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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的一种,由于国际上尚无对服务贸易概念达成共识,我们就以《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FTA)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为主。《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是指由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这里"指定的一项服务"包括:生产、分销、销售、营销及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迸人或使用国内的分销系统;以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并非一项投资)形式为分销、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遵照投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这里提供服务的"相关活动"包括:公司、分公司、代埋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保养和转让活动;各类财产的接受、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
分销服务贸易壁垒多来自对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法规限制,或实施如竞争法等国内法规壁垒。
在分销服务贸易的几种形式中,批发商及零售商的服务贸易多依赖设立商业存在来进行,因此有关设立商业存在及雇用外国员工的限制都构成了对分销服务贸易的壁垒,而这些壁垒对批发商和零售商影响比对特许经营和佣金代理服务更明显。
多数国家对国外投资的限制主要是市场准人的限制,例如对外国股东股权持有比例、外国商人投资形式(如限制一定要和本国的公司进行合作)、特定资产所有权(如土地)、营业范围(如厂家数和地点)等的限制。另外,有关对外国供货商要与当地供货商进行合资的要求,也剥夺了外国供货商选择最佳商业形态的自由;经济需求测试的应用是决定是否放开新竞争者加入的关键,这将降低法规透明度,并给予各国行政单位过多恣意决定的自由,从而形成贸易壁垒。
由于分销服务属于劳力密集型产业,对零售业而言,更是如此。而有关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也是影响本部门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比如员工、管理阶层等的国籍限制、移民政策、签证限制、课征社会安全税或费用的限制,也会影响分销服务贸易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课税或补贴对外国公司采取歧视待遇,对外国公司的绩效及自制率的要求,将影响外国投资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和竞争环境。同样,也可以通过赋税及补贴,对良好的工作场所进行限制以及在工作场所中的不公平的待遇进行限制,造成贸易壁垒。就商品本身而言,限制国际分销服务贸易的措施主要有对邮寄产品进行税赋歧视、外国通货的使用限制、对到国外进行旅游观光的支付限制及旅游限制等。
政府部门的法规同样对分销服务自由化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考虑到健康安全、城市策划及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原因制定相应的法规均可以对分销服务贸易产生限制,从而影响分销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制定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市场的不完全,但是经常会造成成本的增加和价格的上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以及影响消费者对消费商品的选择,造成贸易壁垒。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对诸如对大规模销售场所、营业时间、区域对计划法等的限制引起注意。还对一些诸如垂直限制、定价及促销限制、劳动市场的立法等都很关心。目前,鉴于许多大规模商店都位于城市外围,将造成城市问题(如将消费者带离城市核心,潜在威胁城市内部),及大卖场占地广、消费者多需要亲自前往进而将造成环境扭曲的问题,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日本、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直到目前才出现大规模零售商店的设立法规,而这些法规都以保护小商店的竞争、追求就业目标及接近个人消费者为需求目的。但是,这些法规的设立会造成贸易壁垒,限制了分销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经合组织的研究表明,对大规模的商店的限制使得平均商店规模变小,对特定国家零售场所的数目有明显的冲击;另外大型商店因为较具经济规模,可提供消费者较多样且廉价的商品。因为分销系统的效率与商店平均规模密切相关,限制大规模商店将降低分销部门的效率。此外,复杂的设立程序,特别是核实许可的程序,将限制本地及国外竞争者的进人。而既存的大型商店,因为掌控相对较少的地点及空间资源,不可避免的会提高售价并且可能也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1)成员在分销服务业的承诺中经常排除一些产品的承诺,这些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材及整型外科产品;毒性物品及炸药;鞋类、饮料及烟草;武器、军火及贵重金属。比如欧盟、瑞士、南方共同市场等成员;
(2)对于公司内部的主管及职员有国籍及居住地规定。如欧盟成员、日本、南方共同市场国家、哥伦比亚等;
(3)外商投资制度的壁垒包括:外资拥有比例的限制、法人形式的限制、对于拥有特定资产的限制(例如土地)、营销地点的限秆(限制商店数量和地点)。比如美国、欧盟、日本、南方共同市场、韩’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
(4)举制或芣止外国提供者采取令冤如乙比如美国、南方共同市场等国家和地区;
(5)对于利润或现金转换或汇合国内过多的费用及税金负担。比如美国、南方共同市场等国家和地区;
(6)签证或使用权的限制或课征过多费用及税金。比如美国、智利等国家;
(7)对外国提供者课税的不公平待遇。比如美国、南方共同市场、智利等国家和地区;
(8)国内法规方面:在签证程序、管理规定及国内城镇规划的法规缺少透明度;经济需求测试降低了法规透明度;繁琐且不必要的程序及文件规定。比如日本、加拿大、美国、欧盟、南方共同市场、韩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
(9)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原因、奖励及其他促销活动的开展进行限制。比如美国在这方面特别突出。
