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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寻租是指信息拥有者凭借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人为限制信息自由流动以谋取和维护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在纯粹计划经济与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寻租的可能性都几乎为零,因为在纯粹计划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权都在政府一方,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配置都由政府控制,因此,政府与企业都不会去寻租。同样,在纯粹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政府难以插手市场,难以用不恰当的方式来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这时的政府与企业也没有必要去寻租。但在社会转型期,寻租现象则容易产生。贺卫认为,租金的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的“无意创租”,即政府为弥补市场的不足采取不当的方式方法来干预经济生活,从而无意产生的租金;二是政府的“被动创租”,即政府受利益集团的左右,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租金的法案,从而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三是政府的“主动创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人为地制造租金,从而使相关企业与个人就范,这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可见,不管政府是无意、被动还是主动地创设租金,都说明了政府不适当地干预市场,即政府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与不恰当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不协调与不恰当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政府一时还无法完全将所有资源配置的任务下放给市场。其次,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不当而造成协调失灵,主要原因是对市场经济研究不足或缺乏足够的经验。再次,尚处于改革之中的政府在还权于市场和培育市场的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与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常常会与作为经济利益追求者的企业发生非工作范围的联系。最后,政府不愿退出市场,不愿放弃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权力垄断性,而仍然想方设法控制优势资源与民争利,从而妨碍市场竞争。正是这些原因导致政府无意与有意地创设了大量的租金,可以说,这就是大量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最为常见的寻租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个人或某利益集团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通过向法规制定者或政策制定者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制定;二是个人或某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工作人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故意扭曲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来谋取利益。这两种寻租方式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以权力行使为特征的管理制度基础之上的,但是,这种基础正在逐步瓦解。一方面,随着专家学者们对这类寻租现象的深入研究,国家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加强了对这种钱权交易腐败行为的打击。因此,依靠权力寻租的成本和风险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依法行政原则的推进和政府行政权力的逐步规范,政府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在管理范围上,政府不再直接从事大量具体而又微观的管理活动,而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管理模式上,由“大政府、小社会”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在管理方法上,从传统的以行政方法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法律方法为主。尽管如此,寻租现象总体上并未减少,反而出现了一些新的寻租方式,特别是近几年大量产生的信息寻租已成为一些利益相关者新的以权谋私形式。
在我国传统的条块分割的政务体制下,政府独占的大量信息往往成为政府部门寻租的主要资源与来源,而信息的共享会导致租金的流失或减少,消减原来部门的利益。权力的部门分割和部门的寻租利益,势必阻碍信息共享。因为共享导致成本降低,为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意味着部门原有寻租机会降低;而且,权力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其他部门(payer shift),意味着租金也随之转移到别的部门,必然导致本部门租金的弱化甚至瓦解。
即使信息共享带来总体利益最大化,但共享部门之间要么没有进行利益补偿,要么利益补偿成本太高,因为信息资源比实物资源更难估价。更何况长期以来审批工作的复杂性、不透明性,使得政府工作流程很难真正优化,更无法借助互联网达成资源共享。
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或者不同法律之间标准不一、划分不一,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巧妙的利用相关法律的缺陷或法律政策的模糊,甚至把信息寻租掩盖在“知识产权”的外衣下,千方百计地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方百训一地进行垄断,租给信息寻租者!zi另外,目前仍没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法律和制度对信息寻租行为做明确的约束性规定,所以人们对其司空见惯或不深究责任。
目前,fnternet上信息资源存在以下的不足:(1)网络建设滞后,信息传递速度不尽人意,例如,许多网站(如校园网)与互联网不能兼容,这给一定范围的信息寻租者提供了掩人耳目的渠道。(2)许多公共站点需要付费才能访问,而我国公众收入不均衡造成公众对许多信息的获取无法实现。(3)中文信息量不足,英文内容居多,阅读不便。(4)没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对网上信息进行审核,因此有可能误导信息获取者。
监督机制是信息寻租的重要制约因素,有效地监督能够防范和减少信息寻租的发生。总体而言,当前对信息寻租活动的监督尚不够有力。如果各种监督机制运用得当,或许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寻租行为。但是由于目前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执行不力,现有的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仍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在实施不同程度的寻租行为。
在双方占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中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故意或利用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藏相关信息,选择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获取额外利益,对另一方造成损害}ion。如果每一个人所掌握的信息都一样,不仅寻租现象会大量减少,而且寻租问题的严重性也会降低。而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地位、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经验以及获取信息的环境和途径不同,掌握的信息可能完全不同。这也许是信息寻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当今社会,信息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社会相当重要的一种资源,它与水和空气被认为是构成现代文明的三大基础资源。从资源的属性来说,信息是一种非实物资源,它与实物资源相比较,显然具有经济价值性,但信息资源还具有时效性、可控性、传播性、隐敝性、非实物性、低成本复制性、价值难以估量性等诸多特点。而一些部门或个人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对自己所控制的信息进行垄断、隐瞒、限制自由流动以及利用、扭曲、捍造信息等方法造成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进行信息寻租,以维护自身利益甚至谋取私人利益。从目前发生的各种信息寻租来看,主要信息寻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主要是指本应该通过特定的合法渠道及时向公民公布信息,或公民有权通过申请等途径获得相关信息,但信息拥有者却通过垄断、隐瞒或封锁信息使之成为稀缺资源,从而为其维护既得利益创造条件。这些信息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政策、部门规章、办事规则及办事流程等公众信息。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土管理部门通过控制土地出让信息,来为自己获得租金创造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工作人员在采购、拍卖等方而捍造信息,向非相关利益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他们误判形势,作出错误决策。而知道真相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则可以轻易击败他们,从中获利。例如,政府采购中最典型的情况是,某个公司向决策委员会的某一个或几个成员行贿,使决策委员会提供虚假或不相关的项目采购的意图,有意地向某集团倾斜,从而使“朋友”得到合同。
