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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非劳动收入。
目前, 我国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其存在的合理性、 必要性集中表现为以下四点:
1.补偿性
第一类非劳动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另类付出与贡献主要表现为:
(1) 本人或家人过去劳动成果的即时享受权和使用权的付出与贡献。这些要素投入者也许并未付出直接作用于改变劳动对象外形的劳动, 但是却实实在在地付出或减少了个人的部分生活福利, 让渡了个人财富的部分使用权, 为增进社会财富或支持社会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作出了特定的贡献。
(2) 超强身心劳累与风险困扰中的生命体耗费。很多非劳动生产要素投入者既是企业投资人又是企业直接的创业者、 经营管理者或技术发明人, 他们绝不可能甚至也无法对自己的所投一投了之坐等增值, 而是必须同时投入大量的交易成本 (奔波洽谈、 市场调研等) , 投入切切实实的高价值劳动 (技术指导、 协调监控等) 。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心力付出将直接对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
(3) 时间及机会成本的损耗。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时间是组成生命的直接材料。时间不等人, 机遇不等人, 一次暂时的权利让渡有可能与千载难逢的机遇擦肩而过, 无数次成功的收获也许难敌一次较大的风险的重创。因此, 这些生产要素投入者看似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作, 但是他们为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和生产劳动能顺利有效地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并付出了相当份量的生理和心理的代价与成本, 理应得到相当的补偿。
第二类社会救助性收入获取者的另类付出与贡献主要表现为:
(1) 被动承受波动性的工作生活状态。安居乐业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向往的美好生活景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 工作是谋生的手段, 同时也是融入社会, 充实生活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快乐之源和人生重大需求。领取社会救济金的人群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 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或其他原因, 他们有时需被动离职下岗重新为工作、 为生计四处奔波; 重新去培训、 去提高、 去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寻找新的平衡点。工作的波动往往造成生活的波动和心绪的波动甚至自尊心的挫败感。
(2) 在清贫中艰苦跋涉, 奋发图强。人的先天禀赋与聪明才智总是有差异的, 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以默认、 尊重每个人或每一地区自然禀赋条件或现实生产力差异为前提的市场经济。这就使得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往往处于起点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中, 使得他们也许付出了十分汗水却可能只有六分, 少的二三分收获, 甚至还有收获为负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让一部分人、 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就必然会有许多人仍在清贫之中艰苦跋涉, 奋发图强, 默默奉献。
(3) 努力参与并理解和支持市场取向的改革与开放。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有竞争就必然有先进与后进, 没有后进者的参与和努力, 没有后进者的理解、 支持也就没有先进者的成功与辉煌, 更没有整个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快速发展。
2.激励性
(1) 激发人们对自然及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尊重保护, 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使社会更快、 更稳妥地发展进步, 人民更早、 更真实地走向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 就必须不断地激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珍惜、 关爱、抚育和培植, 深刻认识和理解 “天人合一” 的发展观; 就必须不断激发人们将自已的剩余劳动成果或暂时不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物质资源不断地投入到社会的再生产和财富的再创造过程, 使各类稀缺资源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和尊重保护, 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2) 激发人的多方面才智和潜能的挖掘与开启, 促进尊重人才、 尊重创业的观念和机制的形成。加强对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保护, 有利于激发人们一般劳动以外的多种天赋与潜能的挖掘与开启; 有利于为创业者的激情燃烧不断添加能量, 为科技人、 经营者的放飞不断加固事业平台, 拓展发展空间; 从而有助于尊重创造, 热爱事业, 奋发有为的创业观念与机制的形成。
(3) 有利于形成无效劳动退出和转向的激励机制。劳动可以创造财富但无效劳动也可能大量浪费和损耗财富, 人类需要有所为也需要有所不为。人类不能盲目为生产而生产, 而只能进行有需求的可持续的生产。因而人类不仅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开发要给予充分激励, 对资源与财富的节约和必要的暂时退出劳动的行为也必须给予充分补偿和激励。目前鼓励劳动者适时退出劳动, 不断学习不断深造, 形成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鼓励普通劳动者不断向市场稀缺人才转型已显得十分重要。
3.效率性
(1)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用。对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保护, 一方面, 有利于社会将每个人的剩余劳动成果或满足了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个人积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 优胜劣汰, 流向效率最高、 财富创造力最强的群体与经济实体, 从而使有限的社会物质资源和价值在最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或其他优秀人才手中相对集中, 以发挥更大的效用和具有更多更快的增值可能性; 另一方面, 有利于使社会有限的必要的劳动机会向最富于效率的劳动者靠近, 使暂时缺乏竞争力的劳动者能通过合理补偿平静退出劳动力市场, 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力得以更协调更快速地发展。
