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产权(Public Ownership; Common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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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产权是指财产的权利界定给公众行使,即任何人在行使对公共资源的某项选择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例如,我到公海里以怎样的方式捕鱼的权利,与他人在此海捕鱼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
首先,在公有产权条件下,每个成员对全部财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而在私有产权条件下,个人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多寡。
其次,在公有产权条件下,任何成员的决定都将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因而具有完整的不可分性。
再次,在公有产权条件下,单个成员无权做出财产的转让或者出售决定,否则将会直接损害全体成员的利益。
现实中的公有产权必定在一定社会范围共有,在这一“范围之内”要有确定的产权主体,对这一“范围之外”的行为主体则必须具有排斥性;在公有产权的社会范围内,它具有排斥任何个人对产权的独占和垄断,排斥个人对具体财产的侵占。产权的私有和公有归根到底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决定的,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财产社会化联合和占有是产权公有性质的根本标志。纯粹的私有产权应当是财产个人所有和个人占有相结合的,是没有实现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因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存在着动态的转化过程,以混合交织的状态并存。
经济学家诺斯说,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是经济衰退的动力。关于产权结构的认识,我们不能太绝对。政府在经济中扮演的某些关键性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综观资本主义发展史,政府几乎在所有大的成功的事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一个国家,过去或现在,在没有政府对弱小工业大规模的保护和津贴以及采取避免外部强大力量支配的方法的情况下,能实现经济持续腾飞和从经济落后向现代化转变。
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享有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就有可能将由此带来的成本部分地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因而在共同体内“搭便车”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其结果是共同体成员行为有很大的外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效率损失。
(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二)促进规范交易,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分级审批,进场交易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市场化原则。
(一)拍卖交易;
(二)竞价交易;
(三)招标交易;
(四)协议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五)合法契约规定期内不得交易的;
(六)委托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七)未取得相应批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