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FORFEITING)或称为无追索权的融资,又称买断,包买票据,英文名称为“Forfeiting”,但“Forfaiting”也有使用,源于法语的“à forfait”,本来是“放弃权利”之意。福费廷是对其的中文音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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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指延期付款的大宗贸易交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并按不同的定期利息计息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或大金融公司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是一种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方面的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服务,属票据融资。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融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对已经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提供票据贴现,这样出口商能够立即回笼资金,使出口商在获得出口融资的同时,消除了出口商因远期收汇风险及汇率和利率带来潜在风险。在国内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业务,而融资商通常被称为包买商。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与汇价风险的金融服务。二战后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办福费廷业务,自1965年以后,从西欧国家开始推行,近些年来尤其在德国、瑞士、东欧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设备贸易中得到发展。据统计,全世界年均福费廷交易量占世界贸易额的2%。目前,这一在欧美国家广泛使用的出口贸易融资手段已在中国流行。
福费廷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非常迅速。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外资银行也有意把这种业务推广到我国,开始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抢占中国福费廷业务“制高点”的争夺战。
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
转卖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银行将应收款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转买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
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利,做包买票据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对出口商、背书人无追索权;
4、福费廷业务融资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按照票据的期限一般在1-5年,属中期贸易融资,但随着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扩充到1个月至10年不等,时间跨度很大;
5、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是100%合同金额的融资,融资金额由10万美金至2亿美金,可融资币种为主要贸易货币;
6、包买商为出口承做的福费廷业务,大多需要进口商的银行做担保,沒有官方出口信贷担保机构或私人保险公司的担保或保险;
7、固定利率融资;
8、出口商支付承担费(Commitment Fee),在承担期内,因为包买商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以及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1、对单据文件的要求简洁明了
2、出口商享受固定利率和无追索权贴现,并将一定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同时又将所有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3、能够提供卖方信贷,使产品更具吸引力
4、改善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把信贷交易转为现金交易,而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增加应收帐款、银行贷款或或有负债
5、出口商从银行获得无追索权贴现款后,即可提前办理核销及退税手续
福费廷业务中信用证操作流程:
主要操作步骤:
1、出口商(收益人)与进口商(申请人)商谈签订贸易合同;
2、进口商(申请人)向所在银行(开证银行)申请向收益人(出口商)开立远期信用证;
3、出口商(收益人)所在银行收到远期信用证并通知信用证收益人;
4、出口商(收益人)安排货物出运并向银行交单;
5、出口商(收益人)将远期信用证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
6、出口商可按商订时间获得资金,不必等到信用证到期。
福费廷融资操作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 询价:出口商向银行询价(最好在与出口商正式签约前进行)。
2. 报价:银行接到出口商的询价后,根据国际福费廷市场情况作出报价。报价内容包括:
(1)贴现率(Discount rate),进口商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利差的计算方式;
(2)承担费(Commitment fee),视个别交易而定;
(3)多收期(Grace days),即预估延期天数。
3. 签约:出口商接受银行方面报价后,双方签订福费庭融资协议。
4. 交单根据之前福费廷融资协议的约定,出口商在装船发货之后应立即将全套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将相关票据寄开证行/担保行承兑后退回出口商。出口商须在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上背书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随后连同其它单据在承诺期内交贴现行审核。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本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提单副本,发票副本,合同副本,信用证或保函副本,出口商对其签字及文件真实性的证明,出口商债权转让函件。
5. 审单付款 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即向出口商付款。审单、查询、传递事宜一般均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规则(SWIFT)执行。
6. 到期索偿帖现行对出口商付款后,应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付款行索偿。付款行按照贴现行的指示将款项汇到贴现行指定账户。至此,整个福费廷融资业务终结。若付款行未能在到期日正常付款,贴现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付款行提起诉讼,同时向出口商通报拒付事实,以便取得出口商的协助——但出口商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福费庭业务。
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1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
2.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
3.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
由于汇票和本票的广泛使用,并且世界各国有较为统一的票据法规,因此在包买票据业务中汇票和本票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此外,发票和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也可以作为债权凭证由银行福费廷。
