成企业浪费和银行巨额呆帐、坏帐的根本原因。而民营企业融资难、短期行为的重要根源也是由于民营企业的产权模糊。我国的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必须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
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当前世界范围内普遍采取了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而且在许多国家都已显现出明显的效应。我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近20年,但这些改革是在国有产权关系基本不变、政府所有和控制的前提下,政府进行的部分权利下放或局部调整,虽有所创新,却不是产权关系的根本变革。当前,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国外的产权改革成功的经验,在充分考虑可行性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多元化结构的改革。产权多元化,可以通过引入新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改变原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或独资的格局,从而引起产权制度的深刻变化,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有利于我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不到位”的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经营中责权利的统一,实现企业自担经营风险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政府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可朝令夕改扰乱企业经营预期,更不可凭行政权力任意侵犯企业产权,要使企业产权真正成为法律所赋予企业主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此外,完善的产权制度还表现在产权的可交易性,就我们国家而言,产权的可交易性主要要解决这样四个问题:完善产权的交易市场;完善产权的定价机制;提高产权的交易效率;完善产权交易的法律界定。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提高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造成违约现象的发生。不仅如此,企业加强信用管理还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就被拒之于交易之外,使其丧失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对于一个失信企业而言,受到的最大的惩罚不是走上法庭,不是高额罚款,也不是道德上的谴责,而是来自同行业交易伙伴的排斥,是因为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而最终被迫退出市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增长的繁荣期中,银行和企业的背信行为就曾导致大量的金融呆账坏账,致使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也是在这个时候企业信用管理被高度重视起来。每个美国企业都在忙于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机制,成立信用管理部门,规范赊销行为。不到5年时间,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和逾期账款率大幅度下降,同时赊销比例也节节上升。可见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内在保障。美国国内的经济环境并没有什么改变,美国企业取得的成绩,完全是企业自己创造的。美国企业能做到的,中国企业同样也可以和应该做到。据悉我国有20多家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经过一年的运作,这些企业的无效成本从收入比重的14%下降到9%,赊销额平均上升3%,坏帐率平均下降3.6%,市场占有率均有上升,综合经济指标平均上升21%,各项财务指标全面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
对于企业信用管理,国外有先进的经验可以借鉴,那就是建立3+1的科学管理模式,即运用3个信用管理机制和建立1个内部信用组织机构。这3个机制分别是:前期信用管理阶段的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中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债权保障机制以及后期信用管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1个组织机构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信用管理的部门。具体而言,信用管理主要解决的就是信用销售中“应收账款”的问题。要有效控制赊销拖欠风险,就要对交易各环节进行“严细管理”,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每个环节的基础管理工作都做到了,风险自然被控制了。可以把交易过程分为五个阶段:选择客户——谈判签约确定交易条件——交货——到期货款催收——逾期贷款追讨。由于大部分风险是在交货前控制不当造成的。这个阶段的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因而应该把控制赊销拖欠风险的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控制上,防患于未然。交易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并要注意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条款明确、清晰,并得到双方确认,避免事后争议。然后,企业自身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客户所需的货物或服务,完备售后服务;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意见或抱怨,协助客户销售盈利,以高品质的售后服务换取客户的快速回款。货物发出后应积极联系客户,对于部分逾期不付款的客户,及时催款。而且根据国外的统计资料,追账成功率随逾期月份的增长急速下降,从逾期一个月的93.8%降至逾期24个月的13.6%。当然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建立信用管理部门的成本太大,可以选择外包信用管理服务,同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加大失信成本的手段主要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失信行为当然是重要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失信和违信行为都是触犯法律,更多大量的失信行为并没有达到刑罚的程度。对于这大量的未触犯法律的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其实行实质性的经济惩罚,那就需要在法律惩罚之外再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这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原理,林钧跃先生曾用图1来明确表示
失信机制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建立一个征信数据库,收集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作记录,信用管理行业能以合法的方式向合法的对象传播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比如制订体现不同企业信用状况的“红名单”、“黑名单”。信用记录较好的企业将被列入红名单,而信用状况较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而信用状况的好坏,列入不同名单的标准必须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建立数学模型来确定。失信惩罚机制应该达到这样一种效果,那就是通过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和显示,守信的企业能得到市场的奖励,失信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惩罚。守信的企业将因为在征信数据库中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获得许多经营的“绿色通道”,而失信的企业将由于自己的不良记录而承受惩罚。这种惩罚便是使失信企业逐渐远离市场经营的主流。如企业由于信用不良而失去交易的伙伴,供应商不提供货物,银行不提供贷款,消费者不购买其产品等等。这种惩罚的时间区间较长,但惩处的结果却是相当的严厉的,可能迫使企业难以维持经营而退出市场。而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不仅仅是实际的惩处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对企业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国要建立建全失信惩罚机制必须首先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中介行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企业资信调查、资信评级、市场调查、国家风险分析、各行业平均指数分析等。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是信用信息的市场化。为此,政府一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业或部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可将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此外,还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信用评估专业人才储备;建立信用中介行业的自律协会。工商部门要对信用的中介行业加强监管理,主要职责是“准人把关、拟法监督、市场预警、提供信息、公开信息”。
