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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货币是指国家法定货币以外的,以法定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场流通转让的各种书面凭证。
变相货币的使用,形成法定货币之外各种各样的货币在市场流通,损害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信誉,加大了中央银行实行货币调控的难度。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所谓代币票券的具体形式有内部现金券、代现券、购物券、礼品券、代工券、实物兑换券等。严格讲,收购农副产品所打的“欠条叮也是一种代币票券,只是不具有流通性而已。在一定条件和范围限定下,可以使用代币票券,如在单位食堂范围内使用饭菜票就餐。但是,代币票券一旦走向市场,作为支付和结算手段流通,便属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具有支付功能和结算功能的票据和信用卡,虽执行货币的部分职能,但因特别法的调整,不应将其列入此处的变相货币或代币票券范围。现代货币制度下,票据和信用卡类存款已成为广义货币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