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Power Rent-se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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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是政府各级官员或企业高层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从而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政府官员行使政府给予的权力,包括对各种资源的调控,“权”莫大焉。如果对他们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他们本身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又淡薄,那么,他们就会丧失理性,以权谋私。寻租现象由此而生。
以新闻界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新闻报道权,来达到向报道对象“寻租”的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榨报道对象;一是为报道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加企业出钱的旅游活动,等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日益深化,“权力寻租”现象并未稍减,而且变得更加隐蔽,以致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都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为了便于理解,需要说明一系列相关的概念,包括租金、寻租、权力寻租、腐败。
租金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最早,租金就是地租。后来泛指一切稀缺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超额收入。现代研究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价格管制,乃至特定行业的特殊管制包括对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等等,都可以造成人为的稀缺,从而也会形成超额收入。因此,现在使用的租金概念就进一步扩大到包括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或管制所形成的超额收益。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这被简称为寻租。需要指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公共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因此,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一般来说,传统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权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例如,现今各城市对出租车牌照的数量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法》之外,新设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就属于主动的情况。这种主动形成权力租的活动也被称为政府设租、创租或造租。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准确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行为。通常,这种腐败行为属于贿赂。如果行贿方是利益集团或企业,就是商业贿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个人,就是一般的贿赂。但如果两个村民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其中一方贿赂法官(主动与被动都无关)以谋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寻租行为,尽管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腐败。
需要说明的是,中纪委、监察部正在开展的纠风专项行动所针对的“权力寻租”行为,范围可能限定在经济领域,也可能超出经济领域。因为从惩治腐败的效果来看,任何学究式、书生式的限定,客观上都会起到某些负面效果。反腐败机构的行动应当针对所有的腐败形式。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使从经济维度来看,也不应鼓励这种活动,而必须进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这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因此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另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造成破坏。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治理。
对于治理寻租腐败的基本建议有:一,实行“小政府”模式,政府要尽量减少或取缔不必要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二,对于必不可少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要透明化或市场化。我国所实施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同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大量的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被清理、取消了。其次,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当然,寻租理论的对策建议都属于制度预防或源头治理之策。事实上,政府有效的监督、惩治权力寻租活动,也许是更为直接的对策。此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纠风行动,同时兼备了事后打击和事先预防的监督功能,只要认真执行,应当会取得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