(2) 有利于促进讲究效率, 追求公平的分配理念与机制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讲究效率、 追求公平的经济。资本、 管理、 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并非像一般劳动要素投入者一样按劳力价值或价格计入成本予以刚性补偿, 而是一种剩余分配, 即只有当要素投入者在从事的风险事业中付出了优质的脑力劳动、 作出了成功决策或运作, 从而创造了剩余, 产生了经济效益时, 才能获得分配, 否则, 不但一无所获, 还可能承担亏损。因而切实地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 能可持续地对资源的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形成内在的激励与约束, 真正体现 “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 的市场公平理念, 从而推动社会财富更多更快地增长, 使 “蛋糕” 越做越大。没有对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保护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 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 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需要不断打破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两类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 有助于支持、 推动各类创业者们勇于投资不断打破旧平衡开创新天地; 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拉动有效需求; 同时也有助于降低马太效应, 减轻社会震动, 以便社会和谐而稳健地导入新的平衡点, 实现国家与社会经济的健康、 平稳、 快速发展。
4.现实性
(1) 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的内在要求。如何将社会主义的优点与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创新的核心和难点问题。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极大地激励人们创造、 发明和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充分挖掘人的潜能。但产权规则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制度来实施和保护。否则交易成本太高, 交易难以进行。从以往的实践看, 我国国有企业虽几经改革,但产权一直不够明晰, 没有真正实现投资、 责任、 利益、 风险的衔接与挂钩, 内耗严重; 不少私人企业搞假集体, 戴“红帽子” , 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少, 挥霍性消费高, 甚至资产外移, 以致 “摩擦成本” 、 “交易成本” 增大。这些与我们在基本制度环境上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有效的措施有一定联系。党的十六大强调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们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努力消除公有产权的外部性; 同时进一步明晰个人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促进公有产权与个人产权的兼容性。要不断加强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宪法对产权规则的实施和保护, 使属于全体人民包括我们子孙后代所共享的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得以更合理有效的利用; 使各类公、 私产权要素的交易费用降低, 交易效率提高; 使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自的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互补, 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十六大报告还明确指出, 必须确立劳动、 资本、 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强调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都要尊重和保护, 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
这是对传统分配理论和分配制度的重大突破, 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指明了方向: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发挥市场作用; 再分配注重公平, 调节差距过大收入, 整顿不合理收入, 取缔非法收入。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工资制度、 税收制度 (包括遗产税) 、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等法制和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降低国家管理成本, 调节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矛盾。从而既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又尽量弥补市场缺陷; 既保证最广泛的各类劳动 (包括技术、 管理类高价值劳动和弱势群体的低价值劳动及市场竞争中难免的负价值劳动) 得到根本补偿和剩余分享, 又保证各类非劳动要素的活力持久迸发。力求国家利益最大化, 全体人民福利最大化, 让每一位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都能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的内在要求。
(2) 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是符合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现实需求。我国现实生产要素呈现出 “一多、 二少、 三落后” 状态。即初级劳动力多, 就业压力大; 人才与自然物质资源相对匮乏, 人口、 资源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生产力和科技、 教育相对落后, 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因而如何调动和发挥劳动特别是简单劳动以外的各类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优化资源配置, 放手让一切劳动、 知识、 技术、 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以造福于人民, 显得尤为重要。同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 走市场化改革道路, 还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与风险。就业压力, 三农问题, 东、 中、 西部地区差距等, 哪一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好, 都有可能断送改革的大好前程 (尤其中国又是一个有着深厚平均主义传统的国度) 。现实的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发展是硬道理, 稳定更是压倒一切的。据世界银行测算, 认为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小华分析认为, 我国城乡实际差距为 : 甚至是 :。因此, 当前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局面,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必然选择。目前, 市场经济是世界主流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 在收入分配方面, 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都要和国际接轨。我国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就必须在保证国内安定团结局面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上, 坚持 “引进来” 和“走出去” 相结合的方针: 一方面, 牢牢抓住当前引进外资和国际人才回流两大历史性机遇, 保护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各创业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包括其合法非劳动收入, 大力引进海内外各类专业人才和智力; 另一方面,要切实抓紧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 鼓励国人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 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 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 从而在更大范围、 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更快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首先,要保护一切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入,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人和非劳动收人,都应该得到保护。