支持信用发挥作用的外在机制中,法律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它受制于经济基础,但同时对于经济基础又有巨大的反作用,它可以推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真正建立信用机制,法律不可或缺。对于信用法律制度,我国不仅要借鉴外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还要结合中国国情建设,既要有中国特色,又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有着较完善的关于信用管理的法律c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该国共出台过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等17项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继续生效的还有16项。这些法律对信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对我国制度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有着很好的参考价值,可以使我国在信用管理法律的制定上少走弯路。
当前,我国在企业信用上的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征信制度。企业信用失范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途径是企业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征信制度的作用是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增强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我国企业征信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还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当务之急,要加快企业征信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强制公开有关信用数据。明确数据公开的部门、单位、企业,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明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数据公开的时限;明确有义务公开数据而采取多种方式拒绝公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要保障数据公开的真实性。有法律义务公开信用数据部门、单位、企业,要对其公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再次是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行为,要明确信用数据使用的规则、信用数据修复方法、信用数据允许公询开查的期限。最后要制定规范征信中介机构行为的行业制度。对于中介机构的准人规则、从业条件、从业人员的资格以及违规惩处都要作明确规定。
解决当前的企业信用问题,不仅要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没有崇尚法的精神,如果有法不依,如果可以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一切法律就只能如一纸空文。企业信用建设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更需要的是政府努力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以切实提高失信成本,保护企业合法权利。执法难是我国法制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在不断的前进,但几千年的人治文化使得国人缺乏尊重法治的精神,关系的嵌入、人情大于法已几乎成为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地方保护主义、执法队伍的腐败是执法力度薄弱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执法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伯利和米恩斯早在1932年对美国企业研究中就指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组织要求,并且是经济生活中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论断在今天的中国也已得到了事实的证明。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和民营企业不断壮大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已日趋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同时,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职业经理人应运而生,并在企业中逐渐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中坚力量作用。实质上说企业的做大,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扩展。在中国,这个链条伸长的速度非常缓慢,很多人认为是因为中国缺少有创新和冒险精神的职业经理人。其实不然,在中国绝对不乏有胆有识之土,而真正缺少的是可以让企业所有者信赖的职业经理人。正是许多企业由于所托非人而损失惨重的案例频频发生,才至使许多家族制企业宁可任人唯亲,而不愿任人唯贤,企业做大举步维艰。
培育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除了依靠高等教育培养具有真才实干的一批职业经理人储备军,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主要依靠三个力量:一是企业的外部约束。首先是法律的规范,只有法律明确保护企业所有者产权,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代理人的侵害,才能保证企业所有者放心投资,安心收益。其次是职业经理人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建立对职业经理人的失信惩罚。二是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只有让职业经理人的收益与企业的效益紧密相关,才能促使职业经理人为了企业的发展而倾注全力,心无旁骛。企业所有者为了企业的更大收益,应该对职业经理慷慨解囊,不仅要给工资,分红利,还可以给一定的股票期权。山三是职业经理人的自我约束,也就是职业经理的职业道德培养。对于人的主观品质,外在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做要明确的规范,而且职业经理人的很多行为是不能以指标体现和观察的,因而职业经理人是否对企业尽心、对企业所有者忠诚,很大的程度上要取决于职业经理人内在的道德自觉。而职业经理的职业道德培养是商学院的重要职责。
信誉机制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企业信用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为市场制度提供恰当的制度基础,政府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制约经济自由,不保护财产权,政府行为本身无规则可循,没有法制化。”米尔顿·弗里德曼先生曾给政府角色一个规范的阐述:政府应维护法制和秩序,界定产权,充当我们个性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裁决在解释规则上出现的争端,强制执行契约,促进竞争,提供一个货币框架,从事抵消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各种被公认为十分重要因而须对其实施干预的领域。雪当前,我国政府要在维护市场秩序、培育企业信用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适得其反,就必须实现几个转变:
(1)从“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无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有效法律社会制约的倾向”。一个有着无限权力和无限责任的政府必将是无效的,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打破了政府全能的神话,政府失灵往往比市场失灵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无限政府也是危险政府,它“常常严重地限制经济自由,经常严重地侵害个人生命权财产权,尤其是常常无偿地没收私人的财产。”在一个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社会,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市场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个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所不为的政府已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桎梏,构建一个有限政府显得尤为关键和迫切。有限政府就是要以“宪政”来“限政”,政府要依法行政,使自身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监督,以遏制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其次,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上,必须是市场优于政府,用足市场,慎用政府,政府只做市场“做不好和做不了”的事,市场功能扩展到哪里,政府作用就收缩到哪里。
我国构建有限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完善行政立法,加快行政法治化进程,规范政府行为边界。同时要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而言:政府应大规模退出微观经济资源配置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打破行政垄断,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信用的内驱力作用,使企业在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中依据产品质量和信誉优胜劣汰,让经济自由创造经济繁荣。
(2)从“管制型”转向“服务型”政府。
管制型与服务型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理念,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行政到底是以官本位还是以民本位、社会本位。以官本位为理念的政府管制有许多弊病,单对信用机制的影响而言,张维迎先生提出过两个判断:“一是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是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市场机制,二是管制越多,越是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更甚者,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政府“误以为管得太少”,以至管制不断强化,使得信用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用便无从谈起。
真正的市场经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应是管制和被管制,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为“企业是生产力最主要组织方式,政府要推动生产力发展,当然就要为企业服务。”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使得政府不应仅仅采取单纯的管制性行政,而是更应实施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的服务性行政。政府为企业服务主要是要为企业经营提供应有的公共产品和良好的制度环境,但这恰恰是当前政府应该做却没有做好的事情。
当前企业信用失范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能促使企业重复博弈的有效的制度环境。而一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待政府有所作为,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保护和执行企业产权,二是维护法治。
(3)从“暗箱”政府转向“阳光”政府。
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而在中国,不确定性更多是来自政府,政府行为主导着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这个区别导致的结果是,西方国家企业“有问题找市场”,根据市场的预测作决策,而我国企业则是根据政府的预测作决策“有问题找市场,更要找市长”。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政府又总是习惯于暗箱操作,即政府的很多政策、行政程序都不公开,政务缺乏透明度。这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也是导致企业失信的原因之一。政府决策缺乏透明度,就造成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要获取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策信息,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而获得更多“内部”信息的企业,往往不讲信用也能获取更多利润。同时,这也造成了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平等,使得一些企业对未来失去信心,导致企业短期行为。
在这个开放时代,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要求政府要遵循透明原则,实行阳光政策。首先政府要按照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实行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开竞标,从源头上杜绝黑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等权力腐败现象。其次政府要通过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开设“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政府法规”等窗口栏目,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政策透明度,与此同时,确保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的信息获取权,并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使公共权力不仅仅在制约机制内得到监督,而且也能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监督和制约。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是讲求信人和取信于人的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思想家教导人们治国要“道千乘之国,敬事而言,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为友要“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并且要“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取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传无习乎?”。为徒应“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言,泛爱从而亲仁”。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家思想认为,大到治国,小到为人处事都应以信为本。这是儒家文化的精华。在今天这个市场经济社会,虽然我们已不完全赞同“君子喻于义,小人喻刁;利”,但是如果人人以“君子”为楷模,人人能努力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不信不义的行为,就会充满了信任。
即使是基于制度的信用,也离不开行为主体的道德修养的提高和支持道德修养的道德规范。我国信用的建设不仅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提升传统道德,振兴中华文化的过程。
①城市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③利于建设公平竞争的环境,切实保证讲诚信的企业获得更多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