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人(Investment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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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投资管理人必须由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业投资机构须经相应的业务监管机构同意以及劳动保障部批准,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资格。目前可以申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4)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5)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6)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