收人就是财产,对收人的保护,也就是对财产的保护。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理解成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公民财产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虽然现行 《 宪法》总纲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但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并无财产权的地位,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公民的财产权仅是民事权而非基本人权。在建立健全保护一切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人的法律时,必须将十六大的精神作为今后修宪工作的根本指针,通过修宪,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如此,中国公民将享有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获得长久的动力。
其次,要保护一切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人,还要看收人的取得是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收人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取得的就应该坚决保护。不论劳动收人和非劳动收人,都存在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问题。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劳动收人都是合法收人,如工资收人、投资收人等。但也有某些劳动收人属于不合法收人,例如,按照税法应当纳税的劳动收人如果没有纳税,这漏税部分对个人来说虽然也属于劳动所得,但却不是合法的劳动收人。有的劳动者或企业非法制造假冒产品,也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所形成的收人却属于非法收入。至于非劳动收人,当然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通过存款利息、股息、经营收益中已分配的利润、馈赠、转移支付收人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劳动收人都是合法的,但是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收人就属于非法的非劳动收人。因此说,判断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是否合法的首要依据是法律。只要是不违法的收人,不论是劳动收人还是非劳动收人,都是合法收人。
第三,保护一切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人,还应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目前,国内有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不敢公开财产,也不敢把企业做大,因为他们担心财产安全问题。一旦企业做大,财产增加,他们怕碰上各种名义的摊派、集资。私有财产安全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主怕积累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开始把财产进行转移,甚至转向国外,减少了在国内的投资。这将对国内经济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应当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只要是合法的收人,都将会受到保护,不论这些收人是通过劳动所得还是非劳动所得。
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对劳动者、经营者合法收人的保护,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 “ 定心丸” ,这必将极大地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许多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心地投资创业。真正做到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 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人和合法的非劳动收人,都应该得到保护。 ”“ 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 第四,保护一切合法劳动收人和合法非劳动收入,还应该建立一套客观的评判标准。在不同社会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中的不同体制下,评判标准不同,会对各种收人的合法与非法得出不同认识,也会因此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地主收取地租,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被视为是对农民的剥削,是非法的。
改革开放以前,私营企业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产物,是非法的,社会主义企业是不允许凭私人资本获得收人的,改革开放以后则认为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有些劳动收人,如长途贩运收人,也曾被视作投机倒把所得,政策上不允许,现在则是受到保护的合法劳动收人。因此说,确定合法的劳动收人和非劳动收人,还应该建立一套客观的评判标准。
我国一直以来进行的都是 “ 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教育,并且把按劳分配写进了宪法里,对一切非劳动收人都认为是剥削,不劳而获成为剥削的同义词,被认为是不合法的。现在,在我们新的按生产要素所作贡献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后,应该如何进行 “ 劳动价值观”教育,怎样建立一套新的、客观的评判标准呢?首先,我们承认 “ 劳动创造价值”是正确的,一切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都有劳动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所以我们归纳为 “ 劳动创造价值” 。但是劳动能创造多少价值,这取决于工具的优劣以及所处的自然条件。精良的工具乃至于机器人,可以帮助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这部分额外的价值不能说是劳动创造的,只能说是工具的功效。工具是用资本购置的,所以这部分额外所得应该归功于资本,于是资本也 “ 创造”了价值。同样地,如果地底下有石油,劳动创造的价值由于得到自然资源的帮助,比没有这样的帮助时更多。这部分额外所得也不能归功于劳动,只能归功于资源。所以在价值的分配上,不但劳动有所得,其他要素如资本和资源也能有所得,这就是非劳动的合法收人。
过去我们常讲 “ 劳动创造一切” 、“ 劳动最光荣” ,教育人们认识和理解劳动并热爱劳动,这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惟一源泉,忽视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也可以创造社会财富,甚至在 “ 非劳动收人”和 “ 不劳而获” 、“ 剥削”之间简单地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完整、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保护合法劳动收人和非劳动收人时,必须首先建立一套客观的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