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货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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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货币是指在一群人和(或)公司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接受一种非传统的货币作为交易媒介。
补充货币按建立的目标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以便利商业循环为目的的商业圈货币;
二是以促进社区发展为目的的社区货币。
具体来说,常见的建立目标有十多种,包括激活本地市场、促进社区发展、促进发展可持续社会、促进合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贫、减少国家货币和塑造新的社会结构等。
补充货币是国家货币的补充,在官方货币涉及不到的领域内发生作用,因此它和国家货币相比较,具有一些自有的特征:
1.补充货币没有利息,不具有价值储藏功能。根据传统货币理论,货币除了具有交换功能外,由于货币的稀缺性和增殖功能,使得货币还具有价值储藏功能。因此现在的钱比未来的钱更值钱,人们把钱外借出去,或者存入银行,就需要借入方以利息的方式来弥补借款人放弃即期消费的行为。利息内生于官方货币体系之中,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存在利息,人们便会通过储蓄货币来积累财富,从而使流通中的一部分货币退出流通领域,执行储藏功能。特别是在贫富差距加大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控制在富人手中,使更多的货币执行储藏功能,而穷人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货币流通,致使一些需要货币的地方得不到满足,从而限制了交易的产生,制约了经济发展。而补充货币的产生源于参与交易者的劳动付出,属于互助型信用货币,不需要支付利息。人们取得补充货币的目的是换取相应的商品和服务,一般不会储存起来,这也保证了补充货币良好的流动性。
2.补充货币使不能进入正规市场的交易得到实现。在低收人人群中,多数是未受过教育的妇女、身体有残疾的成年人、缺人照料的儿童、失去竞争能力的老年人,还有一部分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民工,他们受自身条件限制,在社会中找不到合适的职业,赋闲在家、生活困难。其中大部分人为了改善生活状况,都有着强烈的劳动需求,但在社会中却找不到合适的岗位。发行补充货币在低收人群体中流通,可以让他们自制的一些食品、生活用品、家务劳动或者按小时计算的照顾老人和小孩的服务等非正规的商品和服务拿到这一特殊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合理利用闲置劳动力,又可以使他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3.补充货币一般不会引发通货膨胀。现实经济运行中,由于受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限制,政府往往无法准确地估算出经济中货币的最佳需求数量,同时,受各种因素影响,政府也天生有一种发行货币的冲动,这导致官方货币供给量很可能会超出实体经济的需求,导致通货膨胀成为一种常态,发展严重时还会导致货币危机。相反,在补充货币运行机制中,每一笔资产产生的同时,就会创造出相应的负债。当人们参与反向交易时,补充货币的数量也会自动削减。同时,由于不存在乘数效应,一般认为补充货币不会引发通货膨胀。
4.补充货币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具有自发性特征。与国家强制发行的法币不同,补充货币是一种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协议,参与者自愿接受其所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流通规律。发行货币的机构是凭借其社会信用进行发行和管理的,其发行准备是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官方货币是由各国政府强制发行,具体发行机构是各国中央银行。而补充货币的发行机构则多样化,可由社区成员、慈善机构、地方政府或私人公司提供、管理和使用,作为官方货币的形式和附属形式,满足官方货币没有顾及到的社会需求。总之,补充货币数量充裕、由商品和服务支持并直接用来交换商品和服务、不计利息、无通胀威胁等特性,已成为其特征及功能定位的基本共识。
1.补充货币与易货贸易。易货贸易,也称易货交易,属贸易的初级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不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尽管易货交易多与市场经济不发达有关,但在现代社会某些时空条件下也多有发生,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时期,人们对货币价值或金融体系缺乏信心,易货成为人们容易接受的结算形式。然而,易货交易的达成需要一个相对苛刻的条件,交易双方需要匹配需求和资源,这对交换的流动性是强约束条件。而补充货币指的是,在社区内达成的、接受非国家货币作为结算方式的一种协议。交易中,补充货币与国家货币可以同时使用。
2.补充货币与菲亚特货币。菲亚特(fiat)货币,是指由国家权力机构凭空创造出来的货币(贝尔纳德·列特尔,2003)。实际上,国家法定货币均可纳入菲亚特货币的范畴。而补充货币大多是互助信用货币,是由参与者自己在一笔交易中以同时借记和贷记的方式创造出来。同菲亚特货币不同,补充货币尤其是互助信用货币鼓励而非破坏互利合作,能够同馈赠经济相协调。
3.补充货币与电子货币。目前,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尚无定论,但大多数电子货币的基本形态是一样的,即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该数据本身即可称作电子货币(赵家敏,1999)。就目前应用的现状看,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为了传递既有的货币而使用的新方法,并不是新形式的货币,反映的货币形态仍然完全可以履行货币的职能,只是货币载体由纸质变成电子质,由实体货币转为虚拟货币而矣。但电子货币提高了货币运行效率,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可能会成为未来货币的主要形式。而补充货币是非国家货币,不会替代国家货币,只是国家货币的一种补充形式。