在业务过程中常见的票据主要有:
1.出口商出具的并已经被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汇票。
2.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下已承兑汇票。
3.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
4.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Per Aval)的汇票和本票。
由于包买商是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债权,并且承担了一切风险,因此一般均由第三方对进口商的资级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人常常是对进口商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比较了解的当地银行,也可以是包买商能接受的进口国政府机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出口商向包买商提出融资要求后,包买商一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自己的报价。如果包买商的报价可以接受,出口商将在报价的有效期内要求包买商确认报价,包买商在确认报价的同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期限,即选择期,通常为几天。出口商则将已确定的融资费用打入成本并向进口商提出报价,报价经进口商接受后,出口商则在选择期内尽早通知包买商他将利用融资的决定,选择期至此结束。从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到实际缴付货物也有一段时间,这段短则数月,长可达一年的时间就叫做承担期。
在选择期内,包买商的报价属福费廷合同关系在成立之前的要约,一旦报价,则构成包买商明确的责任,且确定了有效期,则在期限内不可撤销,如经出口商承诺,则双方的福费廷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包买商未给予选择期,则要求出口商立即承诺。如出口商未能在选择期内承诺,福费廷则合同未成立或可将其视为新的要约。
在承担期内,因福费廷合同已经成立,包买商和出口商均对这笔融资交易承担契约责任。一般来讲,双方会签订合同书,但在实务中也可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书,而是以双方往来的信函或以其他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无论何种情况,如果违约或单方中止交易,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因某种特殊情况,出口商不能正常交货并出售作为债权凭证的有关票据,那么包买商为提供融资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以及为消除业务风险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业务费用应全部由出口商承担。
2.如果包买商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提供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出口商由于要重新安排融资,并且通常是成本更高的融资而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损失也要由包买商承担。
在提交单据和贴现付款阶段,双方处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应先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承兑,待承兑后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只是对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汇票所做的一种融资。此时,汇票是福费廷业务的债权凭证,包买商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对已承兑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在汇票到期后,包买商或持票人直接向汇票承兑人(一般为开证行)请求付款,出口商不会参与其中。一般来讲,包买商与出口商之间的福费廷合同关系到贴现付款阶段就结束了。
(一)推广福费廷业务有利于带动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
福费廷业务适用于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付款期限在3-12年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融资中,目前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业绩为开展福费廷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市场潜力。近几年来,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初级产品的出口,逐步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成品、资本性货物转变。因此,扩大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和各种大型机电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是我国出口结构优化的关键所在。我国资本性货物出口的主要市场是发展中国家,而外汇短缺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资本性货物成交金额大,现汇支付条件会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以福费廷融资来支持货物交易,出口企业便可将全套远期票据以无追索权方式断售包买商,不但可以即期收汇,而且将票据托收的费用、汇价变化及进口商资信状况变化等风险均转嫁给包买商。这种融资方式恰好能满足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所需要的规模大、期限长的融资要求。因此,推广福费廷业务是实现我国出口结构优化的关键,也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推广福费廷业务有利于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
福费廷业务可以提供全额的资金融通,不受预付定金的限制,并且锁定信贷利率,使出口企业可以预知业务成本,卖断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贴现银行承担,因此能满足客户控制利率风险,确定融资成本的需要。福费廷把信贷资金交易转变为现金交易,能够使出口企业立即获得现金,改善流动资金状况,利用资金融通推动出口贸易发展。无追索权的融资使得出口商的资本负债不会受应收账款、银行借贷或有负债的影响而出现负债,从而不会影响其在银行的其他信贷额度。在出口商的资本负债表中,可以减少国外的负债余额,提高企业的资信,有利 于其下一步资金融通。
(三)推广福费廷业务有利于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
第一,金融机构在叙做福费廷业务过程中,票据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流通、买卖,银行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随时转让以收回资金,这就为我国银行开辟了一条利用外资为国内出口商融资的渠道,拓宽了融资领域。第二,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有进口商所在国一流银行的担保,风险较小,同时票据的流通运作受票据法的约束和保障,因此是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资产业务。它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达到最佳组合,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优化资产结构。第三,福费廷业务买进的票据不占用银行信贷规模,也不占用国家外债规模,因此融资更方便。其业务融资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在不利用银行信贷规模的前提下,扩大了融资金额和范围。第四,叙做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大我国银行的业务品种,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与国际金融同业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培养 国际金融专业人才。
