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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中的“贷”,是指信贷业务流程中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尤其是指贷款审批环节,以区别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放”是指放款,特指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通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发放或支付出去的业务环节。
一、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其中所指的责任部门即是放款执行部门,它首先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以避免利益冲突。其次还应独立于中台授信审批部门。这是因为放款执行 部门除需承担贷款前提条件核准职能外,还承担业务合规性审查、合同审查,以及逐笔支付审核等多项工作,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承担的业务审查工作繁重,难以完成好放款审核工作,也难以对经自 己审查同意的贷款提出合规性质疑。
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可实现对放款环节的专业化和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授信业务操作集中、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业务流程、绩效管理和各项信贷制度,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精简高效的独立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二、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
放款执行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银行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银行授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善;银行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等。
2、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主要审核贷款审批书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逐项得到落实。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中存在“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倾向,即在贷款审批环节设置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导致风险防范的关口后移,但在放款执行环节则对放款前提条件放松审核标准,导致风险防范的各道防线失去作用。
放款执行部门要进行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
(2)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
(3)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
(4)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
(5)对外担保的限制;
(6)资本出售的限制;
(7)资本性支出的限制;
(9)兼并收购的限制;
(10)交义违约的限制;
(11)偿债优先权的要求;
(12)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
(13)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于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
(14)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
(15)其他限制性条件。
对于信贷审批书中提出上述限制性条款的,放款执行部门要审核确认全部落实。
(三)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核保,核保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内容与审批意见、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已办理抵(质)押物保险,保险金额是否覆盖信贷业务金额;等等。
(四)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间隔超过一定期限的,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在此期间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严重违规行为;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失踪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案件被查处情况;国家最新制度变化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等。
(五)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放款执行部门审核并确认项目资本金的落实情况确认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方式很多,具体包括: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票或者交易合同与付款凭证等。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是否约定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等因素灵活运用。在同比例资本金到位前,贷款人不得将信贷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此外,对已到位资本金,要防范项目资本金到账后又转出,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再以资本金的名义存人资本金账户,充作新到位资本金的假出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只是最低要求,对于建设期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要求。另外,对于国家要求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贷款人应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资本金管理,防止借款人以贷款置换等各种方式抽逃资本金。
(六)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在放款前审核:项目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建筑工程开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理机构签证意见、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实物量及已完工程结算单、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决算文件、付款通知书等文件,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支用的依据。在项目进度审核中,应关注以下特殊情况:
(1)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2)对于因物价、运输等原因需提前采购部分建设用料的,要着重审核其提前采购的合理性,并关注其对外付款时间,确保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时发放贷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银行参与项目的监督;借款人提款原则上遵循“逐笔审核,形成资产才可提款支付”的原则,即提款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已投入并已形成资产的应付费用。提款支付时,借款人提供监理部门出具的最近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总投入资金情况;本期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投入资金情况;借款人提供本期已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或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由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认可的应付款证明。
(4)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放款执行部门需要核对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对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要审查提款申请、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一致。此外,审核借款人交易对手或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等基本要素是否与交易合同、发票凭证、监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一致,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支付要求相一致。
3、其他职责。除上述职责外,放款执行部门还可以参与贷后管理工作:参与授信业务的监测、检查与管理工作;做好贷款存续期内各项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履约情况;配合做好贷款到期及提前收回的本息管理工作;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实时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等。
三、建立并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有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但对该部门作为信贷资金脱离贷款人前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重视不够。有些放款执行人员也认为贷款已经经过审批,没有必要再严格把关。这些思想认识不利于构建完善的全流程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不利于银行业经营机构精细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对于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维护放款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建 立并完善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通过建立正向激励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放款执行部门有效认真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