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Privat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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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是指国内全部非国有投资资本和非外商投资资本。
民间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型民间资本。指民间法人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实业资本。具体包括集体、联营、个体、私营、非国有股份制五种经济类型的投资总和。
(2)金融型民间资本。指居民的储蓄存款、居民持有的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外汇券等各种有价证券。
(3)现金型民间资本。指城乡居民手持现金总额。
(4)不动产型民间资本。指民间法人(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民间个人所拥有的并用以出租的房屋和土地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自由化程度大大增强。提倡“一部分先富起来”刺激了各个阶层发财致富的积极性,人们通过各种途径,不管是办实业,搞物流,外出打工,还是从事各种形式的第三产业,人们手里的钱是逐渐多起来了。有一个数字很能说明问题,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是210.6亿元人民币,而30年后的2008年,这一数字达到了21.4万亿元,增长了近1000倍!这还不包括居民手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由此可见我国民间资本的巨大体量。面对这一巨大社会资本,我们应当充分估计到这一潜在力量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不管这一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资本和人的结合使它赋予了生命力,资本是绝不肯安于寂寞的,它肯定要施加影响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总的来看社会资本对经济生活的作用大体呈现三种状态,一是生龙活虎,二是如狼似虎,三是洪水猛兽。当然我们需要第一种作用,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所在。但这取决于我们有利于资本活跃的制度背景和公共政策的正确选择。
当然,民间资本还不仅指居民储蓄。居民储蓄只是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西方经济学通行的概念认为,储蓄是货币收入中没有被用于消费的部分。这种储蓄不仅包括个人储蓄,还包括公司储蓄、政府储蓄。包括银行的存款、购买的有价证券及手持现金等。我国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同西方经济学不同,在我国,这一概念仅指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两部分,不包括居民的手持现金、有价证券和企业、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存款。显然,我国21、4万元的居民储蓄存款只是民间资本的一部分。按照社会资本的一般结构,我国民间资本的总额度应该是储蓄额乘以二,即43万亿之多。我们的资本运作,不管是政府,还是民间,在中国,我们所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庞然大物。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运营,是指通过市场法则,整合、引导社会资本,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化流动和高效配置,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基本形式包含银行存款、贷款,股票、债券发行,信托、风险投资,企业兼并、债务重组、资产整合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融资行为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会按照比较效益的原则,象空气一样不断地从效益低的行业和企业流向效益高的行业和企业,及时填补社会生产和服务的空白,并实现最大增值,同时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民间资本实现了这一目标,它就起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引擎的作用,是一种生龙活虎的力量。这是我们所说的民间资本的第一种状态,即它的生龙活虎状态。
相反,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不利于民间资本在效益原则基础上的合理流动,庞大的民间资本就会如堕十里云雾,又如野牛钻入火阵,东奔西突,不知所向。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经济人凭自己的直觉或者有限的理性分析,可能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另一部分人则可能因盲目的投资行为而毫无收益甚至血本无归,这就是我所说的民间资本的第二种状态,即它的如狼似虎状态。更有甚者,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处于和市场经济对立的地位,使民间资本流向了很不合理的行业和企业,就会破坏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进出口结构等社会经济结构,造成国民经济结构比例失调,使多余的产业更加膨胀,而急需的行业又得不到发展,如二十几年的计划经济制度。这就是民间资本所处的第三种状态,即它对于国民经济之洪水猛兽的作用和状态。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结构]的失调就像房屋的结构不合理一样,改造起来将付出巨大历史性的代价。
从我国目前民间资本的状态来看,这三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可以说,这三种作用相互斗争、相互作用,共同存在。当然,第二种,第三种状态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党和政府也在采取很多措施消除第二、第三种状态,促使民间资本向第一种状态转化。比如,加大直接融资的力度,改革企业上市办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逐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等。但这些措施总的来看是雷声大、雨点小,相对于我国活跃的民营经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企业来说,金融体制的改革是滞后的,因而也就不能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生龙活虎般的促进作用,甚至在许多方面出现了重大误差。例如,我国中小企业、新兴产业、西部地区发展严重缺乏资金,而某些垄断行业企业却以所持巨大盈余资金投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甚至参与资本炒作,造成巨大的投资失误;巨大的民间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流通渠道,导致仅有的一些可流通物品如股票、房产恶炒、爆炒,使股市、房市严重脱离市场定价原则高位运行,给居民生活和经济结构造成严重后果。
在今天的中国,房子居住的意义已退居其次,更多的是突显了作为富人的标示和投资意义。这样看来,买房用于居住的大多数中国人买不起房就不足为怪了。在这种境况下,奢望房价下跌也是没有根据的,房子作为投资工具存在推高了房市,拉大了中国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
事实上,推动房价的原罪还是资本,是在中国无处可投的资本。
投资和资本渠道不畅,还导致严重的奢靡风气和一掷千金、挥金如土的愚昧消费,如奢华汽车、奢华坟墓、抓彩赌毒、吃喝浪费等。一方面是国内资本搞不活,广大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搞不到资金,另一方面是铺张浪费、愚昧消费和盲目的投机炒作,或者片面依赖国外资本,把市场、资源以优惠条件送给外国,使国外资本在我国大发其财。我国金融业的垄断状态已到了严重限制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地步。不要看少数国有银行根本不办理中小企业和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银企对于社会存款却是不拒涓涓细流,独家吸储成了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权。这等于说,在中国是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
其实,只要服务的好,并不在乎你是国有还是民营。问题是这些国有银企并不对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性投资提供服务。我国近几年来多次降低银行利率和准备金率,其初衷是降低居民储蓄率,拉动消费,促进直接融资。但由于相关的融资措施没有启动,庞大的民间资本仍找不到相应的投资渠道,反而加剧了上述问题,毕竟只能以低利率储蓄状态存在的钞票,和一堆废纸没有什么区别。种种迹象表明,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的改革金融体制,给民间资本以合适合理的流通渠道,民间资本对经济的作用就只能是负效应。