4.补充货币与代用货币。代用货币是指代替金属商品货币流通并可随时兑换为金属商品货币的货币(范从来、姜宁,2000)。是国家发行和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产生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戴相龙、黄达,1998)代用货币与金属商品货币相比,具有免除铸造费用、避免日常磨损、易于携带运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等优势,但也有易被伪造、损毁等缺点。补充货币自然与代用货币不是同一类型货币,不能代表国家货币。
5.补充货币与劳动券。劳动券是证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据以向社会领取与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那一部分消费品的凭证。劳动券不是货币,它是不流通的。劳动券最早是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R· 欧文在19世纪3O年代提出来的,在他创办的劳动产品公平交换市场中曾加以使用。欧文认为用标明一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券代替货币,能消除剥削,实行“公平交换”。欧文实验的劳动券是以直接社会劳动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实验归于失败。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欧文等有关劳动券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券作为在劳动者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凭证的设想。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可以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其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其凭该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其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这里讲的计量劳动和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证书,就是马克思多次提到的劳动券含义。(戴相龙、黄达,1998)当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阶段商品货币关系仍然存在,劳动券也就不可能取代货币。
确切而言,劳动券的有关思想与补充货币的实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补充货币不是劳动券,两者有较大的区别。劳动券是取代货币,法定货币消亡,在整个社会是以劳动券作为领取报酬的凭证,建立在物质基础十分雄厚、商品已消亡的基础上,其中有空想主义的成分。而补充货币尽管大多以劳动时间作为计价单位,以劳动量作为衡量标准,但只是国家货币的补充,不会改变或替代法定货币的地位。
6.补充货币与代币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93号)定义: “代币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印制、发售的具有一定面额、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票券(包括卡)。1995年3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2004年2月1日经过修正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以及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补充货币不属于国家法规禁止的代币券范畴,不是一种变相的货币,只是社区间以劳动时间作为支付手段的承诺,不能流通,更不能随意转让,不具备法定货币的诸多功用。
7.补充货币与准货币。准货币也称准现金、准通货,是以货币计值,不能直接进入流通,可以随时兑换成货币的金融资产(戴相龙、黄达,1998)。准货币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储蓄、定期存款、政府债券等。由于其可随时兑换成货币,故对货币流通有直接影响,是潜在的货币供应量。而补充货币不能纳入准货币的范畴,尽管有部分国家将补充货币与法定货币可以在一定区域、一定限制条件下进行兑换,但仍然改变不了补充货币是法定货币的补充和附属地位,也不可能随时随地兑换成法定货币,否则,不但中央银行难以接受,而且还会导致货币体系的混乱,直接影响货币价值的稳定。
8.补充货币与绿色货币。绿色货币是欧洲共同体国家为实施共同农业政策而采用的一种象征性通货,专门计算共同体各国产品的共同价格的计价货币。由于共同体各国货币变动情况往往不一致,用欧洲计算单位计算的共同价格难免发生变动。为了维持共同价格,共同农业政策要求各国,在货币对欧洲计算单位的比价发生变动时,该国国内产品价格作相应调整。这就形成了脱离市场汇率的、专用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农产品贸易计价的专用汇率,称为“绿色汇率”。于是,共同体各成员国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时,就专门采用一种以绿色汇率同欧洲计算单位挂钩、用于国内农产品计价的象征性通货,它们被称为“绿色货币”(戴相龙、黄达,1998)。随着欧元的诞生,绿色货币也随之消亡。而补充货币尽管属区域性货币,但大多仍局限于一国的某一社区,而不是跨国货币,且只是国家法定货币的补充形式。
9.补充货币与内部货币。若将货币放在支付体系来进行考察,可分为外部货币与内部货币。外部货币是指由政府或自然创造的货币,像纸币、硬币、金和银。金和银是属于商品货币的外部货币,因为它们作为货币的价值等于它们其他用途的价值。法定货币是用于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多于其制造材料价值的外部货币。而内部货币是由以银行为主的私人部门创造的货币(迪恩·克罗绍2008)。支票账户中的资金是内部货币,在金融中介其他账户中的资金也是内部货币。除纸质支票之外,还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内部货币,包括旅行支票、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电子卡及电子支票。而补充货币尽管多数也是在一个相对狭窄的社区内使用,却是非国家货币,这与内部货币尽管是以银行为主的私人部门创造的货币,但仍属国家法定货币之列,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