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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预算的级次和划分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管理权限与责任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与地方预算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是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地方税收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收支结构、财政划分和财力分配,是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这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在地方财政资金分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
地方财政预算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具有主导地位。具体表现在:
(一)地方财政预算是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集中体现
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总量、分配方向及其结构,无不涉及到地方各级政府与所属区域内事业、企业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本级各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财政关系。尤其是在预算收入的上解和预算支出的下拨,就反映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二)地方财政预算是地方财政收支活动的综合体现
地方财政预算通过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及财政平衡的综合管理,本身就为地方财政收支活动提供了综合性的协调和制约手段,也为地方财政收支活动提供了总体框架,并借以对税收、预算外、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等财政工作提出了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地方财政预算反映着各级政府的活动方向
就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企业财务集中地反映出来一样,地方各级政府的活动必然通过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而得到集中体现。在地方经济较为发达,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较高的地方,地方财政预算一般呈现出建设性预算的特征;而当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生活较为困难的地方,地方财政预算则明显地呈现出“吃饭型”财政的特征。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正是为了正确处理好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它具体地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地方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积级性,更好地完成预算收支任务,从财力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的具体运用。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是统一领导的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地方预算管理体制作为地方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使之既有利于中央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各级的积级性。
但是,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统一领导是全局,是主导方面;分级管理是局部,必须服从于统一领导,有利于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是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分级管理、权责结合要保证统一领导的各项政治、经济任务的实现。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也是管理地方财政预算的一条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正确处理好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权限划分,即在巩固国家的统一领导,执行全国统一的财政方针、政策制度和财政预算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财政的积极性,使地方各级财政有相对稳定和逐年增长的预算财力,从而保证地方实现其事权的财力需要。
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财政的自主权,地方各级政府在预算管理上必须具备三个职权:
1.统筹安排预算权。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国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对本地区的总预算进行统筹安排,适当调剂。
2.机动财力使用权。地方各级财政在《预算法》的规定范围内,在预算内或预算外拥有使用机动财力权。如各级人民政府预备费、预算支出结余、预算执行中的收入超收和地方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收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农业税附加等。
3.适当的立法立规权。地方各级财政有权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法令、制度,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只有充分保证地方各级财政的上述职权,才能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财政预算工作的领导,才能做到因地制宜,使国家预算的执行更加切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