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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赎当是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
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通常有三种情况:
1、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日计收,表现为减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1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则典当行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X当金月息费率之和÷30×25。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而25日应收息费25元。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来看,这种计收方式比较少见。我国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颁布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曾规定:“提前还贷的,按实贷的天数计算”息费。
2、按单位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月计收,表现为加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1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但典当行仍按1个月计收息费,故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当金月息费率之和X月份单位。如当金2000元,月息费率共5%,则1个月应收息费100元。
这种计收方式最为多见,属于典当国际惯例。《瑞士民法典》(典当条例)第九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所在出质人赎回质物时,有按整月一收取当月利息的权利。”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押商条例》第十一条第220款规定:“当押商在将当押物品交回之前,除可收回以向其当押的任何物品作为抵押品而由其支付或贷出的本金外,尚可向申请赎回该等物品的人要求支付及收取按农历月计算的单利息。”我国台湾地区原《当铺业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是:“货物在1个月内取赎者,概以1个月计算利息。”
3、混合计收
即实行按日计收与按月计收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为当期短则按日计收,当期长则按月计收。如:原当期限1个月(30日),提前26日赎当,实际典当4日,于是典当行按5日计收息费;而若提前24日赎当,实际典当6日,则典当行按一个月计收息费。
这种方式比较多见。目前我国典当业便实行这种混合计收方式。如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由此可见,倘若当期超过5日的,则应当按一个月计收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