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指由政府出面、财政部发行的有特定用途的债券,是为专门指定的项目筹措资金。
(一)发行的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武警部队和城乡个人。其中单位认购部分占90.7%,个人认购部分占9.3%。
(二)发行条件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行数量为55亿元,其中对单位发行50亿元,对个人发行5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乎阶发行,单位购买的年利率为6%,个人购买的年利率为10.5%。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律不记复利。单位购买的从1987午7月1日开始计息,个人购买的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三)债券的形式及面额: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50元和100元两种。
(四)债券抵押转让的规定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继承、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流通。
(五)发售方式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向单位发行部分,采取分配任务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按照各地当年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并参考预算外收入情况分配认购任务。对中央、国务院各郎委、武警部队主要参照国库券的分配比例分配。向个人发行部分采取自愿认购的方式,由于债券利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群众认购十分踊跃,债券在短短几天内兜售一空。
(六)资金划拨形式为:对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由代理发行的专业银行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各地人民银行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对个人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当地建设银行逐级上划建设银行总行,然后交存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转入建设银行帐户,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
(七)还本付息方式为:国家重点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代为办理。对单位发行部分按照代理发行额的2%支付手续费,对个人发行部分按发行额4%o支付手续费。对个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认购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否则,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扣减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我国国债的一种形式,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目的是国家为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主要原因是:针对当时国家建设资金供求矛盾甚为突出的状况,即一方面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很重,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足,另一方面国家预算外资金近几年内有较快的增长,一些地区和企业急于振兴百业,纷纷欲上各种工程项目,扩大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针对这些状况,为:了加强对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调整现有的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决定采取发行债券这一积极稳妥的办法,用经济手段集中属于地方和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同时适应压缩预算外资金的投资规模。1987年前两年,我国地方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过猛,在地方投资中又有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兴建了楼、堂、馆,所和加工工业项目,而国家必保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由此更加剧了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紧张时局面。为了调整投资结构,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增加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国家决定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