自20 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海外银行在对中国的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就已将福费廷业务引入中国。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1994年专门成立的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积极办理出口卖方信贷及买方信贷业务的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自1995年以来该行共 办理福费廷业务2亿多元人民币。
中资银行不断借鉴国际经验展开服务创新,努力在相同业务领域的相同水平层面与外资银行业竞争。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在2001年初为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出口到法国的价值为111631.33美元的酒具办理了国内首笔福费廷业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去年9月成功办理了上海中资银行首笔福费廷业务,为上海市一家国有企业提前取得原先要等3个月才能收妥入账的应收货款。在2001年4月召开的广交会上中国银行向广大出口企业介绍了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引起出口企业的极大关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福费廷业务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国外许多贸易融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银行,看准中国这一日益增长的出口市场,纷纷利用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及产品的优势,进军中国的贸易融资领域。2001年3月中国银行与西德意志州银行、欧洲货币机构投资集团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联合举办福费廷推介会,旨在向国内出口商推介福费廷业务。此次推介会作为中国银行积极探索与国际金融业进行合作的有益尝试,表明国内商业银行正加紧与国外同行沟通,不断开拓新业务。随后在去年4月,拥有9000亿美元总资产的全球最大银行棗德意志银行,在北京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合作推广福费廷业务。同时,很多外资银行均同国内的一些规模较大,国际业务比较领先的中资商业银行签定了福费廷的融资协议,为中资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提供二级包买,使中资银行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及风险状况, 及时收回资金或转移风险。
我国福费廷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这种融资方式也不为众多的进出口商所熟悉,还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发展和完善福费廷业务。一国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有一整套的金融和贸易条件,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中资银行在推广福费廷业务的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第一,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尤其是完备的国际化票据市场,使福费廷业务中买进的贴现票据能够及时流通转让,以鼓励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此外,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像人民币那样的统一的资金市场,叙做福费廷业务的匹配资金必须通过国际市场来筹措,由于存在地理位置及时间上的差异,在交易时间、资金风险控制等技术方面都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便。因此外汇资金市场需尽快建立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二,建立完备的贸易和金融法规体系。福费廷业务中主要使用的债券凭证是汇票和本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与其联系最紧密的法规是票据法。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票据法》中存在的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有关外币票据方面的规定甚少,票据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健全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大力提高对进口国进行风险评定的能力。目前我国的中资银行基本都没有设立专业的市场调研部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具体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均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也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的反应。这与从事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必须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的要求差距甚远。因而中资银行的信息调研和风险评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 强。
第四,积极采用灵活的结构贸易融资方式,如采用福费廷业务与银行贷款相结合,扩大资金来源。由于有些福费廷业务需要融资的金额大、期限长,因此银行在融资规模较大时可以采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既分散风险、加强同业合作,又能为大型成套设备筹集到巨额的资金,从而鼓励我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根据出口项目的具体情况,分阶段灵活使用不同的融资方式,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与福费廷业务相结合,充分利用这两种融资工具的优点。并可考虑福费廷业务与BOT相结合的复合投、融资方式,有些大型设备的出口考虑采用福费廷与BOT项目融资相结合。这样,既带来了出口,又鼓励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企业占领海外市场,增加海外投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五,加强宣传和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使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人员了解福费廷业务的好处。目前许 多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了解不深,出口企业对如何利用金融手段提高产品竞争能力认识不够,需要多方 加强宣传,提高其国际贸易竞争能力。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
比较项目 | 福费廷 | 国际保理 | |
相同点 | 性质 | 综合性结算方式 | |
基本内容 | 风险担保、贸易融资 | ||
服务手段 | 应收帐款购买 | ||
不同点 | 购买对象 | 资本品出口应收帐款 | 消费品出口应收帐款 |
融资比例 | 票面金额的100% | 发票金额的80% | |
银行担保 | 进口地银行担保 | 无 | |
融资性质 | 无追索权 | 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 | |
融资期限 | 6个月以上10年以下 | 6个月内 | |
其他服务 | 无 | 有 | |
基本方式 | 跟单托收或信用证 O/A或D/A托收 | ||
风险转移或控制方式 | 二级市场转让、辛迪加购买 | 核准信用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