主要是指人为篡改信息来设置租金,使信息只对部分集体有利的寻租方式。例如,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能够通过院外活动影响法律或税收政策(例如关税)等,以增加竞争者的成本,或者获得政府的额外补贴。
主要是指一些部门本应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但却与媒体合作,收取所谓信息费,从中获取租金。如,发生在Zoo9年的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的事件中,掌管考试或招生信息的教育主管机构,本应向社会公开考生的正式信息,但却作为谋取部门利益的手段。
主要是指一些工作人员透露一些保密信息进行寻租。包括公务员考试在内,如职称考试等,都存在“政考不分”的情况,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现象。如:一些考试指定教材,而这些教材编撰者往往与考试组织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近的广西公务员考试的泄题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信息寻租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源都有寻租的可能。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00(其中包括3000多个数据库)。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永远无法企及的信息优势。从政府拥有的信息量上看,政府是整个社会信息中最大的形成者、收集者、管理者和占有者。从政府信息所具有的信息效用来看,政府信息内容对整个国家、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力、约束力。从蕴藏的信息价值来看,政府信息内容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重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理应将这些信息转化为全体公众的信息优势,向民众公开,与民众共享,这是一种应然的推论。而事实上,政府信息优势在现实中却体现出“政府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利益化”的普遍现象。各种政府信息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各部门各自占有信息,互不连通、互不交流,更不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导致这种信息优势异化,信息寻租应运而起。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各部门把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当作寻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筹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形成了信息垄断。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例如,房地产交易中,土地出让方式缺乏公开透明度,国土管理部门可以获得租金,导致房地产开发中的营私舞弊和黑幕交易;工程发包中拥有决定权的部门进行暗箱操作行为形成的租金;政府采购中主管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权从供货商处获得的租金。政府部门在政治压力或者有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游说下将有关信息优先提供给设租者,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政府权力介入导致的经济租金的大量存在,必然引导大规模的寻租行为。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有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作自己的‘领地’,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权力基础。依靠职权,千方百计地垄断信息,甚至利用信息垄断寻租”。
公益性信息资源主要是指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方而的信息。公益信息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公益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使得公益信息服务领域中的租金无处不在,这必然会诱使各利益主体参与到对各种公益信息寻租的追逐活动中来,因此公益性信息寻租行为是大量存在的。
如教育寻租,利益主体通过游说、贿赂、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各类疏通活动获得自己所需的教育信息,而这些信息原本应该在社会进行公开公平分配,寻租者由此获得了他们所需要的教育租金,从而获得超额利润,给租者获得自己所需教育资源,寻租者获得经济利益,二者各取所需完成交易。教育领域的乱收费行为、择校行为、买卖文凭行为等都是教育寻租的主要表现形式。
科技信息寻租行为也广泛存在。如有的科研项目由国家进行全力资助,但科研成果却被某些单位或个人所垄断。这些单位或个人利用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大肆进行寻租活动赚取超额利润。这种寻租活动甚至被披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外衣。而有的科技信息却被开发商漫天要价。如微软公司以Windows垄断计算机操作系统,为所欲为地制定垄断高价,并收取高昂的专利费、版权费和商标使用费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正因为如此,在整个IT业的厂商为6%的产业平均利润争得头破血流之际,微软公司却可维持92%的毛利率和44.3%的纯利率。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寻租使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矛盾日益突出。信息共享是信息的本质属性之一,但信息寡头的独占却使这一属性被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所吞没。
商业性信息资源是指商业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收集和生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息资源。商业性信息资源并不属于必须向公众免费提供的信息,但是在商业信息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不公平交易行为,存在以谋取非生产性利润为目的的寻租现象。如在证券信息交易中,有人通过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想方设法设置寻租空间,抓住一切可以设租的机会获取经济利益。信息寻租破坏了市场公平博弈环境,会对信息获取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造成新的不公,他们无疑将成为寻租行为的最终受害者。
在当今信息社会里,信息是最大的资源,信息的高速流动和传播是最大特征。农业社会的土地和工业社会的机器是不可共享的、排他的和专有的,而信息社会的信息是可以共享和低成本反复使用,它可以使财富超常地增加。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都把政府信息资源定义为最核心的国家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可见,对信息的垄断、隐瞒、控制及对信息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扭曲信息必将违背国家提出的“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最终导致与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更大差距。信息寻租主要危害归结如下4个方面: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个历史范畴,从根本上是指社会对利益的分配原则。按照关国社会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利益包括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人们奋斗一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任何社会一旦在利益的分配上显失公平,社会正义就无从体现,社会的和谐秩序就会被打破。信息寻租正是打破了这种利益的合理分配。信息寻租使少数信息拥有者从信息资源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从而损害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违背了公平与正义原则。
