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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公司是金融机构派生出来的专业机构,它通常包括基金管理专家、专业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它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聘请,为其提供市场分析和业务咨询,协助其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顾问业从20世纪70年代才在日本扎根落户,与欧美各国相比,历史短暂。行业性法律法规(《关于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管制的法律》,下称《投资顾问业法》)出台得更晚,具体时间为1986年。此后,随着城市银行通过完全委托账户积极开展养老金信托业务,系统性的投资顾问公司相继成立;为了激发个人、企业有效运营资产的需求,寿险、财险公司以及外资企业也不甘示弱,纷纷设立投资顾问公司,投资顾问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00年6月末,登记在册的投资顾问公司共有549家,合同资产余额约达40万亿日元。虽然日本从70年代后期开始对投资顾问业的需求日益提高,但是,当时除了证券公司、信托银行等大型投资顾问公司外,占绝大多数的仍是一些独立的中小投资顾问公司。并且,在这些中小投资顾问公司中,还包括个别经营不佳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这种情形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保护投资者,促进投资顾问业的健康发展,维持证券市场的信用。基于这种观点,为了惩治劣质投资顾问机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日本于1986年5月制定了《投资顾问业法》。
在《投资顾问业法》中:(1)揭示了投资顾问业从业机构的宗旨;(2)对夸大不实的广告进行管制;(3)规定在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时,必须书面公开合同的内容;(4)禁止寄存和发放金钱、有价证券。为了促使个人、企业把所持有的资产更多地投资于有价证券,进一步促进有价证券经营领域的竞争,日本当局开始探讨允许投资信托代理公司兼营投资顾问业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兼营证券投资委托业务,并于1995年2月允许投资信托代理公司与一揽子投资公司合并,取消了对一家公司经营两种业务的管制。此外,在日本式“金融大爆炸”改革中,当局还解除了投资顾问公司只能从事投资顾问业的规定。从1998年12月开始,投资顾问公司只要向金融再生委员会(自2001年1月起,向金融厅长官)提出申请,即可获准兼营证券业和投资信托委托业务。同时,证券公司、投资信托代理公司所受的专业管制不仅得到放松,而且还逐步为兼业制所取代,这样,证券公司、投资信托代理公司也可开办投资顾问业务、一揽子投资业务。
投资顾问公司的特点在于可以经营全权投资委托业务,全权受理并经营客户的有价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往往聘请有经验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管理并接受其指导,从而确保基金资产的最大收益和最小风险。虽然投资顾问并不是每只基金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但它在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决策和咨询、协助推广发行等多方面已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