目前,批发及零售分销在各个国家其国民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德国及伊朗分销服务部门的产值各占该国GDP的8%;中国香港及巴拿马分销服务部门产值占其国家的GDP超过2096强。在许多国家分销服务部门产值仅次于制造业,超过农业、矿业、运输、通讯及金融服务等行业。在中国,由于受到国内、国际经济增速减缓的影响,2001年批发零售贸易销售增幅回落,企业经济效益有所下降,但批发业和零售业的发展仍然较快,2001年全年中国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为70052.8亿元,比上年增长7.1%;其中批发额为44542亿元,比上年增长5.1%;零售额为25510.8亿元,比上年增长10.7%。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由于零售服务属于相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所以雇佣人数比例较高。我们还可以发现,分销服务的企业数目在一个国家中的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在美国、丹麦以及冰岛,这个比例超过20%,在希腊、葡萄牙,这个比例达到4096;而一个国家的分销服务企业数目和这个国家普通的零售企业规模大小有一定的关系。
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分销服务部门的贸易额在近几年有绝对的增长,其中尤其以日本、韩国最为明显。除了比利时、丹麦、芬兰、瑞典等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的分销部门雇用员工人数也有增长,同时,劳动生产效率也有所提高,尤其以日本、丹麦、瑞典为最。
分销服务部门的结构在各个国家均不相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情形与20世纪初美国的情形相似:小城镇的主要销售方式是普通商店,大城市则是专卖店或百货公司。然而,这种销售的方式是在不断变化着的,根据各国的结构有所不同。比如,在人口较为密集、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更喜欢类似工厂直销的形式。但同时,公共政策,如对大型商店建立的地理位置的法规限制,会影响到分销服务部门的发展。
虽然分销部门的发展随各国结构、政策而各有不同,但是仍然可大略归纳出如下共同点:
第一,在大部分国家中,零售商通常仅拥有一家独立商店(无其他分店),并且为独资形态,而独资形态的独立商店对总零售周转支配力远不如零售系统发展完善的国家的零售商店。
第二,由企业数目及零售周转率可看出,大部分的分销服务属于食物零售分销服务,其次是纺织、成衣、鞋类、家庭用具及汽车等的分销。
第三,分销服务部门的工资相对较其他产业部门工资低,因为它们多是雇用低技术的员工。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产品日趋复杂、服务质量逐渐上升,进而将增加对高技术员工的需求。
近几年来,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分销部门已有明显的改变,这些改变影响了分销个别次级部门的结构,以及每个次级部门在整个分销部门的相对重要性。
首先,分销部门变得相对集中,大型营业商、制造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的联结的过程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在基本商品销售零售业中,大型连锁商店取代传统店面的支配地位;由商品周转率及员工雇用数可看出,商店平均规模普遍较大。某些商店与大型连锁店结合或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合作通常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市场。
其次,传统批发商角色越来越不重要,尤其在低价且高频率等不易久存的消费品市场中更是如此;而对特定最终使用者(如学校、医院等专业领域)、高价值消费(如消费者的家具)包装的提供者及传统原物料及散装产品的批发销售,批发商地位仍相当稳固。
分销部门的这些改变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传统批发商的压力是来自制造商希望亲自掌握并控制分销活动,或大型零售商的势力扩张,于是,他们更愿意亲自尝试本该由分销行业部门做的工作,从而造成对分销行业批发商的竞争压力。
虽然分销部门有日趋集中的趋势,但是分销服务市场却有竞争加剧的趋势,许多事实说明最适合经营的规模相对于市场来说仍然较小,而某些发达国家,由于分销部门集中程度相当高,故少数大型的分销商仍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这并不会阻碍地方性的独占势力的存在,如在偏远地区的加油站、小城镇中的大百货公司以及经营到深夜的拐角商店。一般而言,市场绩效是决定准人条件的重要因素。然而,邮购服务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也会降低个别市场的进人成本。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分销服务部门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其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l),已成为企业与企业间商务往来的重要信息传输方式,当前,零售业也有类似的变化,例如出现了网络购物中心、贩卖多种产品的超大型商店。鲜花、书籍、汽车、音乐、计算机或软件等现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销售,这些都开始对特定产品项目或产品线的传统零售业造成冲击。
网上销售的大规模出现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首先,网络商店可以以较低的研究、交易及储存成本运营,而且能给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通过网上销售,商家可以获得更快的周转率,更便宜的供货渠道以及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信息,这样就更容易占领分销服务市场。比如,通过网上销售书籍及其他产品,可以使原销售厂商较易追踪顾客的各种信息,日后便可针对顾客的喜好提供广告及相关信息,甚至为顾客专门设计网上交易的产品,这些更有利于分销服务贸易的发展,也更有利于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电子商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包含可由电子方式传送的商品;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包含所有可以电子方式进行广告、订购、付款等的产品。对电子传送不同程度的应用决定不同的分销方式,例如完全可于网络上展示的商品,即可因无须支付展示室费用而使成本下降,另外还有许多可从网上下订单及付款,并利用电子传送节省成本的例子。网上交易最常被用于软件的销售、下载;新闻、杂志等出版晶也可以从网上分销到潜在的市场。过去通过网上销售,再利用传统方式运送的音乐及影片,现在消费者可以在家中从个人电脑或者是从多媒体上直接下载。
某些研究指出,在广义电子商务的定义下,1999年有13%的商店属于电子商店,而在2007年这个比例将上升到26%,呈两倍的增长。其中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换更为重要。研究显不,1996年电子商务交易达到6亿美元,由于公司逐渐发现网上购物的利润,在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量达到665亿美元,增长了100多倍,而美国则达72亿美元,零售购物仍为主要的形式。
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目前仍存在着种种的不确定性,因为有些商品必须经消费者试过之后才能进行交易,比如衣服等商品,在网上交易就显得不便。但是可以相信,这些不便可以被克服,但是不至于有太大的改变。消费者对购物形式的偏好也将两极化,某些仍偏好于传统有形商店或购物中心购物,某些将偏好遨游于网络电子商店中。但是如果是基于节省时间与金钱的角度,新科技的发展将加速网络交易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