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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当又称回赎,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1.按期赎当
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含义。它表明当期届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在赎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应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当户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当户作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典当行偿还当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费用,然后才能以此为条件换回原当物。
2.提前赎当
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通常有三种情况:
(1)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日计收,表现为减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1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则典当行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X当金月息费率之和÷30×25。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而25日应收息费25元。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来看,这种计收方式比较少见。我国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颁布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曾规定:“提前还贷的,按实贷的天数计算”息费。
(2)按单位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月计收,表现为加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1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但典当行仍按1个月计收息费,故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当金月息费率之和X月份单位。如当金2000元,月息费率共5%,则1个月应收息费100元。
这种计收方式最为多见,属于典当国际惯例。《瑞士民法典》(典当条例)第九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所在出质人赎回质物时,有按整月一收取当月利息的权利。”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押商条例》第十一条第220款规定:“当押商在将当押物品交回之前,除可收回以向其当押的任何物品作为抵押品而由其支付或贷出的本金外,尚可向申请赎回该等物品的人要求支付及收取按农历月计算的单利息。”我国台湾地区原《当铺业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是:“货物在1个月内取赎者,概以1个月计算利息。”
(3)混合计收
即实行按日计收与按月计收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为当期短则按日计收,当期长则按月计收。如:原当期限1个月(30日),提前26日赎当,实际典当4日,于是典当行按5日计收息费;而若提前24日赎当,实际典当6日,则典当行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这种方式比较多见。目前我国典当业便实行这种混合计收方式。如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由此可见,倘若当期超过5日的,则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3.逾期赎当
逾期赎当指当期届满后或在当期届满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逾期赎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赎当宽限期和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通常各有两种情况:
(1)关于宽限期的确定
一是立法规定没有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再赎当,即为逾期赎当。此时的逾期赎当近似续当性质,实际上相当予重新开始一个典当期限的典当交易。
二是立法规定允许宽限期,典当期限届满后再赎当,即为逾期赎当,但在法定赎当宽限期内仍视为原有的典当交易。如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曾规定宽限期为10日;而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则将宽限期压缩为5日。目前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依然如此。
(2)关于息费的计收
一是加收罚息。因为罚息制度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各类金融机构针对逾期贷款所采取的普遍做法。如我国1996年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另如我国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里的“逾期利息”即指罚息,它已不同于原借款利息,具有对借款人的惩戒之意。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同样有关于逾期赎当加收罚息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当铺业管理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逾月后之最初5日不计息,超过5日者以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者以1个月计算,但不得预扣利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典当业期间,曾在1998年1月实行的全国统一当票中的《典当须知》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过期赎当,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这里的“服务费”便相当于罚息。
二是不收罚息。如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这里所说的补交“息费”均无罚息性质,仅为逾期赎当,即在宽限期内按逾期天数和原当期内息费标准向典当行支付正常息费而已。
当户凭当票办理赎当手续。
结清综合手续费及典当本金。
办理出库手续。
发票单证归还当户。
出库时认真核清当物。
凭出库通知单出库。
做好当物交接。
当期未满,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典当行提前办理回赎;当期届满,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回赎质物;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5%的服务费,5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绝当,典当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典当过程中,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的契约。当票应当按照规定印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能转让。一般来说,当票上应当载明下列项目:当户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证件(名称和号码);当物名称、件数、成色;估价金额、典当金额;利率、费率;典当日期、满当期限;有关注意事项等。
如果遇到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缴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续当时,应当结清当期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
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计,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典当行的当物,应当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典当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lO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视为绝当。绝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绝当的金银饰品,应当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单位;属于文物的,应当交售文物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拍卖。
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回当户。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当物在典当期限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按照典当时的估价赔偿。
典当行应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①典当行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20%,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10%。
②典当行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
由于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尤其是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更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根据规定,当户只要持典当物、个人身份证及原始发票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典当物确系自己的合法财产的证明,然后经过鉴定、评估、商定价格等程序,当户最短可在三五分钟内取得当金,而银行贷款则要经过考察、论证、审核、再逐级上报等一系列程序,至少也要半个月的时间才能办理成功。因此,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是一种手续简便、灵活快捷的融资方式,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