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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指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称。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有:
(1)固定资金管理体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等。
(2)流动资金管理体制,包括流动资金供应方式、流动资产分类及其管理制度。
(3)收益分配体制,包括税金缴纳、利润分配及有关规定等。
“统一领导,独立经营”是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可能放弃以所有制的身份对企业分配加以适当控制;企业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又不可能没有主动权,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关系,就必须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在建立这一财务管理体制时,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统一领导,独立经营。
统一领导是指:①国家要制定统乙的方针政策和统尸的财务规章制度,企业必须执行。②国家要制订整体规划,企业的经济增长速度、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服从国家统一需要。③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宏观调控,企业必须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独立经营是指:①企业拥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国家在生产经营上要放权。②企业拥有在市场竞争中必须具有的订价权。③企业拥有税后利润的分配权。④企业拥有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下的工资、奖金分配权。
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经营资金的运动。由于国有经营资金的运动有其客观的循环周转过程,即从筹资到投资、补偿、收益,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因而,一般都把财务管理活动划分为筹资、投资和分配三个方面。不过,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务管理的内容会发生重大变化。
1.对资本供应的管理及其变化
提供资本是企业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国财政向国有企业提供资本,无论是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还是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都经历过由拨款到贷款的转换和相互结合。其中,对固定资金的分配,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都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的办法,只有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才由建设银行发放短期贷款。从1985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对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把预算拨款一律改为贷款,并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来源。除国家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留利外,增加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引进投资、联营投资、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等多种筹资渠道。
对流动资金的分配,基本上一直实行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即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财政核实并拨付,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来解决。1983年以后,实行由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这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原由财政拨给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使用;以后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银行核定,对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贷款和超定额金额,实行差别利率,并均由银行贷款供应,财政不再增拨企业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实行银行统一管理,使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有了利息负担,有利于促进企业加速流动资金周转,与过去的财政拨款方式相比较,起到了节约流动资金的作用。但是,如果在国有企业还未能从实质上摆脱同政府的依附关系的前提下,这种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仍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第一,由于企业使用流动资金必须支付利息,而利息又进入成本,使企业应税所得相对减少,从而使财政和银行参与企业利润的分割,发生了此减彼增的变化。第二,过去国有企业占用流动资金,尤其是非盈利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占用,表现为财政支出的增加,现在则表现为导致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可见,国家对资本供应的管理,还要取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否则,要使资金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是困难的。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资本供应的原则,主要应控制在对新建企业进行初始投资,投资的数量应当有利于形成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对建成投产经营后的企业,则一般不再追加投资。
2.对资本结构的管理
从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看,资金的占用期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部分是为保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连续性的长期占用,如固定资金的占用;另一部分是随着经济周期和季节变动而发生变化的短期占用,如流动资金的占用。对于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的结构关系,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投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上的流动资本的价值,只是为制成品所需要的时间而预付的,它要和由固定资本的大小所决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资本论)第二卷,第186页。)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所阐述的见解,即企业的生产规模是由固定资本的大小决定的,从而决定了固定资本在社会资本和个别资本运动中的主导地位;由于流动资本需要量决定于资本周转期和固定资本所决定的生产规模,所以,流动资本是否适应固定资本规模本身,又是由固定资本的投资规模决定的。这是因为,在一定时期里,整个社会资本的总量是一定的,整个社会资本所赖以体现的物质构成也是一定的,投资在固定资本上的部分多了,分配在流动资本的部分就少了,从而导致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内在比例关系遭到破坏。在我国的资金管理实践中,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着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倾向,表现在财务管理方面,首先是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然后才是流动资金配套,致使流动资金普遍缺乏。因此,国家必须对资金结构予以控制,加强管理,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例如,对国有企业的资金结构制定一些比例作为控制指标,企业不得随意突破。
3.加强成本管理,严格对企业进行必要考核
成本与资金、利润有着内在的联系。一方面,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分配使用,最终会反映到产品成本中去,资金的使用效果制约着成本水平,而资金的正常周转又要以资金耗费,即成本费用的合理补偿为条件。另一方面,成本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的多少,因此,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就成为国家有计划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前提。总之,无论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还是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与管理,都同产品成本的高低及其核算的准确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决定了财政必须严格按照成本补偿的经济内涵来规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并且,有必要对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进行严格考核。
1984年以前,国家对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项目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专项基金的提取方法的规定曾有过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布了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化的成本管理体系。而1993年7月实行的新财会制度,又使我国的成本管理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改进。
4.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是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其中,投资收益是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关系则是国家、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国家来说,取得投资收益是实现国有产权的重要体现,它体现着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由于取得投资收益的比例和方式决定于国家利润分配政策,所以,对投资收益的管理首先要确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在我国的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利润分配政策有所不同,利润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地变化。1952年至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8年至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至196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9年至1977年取消企业奖金制度,设立职工福利基金。纵观上述变革,始终未能打破“统收统支”的“大锅饭”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有了重大改革:1978年恢复企业基金制度;1980年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等利润留成制度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至1984年两步实行利改税改革;1987年晋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起先后在重庆等地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分利);办法的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家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润分配关系,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开始对企业利润分配作了规范性的规定。明确各类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再作其他分配。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国家利用所有者的地位,围绕宏观调控目标,适时地制定财务政策,调节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是实行公有制的优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逐渐制定和完善了各类经济制度和法规,过去的那种经济生活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近年来,我们又统一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了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必须遵循的总的原则、规范、标准。这就是已在全国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与其配套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企业财务通则)重点规范了财务政策,包括资金的筹集和运行,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利润分配等。
财务监督历来是国家管理企业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只是过去那种政府监督、企业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混在一起的状况,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我们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将政府、企业内部和社会三方面的监督相分离。一方面,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强化政府的经济监督,另一方面,在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和财政银行监督的同时,大力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建立起以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和企业会计内部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