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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管理是指有关的金融管理部门对新上市证券的审查、控制和监督。
我国的证券发行除国债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发行计划和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外。其余证券的发行都一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证券发行管理的内容是:
(1)审批发行的额度。国家专业银行发行金融债,由其总行编制发行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再由专业银行层层下达发行额度,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发行额度,核实各省(市)发行额度,然后再由省市人民银行层层下达,未经批准也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发行债券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以下的人民银行审批,3000万以上的由省人民银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突破。
(2)审定债券的利率。目前对国债、金融债实行统一固定利率,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率由财政、银行、计委协商,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对企业债券限定高限,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储蓄利率的40%,在限度内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当地情况审批。
(3)审查债券资金的投向。国库券主要用来弥补财政赤字和先支后收的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用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资金不足;金融债券主要用来发放特种贷款,用于新投产企业不足30%的铺底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好的扫尾项目和纳入国家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有国家批准的计划立项书,重点也适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经济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项目。
(4)对各种债券的发行方式、期限和还本付息等事宜作出规定,股票的发行,由企业提出,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主要审查发行股票的规模、投资方向,是否有国家批准的计划立项书、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和股息分配等。人民银行总行对各地发行股票的规模不实行类似债券那样的额度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证券融资对经济建没的作用,促进社会资金和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也为了避免证券发行中的混乱和不利因素的滋生,保证证券市场健康顺利地发展,在进行证券发行的管理时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保证证券发行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和健康发展的首要原则。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照证券发行管理规定向证券管理机关和证券投资公众公开所有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有价值的资料,证券管理机关也有义务促使和监督发行者履行这一职责,以便使投资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该发行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地位,并据以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证券发行资格时,在制订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时,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秉公办事;起草文件、鉴证报表及各种参与证券发行者,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隐瞒、偏袒等歧视不公行为,以保证证券发行市场的健康与繁荣,为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良好环境。
无沦发行何种证券,都必须建立在相互平等、彼此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力口于他方。作为证券的发行者,不能为了达到筹资目的而硬性摊派,应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自由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多少。当然,作为证券发行的管理者和证券投资者,也不能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而采取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发行证券。对于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发行与投资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协商达成意向和交易。
各国在实行公开性原则的同时,还要求证券发行人所公开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所提出的发行申请材料和其他有关证券发行文件必须真实可靠,在证券发行中提供虚假资料、散布谣言等扰乱发行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当法律发现当事者编制了欺诈性报表后和其他非法行为后,可发出命令中止这种行为,并要求实施其它民法制裁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为了维护证券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行证券时必须遵循资金市场的基本法则,使风险承担能力与收益享受水平相匹配,即风险与收益密切相关,风险越少,收益率就越高,反之,风险越大,收益率也就越低。这一法则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证券发行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和健全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制度,规定证券发行的资格、基准、条件,规范各种证券的发行行为,以维护证券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
加强证券发行管理,可以有效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正常的证券发行不仅有利于资金需求者筹措所需资金,而且也有利于资金供给者选择合意的投资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合法的经济行为总是难以避免的,证券发行市场也不例外。有些证券发行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筹资目的,不惜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常见的做法是虚夸生产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蓄意制造经营成果的假象,以引诱广大投资公众上钩,使投资者遭受惨重损失。也有一些证券发行者根据自身的利害关系,在发行证券时采取区别对待的歧视政策或厚此薄彼的差别策略,使不同投资者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发展。尤其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初级阶段,出现这类不法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证券发行者进行严格审查,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资信等状况认真核实,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将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和违法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证券发行活动顺利进行。
证券发行不仅对证券供求双方具有切身利害关系,而且对社会货币总供求关系也具有直接影响。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作为同家货币政策组成部分之一的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证券市场发挥作用的,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参与证券市场业务,实现调节货币供求、稳定货币流通的目的。如果对证券发行不加控制,任凭发行人扩大发行规模,势必导致市场利率的巨大波动,严重影响社会货币的总供求关系,甚至酿成信用危机,这显然不利于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国家政府的宏观金融政策难以实施和奏效。因此,证券发行管理极其必要。
证券发行人为了实现其筹资月的,必须建立可靠的信用状况,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了建立社会公众对发行人的信心,发行人自身的主观努力和经营成果固然重要,但证券发行的制度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对一般投资公众来说,既无精力也无能力深入了解每个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资信状况,而由发行管理机构通过一系列制度专门审批证券发行资格则是投资者判断和识别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并据以作出投资与否和投资多少的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每个证券发行人来说也正是消除投资公众疑虑的基本途径。否则,就会大大降低发行证券的吸引力,从而导致发行计划的失败。
证券市场管理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融资双方的权益,既要为发行者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筹资渠道,也要保障投资者获得公平合理的投资条件。在证券发行市场上,通过加强证券发行者尤其是发行公司的资格审查,就可保证投资者证券投资的安全性,尽可能避免证券投资风险,通过加强审查证券发行条件,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发行期限和固定收益证券的利率,就可保证投资者证券投资取得合理的盈利。而且,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各国证券发行管理的规定都特别重视和强调发行公开制,即证券发行必须将公司财务及与公司有关的有价值资料公布于众,使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自主的判断各种证券发行者的资信、价值及风险度,并且灵活自主地做出投资选择,因此,证券发行管理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是联系资金供求的枢纽和桥梁,正常有序的发行市场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向国民经济亟待发展的方面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