浮士德说,“我的朋友,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马克思也说过这样一句话,“一种社会需要相当于一百所大学。”这些话的意思是说,当某种社会需要产生时,就会吸引许多人的注意,因而许多人就会投身于这种需要,去学习、去探索、去实践,并以自己的创造性活动去满足这种社会需要。这是比一百所大学培养人才来得更快的社会大学。可见,社会生活总是走在理论的前头。我国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以及欠发达地区对资本的饥渴,正是这样一种巨大的社会需要,它召唤着一些得风气之先的仁人志士,不囿于条条框框,以创新型的思维在民间融资方面大胆试验、勇于探索,创造了许多民间资本运作的新形式,如温州的“钱庄”“典当行”“互助会”;各种私募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银行;各种民间借贷,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行为等。这些创新型的民间融资形式,虽然还有许多缺点缺陷有待克服和弥补,但却解决了许多企业的燃眉之急,在僵化的金融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我们那些僵化的金融政策的制定者们也是一个有益的警醒。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搞不活,国民经济就不可能搞活。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各地片面追求GDP所形成的以行政区划为格局,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分而治之体制,严重障碍着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银行的垄断地位和过分的受制于政策导向,使金融企业失去了主动性和灵活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大降低,并可能因资金流向的不合理而导致严重的经济结构失衡。企业的审批制上市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步伐,使股票发行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使股市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蜕变为部分企业靠政策圈钱和某些人投机炒作的场所。股市根本没有起到经济的晴雨表和资金的蓄水池的作用,已完全背离了股市的初衷和它的原始意义,这是我们在股市运作上最大的败笔。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改革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国中小企业、新兴产业和西部地区的发展,呼唤着金融体制改革。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民间资本龙腾虎跃的局面一定会到来。
在我国,民间资本的流动并不仅仅活跃于储蓄与证券市场之间,目前的民间资本流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储蓄
储蓄是一种风险最低、收益也最低的投资方式,居民通过储蓄获取固定利息,商业银行通过吸储、放贷的方式将资本投放于生产、流通等领域。在我国,民间资本通过储蓄—放贷的方式进行流通是最主要的流通方式,但这种流通方式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而言,显得过于单一,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流通方式很难满足其现实的资本需求。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也是一种常见的资本流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但在中国这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的状况下,直接投资方式一般都是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合二为一。这种投资方式对于零星资本缺乏吸引力,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未占到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不具有决策权,加之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尚不规范,谁都不敢将钱投入一个自己既没有决策权、又看不到规范信息资料的企业当中。即使有,也是建立在一种血缘关系或朋友的充分信任关系之上的投资,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因为其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条件作为保证。
三、间接投资
通过规范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也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且容量不大。最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欺诈、黑幕事件层出不穷,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心态不稳,投资行为演变成一种纯投机行为。在资本市场应该存在一定的投机机会,即投机行为能成为一个价格与价值的平衡器时,这种投机行为是适当的。但投机行为成为市场的主流时,就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了。
四、民间信贷
在我国,民间信贷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边缘,我国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但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如限定利率水平下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采用默许的方式,即作为正常债权加以保护。但对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间信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高利贷行为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够,民间信贷行为一直处于地下运行的灰色地带,加上民间信贷与银行储蓄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因此有相当部分民间资本选择了民间信贷的投资方式,导致民间信贷的规模逐步增大,如沿海城市一带的地下钱庄已渐成气候。但由于缺乏正式监管,民间信贷行为的规范程度较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我国目前规范的资本流动渠道的单一性,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需求,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流入了非正规渠道,如民间信贷与不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形成巨大的体外资本循环系统。如何规范民间资本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
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界清模糊地带,加大对合法民间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
如界清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信贷行为的界限,超过一定规模的民间信贷行为必须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且规定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法民间信贷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未能履行还款承诺的企业应将其违约记录记入诚信档案。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能加大对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将这部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政府监管范畴。而且,民间信贷行为能为目前的单一利率体制提供能相对反映资本供需关系的市场参考利率,以利于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在银行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企业的信贷规模、资信等级和逾期记录等资料均已录入人民银行数据库。为了有效地保护民间信贷资本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民间信贷规模及履约、违约记录等资料一并录入金融系统数据库,并在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主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监管,对于有诚信污点行为的企业与企业股东应一并披露,以利于引导民间信贷行为的理性选择。
通过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及透明化管理等措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不仅对规范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三)加大惩处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民间正常流动资本得不到有效保护除了规则缺失、体系不完整等因素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多方主体对规则的漠视。如我国的《公司法》、《会计法》及《刑法》中的条款都提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但如果将所有中小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彻底清查的话,可能会计资料完全真实的企业寥寥无几。会计造假泛滥一方面来自于企业主想逃税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与时下的市场大环境有关,如潜规则下的许多费用就无法在账内进行消化等。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导致了企业最基本的财务信息的失真。
财务信息失真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也伤害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其实更多的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因此,监管层必须加大对市场主体信息失真的惩处力度,对于未能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主体,首先要限制其信用融资行为,无论是官方渠道还是民间渠道;其次,对于性质比较恶劣、造成影响比较大的市场主体,除了市场禁入外,还应该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某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有效地清除害群之马,整个市场才能规范;只有在规范运行的状态下,监管层的监管才有可能到位。
总而言之,资本的逐利性特征决定了其流动性,当正式渠道过于单一且获利水平低于由资本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时,资本将朝着获利水平更高的渠道流动,监管层只有顺时应势地完善相关规则、加强对体外循环资本的实时监管,才能规范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保护资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