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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是指以向个人或社会集团消费者零星出售商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零售企业从商品批发企业或直接从生产企业批量购进商品,然后通过零售商店零星出售给个人和单位用于生活消费或生产消费,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
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一是交易频繁,每次交易额小;二是商品品种繁多;三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根据这些经营特点,零售企业的商品购销成本采用与批发企业不同的核算方法。
(1)由零售经营的特点所决定,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价值一般按售价确定,且只核算金额不核算数量,称为“售价金额核算法”。但也有例外,如少数贵重商品,为了加强管理,在按售价核算的同时要核算数量;又如鲜活商品由于其售价需按商品的鲜活程度而定,往往不稳定,通常采用进价金额核算。
(2)零售企业一般实行“售价核算,实物负责”的经营管理办法,即在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建立相应的实物负责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首先应按经营商品的种类和管理的要求,划分若干经营小组,并确定实物负责人,由其对所经营的商品负责;其次是企业财会的库存商品明细帐按实物负责人分户,按批次登记商品收发存的售价金额,并以售价总值控制实物负责人经营的商品;最后,实物负责人的当期累计销售额、期末实地盘点的结存商品售价金额、以及经批准的削价处理或报损,三者之和应与企业财会的库存商品明细帐中由其负责的帐面售价总值核对相符。
(3)与实物负责制度相适应,零售企业库存商品一般采用实地盘存制。在实地盘存制下,一是平时在库存商品帐上只登记收入数额,不登记发出数额,待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负责人经营的商品进行实地盘点后,按盘存的各种商品数量乘以核定售价作为库存商品的帐面结存金额;二是按由实物负责人负责的帐面售价总值减去实地盘点的结存数额,作为发出商品的数额,再扣除经批准的削价或报损,应为商品销售额。
(4)零售企业进行商品成本核算,要计算商品进销差价。因此,除应设置“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和“商品销售成本”等帐户外,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帐户。这是因为在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商品购进寸,应按售价金额转入“库存商品”帐户;商品销售时,也按售价金额从“库存商品”帐户转入“商品销售成本,,帐户,而商品的实际成本应是进价成本,因而必须设置“商品进销差价,,帐户来调整“库存商品”的价值或冲销“商品销售成本”中高于进价成本的部分。
“商品进销差价”帐户核算企业在采用售价核算的情况下,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是“库存商品”帐户的调整帐户。若库存商品是按含增值税销项的售价核算的,则其进销差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帐户的贷方登记企业购人、加工收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售价金额与进价金额的差额;借方登记月末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的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金额。该帐户的月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结存商品应分配的进销差价金额。该帐户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