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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鼓励政策是一国为鼓励商品出口而采取的积极和主动的措施。
一、出口优惠政策
出口优惠政策是指给予出口商的生产及购销各种优惠措施。具体措施往往有:
二、支持性的政策
三、直接与出口挂钩的财政金融政策
它包括:
以上是最常用的直接鼓励政策,前两者在国际贸易金融一篇中有详细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给予出口企业按出口商品的数量(一般依据出口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退其所得税或增值税等国内税赋,这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
出口补贴是指国家按企业的出口数量(或价值)给予财政补贴(例如每出口l0元政府补贴1元)。这种做法目前因受GATI'之影响而越来越少使用了。
四、重点倾斜或产业核心政策
这主要是指政府将出口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以其为核心来发展经济,政府在制定各种政策时都围绕此来进行。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了投资、贷款、税收、基础设施等各项政策,实际上经济特区就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所谓的“外向型”政策性格。
五、奖励政策
奖励政策是指政府依据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出口企业或企业主以物质或精神奖励,或者给予一定的政治地位。
六、特区政策
指政府为鼓励出口,在一些交通便捷的地方设立经济特区,并给予特区特殊的政策,以刺激出口产业和对外贸易,关于经济特区我们有专门的一章来论述。
七、商品倾销
是指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
八、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就是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扩大出口。本国货币贬值,则用外币表示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就会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竞争力提高,有利于扩大出口。同时,用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的价格增加,进口商品竞争力下降,有利于限制进口。
但外汇倾销是有条件的:(1)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2)他国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复措施。
一、价格措施
鼓励出口的价格措施主要包括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两种具体措施,前者是针对具体厂商的具体产品,后者则包括了所有出口商品。在商品倾销中,如果是政府行为,应有政府补贴或计划价格的支持,后者若是政府的主动行为,需要有国内经济的支持。否则均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二、组织措施
所谓组织措施是指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服务的组织机构,它主要包括:
(一)国际商会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商会组织,由进出口贸易商组成的商会组织,往往称为国际商会,例如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为出口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
(二)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会往往是由贸易商自发组织的,但背后是受政府支持的。有时,各国政府也直接成立贸易促进委员会,来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贸促会的主要任务:
(三)各种出口商协会
各种出口商协会主要是由行业的出口商组成的出口促进组织,它也受政府的暗中支持。例如,美国的大豆谷物协会,主要为美国大农场主的农产品出口服务。这类组织的功能同上述组织相似,由于其有行业性,专业化更强,因此不仅效率高,而且控制市场和市场应变能力均较强,是更直接的出口促进组织。
总之,同进口限制措施一样,各国也都有其各具特色、千奇百怪的出口鼓励措施,同时,出口促进措施也因被视为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因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很多出口促进措施都很发达,也很民间化,更难以被指责。很多发展中国家则有更多的政府色彩。我们认为,政府应减少明显的政府色彩的鼓励措施,而更多地转向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情报,帮助组织功能、效率更佳的民间贸易促进组织,以形成秩序化、效率化、信息化的出口促进机制。
出口鼓励政策是一国为鼓励商品的出口而采取的积极和主动的措施,它包括财政措施(如减免、退税)、金融政策措施(低息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投资鼓励措施和其他优惠政策等等。有时,一些国家甚至以出口产业为核心来建立自己的产业组织,这往往被称为出口导向政策。
出口鼓励措施目前面临着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压力。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市场自主运行,任何形式的政府参与都被认为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因此,各国也针对出口鼓励政策制定了反措施,这使得出口鼓励政策的充分使用产生了局限性。
一、我国现行出口鼓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口鼓励政策的制定缺乏稳定性
我国贸易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推动出口,而根本目的是促进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使产业不断升级,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主要的出口鼓励政策变化过快、过频,对企业的长期规划产生不利影响,也无法反映国家的战略政策。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一成员方所公布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必须有相当的预测性,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对其制定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不应该变化无常,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我国的出口鼓励政策的变化频率是与WTO透明度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是不符的。如1995年以来我国多次修改调整出口退税率。距WTO协议所限定的最高水平—实行出口零税率尚有一段距离。尽管我国在1988年就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商品的退税率低于法定征税率。不完全退税的制度不利于企业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出口退税的统一和持续管理。
2.出口鼓励政策的制定缺乏协调性
在出口退税的税率上,与增值税实行不同的税率与优惠政策相对应,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也是参差不齐的。一是同一种法定征税率的商品,其退税率却不一样。同是法定征收17%增值税的商品,其退税率有9%,11%,14%,17%四种情况。二是同一大类出口商品,退税率却有差异。如一般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多为9%,而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三是同一商品同一征税率,但贸易方式不同的,退税率也不尽相同。如对“进料加工”的商品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来料加工”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得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实际退税率的税收负担不一,这显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相冲突的。出口鼓励政策之间这种不协调导致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出口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一般贸易实行非全额退税,出口产品中一般包含了税负,而加工贸易则采取减免进口料件税负的方式,使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含的税负远远小于一股贸易出口产品所含的税负,从而不利于加工贸易中间投人品的国产化,造成国内原材料产业发展的滞后,更加不利于一般贸易的发展。而且,我国的退税率参差不齐也很容易引起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使出口鼓励政策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可使用的出口鼓励政策少且技术性差
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是出口信用机构的三项主要业务。目前,发达国家出口信贷规模一般占出口总额的0.3%,发展中国家占5%-10%。同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平均为12%-14%,有的国家甚至更高。另外,出口信贷担保更是其主要业务,除直接为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提供担保外,各国出口信用机构还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办理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始于1989年,十多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00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累计发放卖方信贷1182亿元人民币,2.89亿美元;买方信贷2.09亿美元。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累计金额为29.61亿美元。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业务与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出口信贷年规模仅占全部出口的2%,而且以人民币卖方信贷为主;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多年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这与世界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对外担保金额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外经贸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业务设置单一,目前的信贷担保仅局限于为船舶、发电设备等大型机电产品的出口开具保函,提供部分外汇融资担保。由于我国出口信用的发展规模小,业务种类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出口信用制度作用的发挥。
4.出口鼓励政策多集中在流通环节,易受WTO的限制
WTO制定反补贴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力,而是不鼓励或禁止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WTO对于生产过程的支持及非直接的资金支持限制较小,如补贴行为,一般认为生产补贴是可接受的,而直接出口补贴则被视为不正当贸易行为;非资金的支持,如政府所提供的信息、市场及咨询等服务,WTO基本不存在限制规定。因此,如果政府准备运用补贴政策促进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补贴政策首先应退出国际贸易这一流通环节,因为在国际贸易环节实行的补贴行为最容易遭受外国政府和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其次补贴政策还应逐步退出企业的生产环节。
二、我国出口鼓励政策调整
1.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制度