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营利活动。寻租作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额外收入的行为,并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却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公共资源被私人纳入囊中。这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信息寻租者进行游说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与金钱,信息寻租的可能性迫使人们花费额外的时间、精力、资源去从事这一类活动。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类活动没有增加任何社会产出,反而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不利于社会进步;二是信息设租者为使信息寻租者支付的贿金达到自己满意的水平以及为掩人耳目而付出的时间、精力与资源;三是为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反游说、反贿赂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资源;四是信息垄断、专权以及寻租活动会使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高效地合理流动,使信息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寻租活动使原本应该由社会公众所分享的信息资源被寻租者所垄断,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该为社会公众所自由获取,信息获取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信息寻租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寻租使信息由公共资源转化为少数人赚取利润的工具,导致信息资源在社会的分配不公以及信息不对称。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数宇鸿沟也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信息寻租还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难以参与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中来,而政府所作的公共决策也因而难以得到充分的、广泛的讨论,从而降低了公共决策的质量,既影响了民主的建设,又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寻租活动孽生了社会上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靠寻租起家的利益集团正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巨大障碍。随着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我国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必然要求打破信息壁泉和信息垄断,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是我国信息化的主要目标,但是,这却极大地抑制了信息寻租行为,因此那些利益集团坚决反对信息社会的彻底改革和进步,而愿意保持当前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和不对称的混乱无序状态,以便自己浑水摸鱼,放手寻租。
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尤其在政府官员中加强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荣誉感等,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自洁自律;利用宣传舆论工具对寻租活动予以揭露,形成一种反信息寻租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环境。使人们的偏好体系发生升华,更加追求高层次的(精神)需要,自觉放弃甚至抵制信息寻租行为。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政府拥有的信息由公开请求权,政府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提高社会信息的透明度,使可能存在的租金机会的信息充分展现在公众而前,从而遏制寻租行为!1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方法有:
(1)在政府网站上设立公共信息查询点,公众可依法获取一些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信息。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其中包括3000多个数据库)。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无法企及的信息优势。从蕴含的信息价值来看,政府信息内容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极其重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政府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理应将这些信息转化为全体公众的信息,向民众公开,与民众共享。
(2)充分利用Internet网,实现信息公开。完善信息基础设施,通过fnternet网发布政府信息,减少公民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降低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使全体公民平等地行使知情权。
(3)建立信息寄存制度。数字信息寄存(digital 1egal deposit)是传统呈缴本制度的发展。信息寄存的目的是创建透明的信息环境,通过一致的、大规模的设计,建立高质量的分类信息资源,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合理地利用。
(4)建立防比信息垄断的机制,鼓励开发信息资源。信息垄断表现多种方式,如行业垄断、行政垄断、超级企业垄断。信息垄断必然带来信息产品价格垄断,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制定相关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以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的高效运行。
法律是遏制寻租的有效方法之一。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和进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某些条文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在立法上,应该规定信息寻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上,应当让信息在一个充分法治的环境中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种有利于克服寻租活动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寻租者和设租者的惩罚力度,从而提高其寻租成本,减少寻租行为。
例如,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Zoos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健全监督机制,除了要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外,还要健全舆论监督、制度监督、纪律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使监督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督网络体系。
(1)要加强舆论监督,除对政府机关干部要进行舆论监督外,对一般的信息寻租行为也应进行舆论谴责,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优势,强化新闻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逐步把反对信息寻租作为一种社会共识。
(2)要加强制度监督,即建立与完善反对信息寻租的有关制度,加强制度约束和权利制衡,以增加寻租人的寻租成本。
(3)要加强纪律监督,即党委、人大等要加强对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监督,政府机关也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干部和有关领导的一般性寻租问题也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