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目录

  • 1 概述
  • 2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 4 第三章 列报
  •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1]
  • 6 附录:
  • 7 参考文献

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10–Annuity Fund of enterprises
首次生效时间 2007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6年2月15日
修订历史
  •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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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

  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一)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四)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五)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分别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上一估值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处置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买入价)的差额,确定为投资损益。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补亏

  企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一)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簿,对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附注,除按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的说明。

  (3)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等。

  (4)企业年金基金净收入,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费用的构成。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等。

  (6)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等。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    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    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    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   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   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4年修订)[编辑]
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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