为彻底实现出口退税零税率目标,必须解决造成退税不彻底的原因。一方面,退税财力不足;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缺乏系统化管理,退税渠道不通畅,效率低下。为此,(1)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从长远看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2)提高工作效率。一要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票据管理,近年来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二要推进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关工程”建设,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多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方法,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目前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相比,具有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及时得到税款和减少退税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目前世界上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大约有60%采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践说明了这种方法有其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随着我国加人WTO,进出口经营权将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会迅速上升。同时,外贸企业也将大力推行代理制。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既是WTO国民待遇的要求,又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又有其实施的客观条件。因此,今后对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也应改“先征后退”为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用好允许的补贴政策
在WTO规则下,对国内企业和产业实行可操作性的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首先,要掌握可申诉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补贴数量主要根据经济需要,通过经济分析作出决策。
但从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而言,我国应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对科研投人的补贴,其资金不得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在补贴形式上,如系直接拨款,其中包括直接的债务免除、弥补某项产业或某个企业经营亏损的补贴等均为禁止形式,我国应尽量避免。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较多,因此要加快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企关系,逐步取消对企业的上述补贴,但符合《协议》第14条规定的下列形式的补贴并不构成授予利益,如政府股本投人、政府贷款、政府提供贷款担保、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等,我国可按要求利用这些补贴。
其次,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1)增加高新技术的研发。为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政府对某些具有动态规模经济和和技术外溢的产业实行财政补贴,使其出口成本下降并最终成长起来。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部门,建立全球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可以股本投入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等。
(2)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
由于目前我国全国平均收人与西部收人的差距已达到不可申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地区采取补贴政策。
(3)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对外贸易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而且,WT()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因此,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
(4)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即增加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产业提供的补贴,而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如普遍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企业从事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运输条件,搞好外贸运输等。
3.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成国家出口信用服务机构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2001年5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将风险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到人民币40亿元。这是我国政府在加人WTO的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我们要在不断降低不良贷款的前提下扩大出口信贷规模。我国一再强调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增加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比重,而这需出口信贷的支持,而出口信贷又必须以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作后盾,否则无法实行。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也是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研究预测,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出口额的比重如果从现在的1%提高到10%,我国的出口贸易将提高10%的增速。为了适应全球化经营的趋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应引导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口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从而可以推进“走出去”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我国出口信用公司已经与国际金融组织、海内外金融同业、外国政府机构及企业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关系,应该利用其有利条件,除做好融资工作外,还应成为进出口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出口信用公司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4.实施政府的其他出口援助计划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改变以往的做法,制定统一、规范、公开,并符合WTO规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其次要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业务等金融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外贸基金在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中的作用。
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制度,改现行每年申请一次为常年受理申请审批,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2)建立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信息交流是出口促进的核心工作,几乎各国都建立了各种信息交流机构为出口贸易服务。
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应建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联系国内外各有关机构的信息咨询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宏观规划以指导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3)完善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作用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间接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二是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投诉和应诉机制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三是通过行业自律和为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人员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发挥重要的经贸促进作用。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这项工作可以借鉴韩国、巴西等国家的做法,由半官方性质的贸易促进机构—如国际贸易促进会、国际商会、出口商协会等,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商情和政策咨询、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各种国际大型贸易博览会、组织培训各类外经贸人才、牵头组织出口推销小组、建立海外贸易网点、开展企业经验交流等。
5.加强政府的系统管理和协调职能
各项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管理的同步与协调。因此,应制定的各项政策之间要统一规范,进一步的统一规范有赖于国内有关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包括外贸经营权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等。
为了履行对WTO承诺的义务,在涉及WTO多边规则的领域,我们必须保证经济贸易法律政策的统一制定与实施,确保地方政府职能与中央的一致性,避免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的随意性。政府职能部门应协调关系,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配合,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各国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环保、地区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约束性要求,统一清理、整顿专向性政策。
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它主要以限制出口为目的,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优化。对于出口限制政策的争议也很大,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限制明显暴露出其欲长期垄断市场的野心。出口限制政策有时也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服务。对于一个国家是好的东西对于整个世界则不一定是好的,出口限制政策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