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理论(Theory of Morden Property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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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批判中,引发了许多不同的经济学派和经济理论及相应的方法产生。现代产权理论便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指的是自本世纪初以来产生、发展,至今仍极富争议并且日益吸引人们关注的关于产权的系统分析。在对于产权研究中,不仅包括了被人们称为属于产权学派的贡献,而且包含了法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自由竞争学派等诸多学派,众多学者的贡献。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之下的理论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罗纳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由凡勃伦、康芒斯等人创立和发展的早期制度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摒弃了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透视制度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派却是在新古典范式之内发展起来的,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经济人假定、稳定偏好、均衡和最大化分析等,但是却以产权、经济组织和制度变迁理论去考察经济问题从而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率时,产权被作为已知不变的制度参数。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将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经济组织等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结果如何与这些变量相联系。
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现实经济中,市场经济往往存在“外部性问题”,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相等,即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或低效。因此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产权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这一概念。
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费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体制、组织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种体制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同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是要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的界定十分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所有权来降低或者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赖(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支配、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采取任何一种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支配、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资源。而公有产权则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产权共同拥有难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车”现象和共同体内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在产权的共同体内,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很高,公有产权导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无效率的产权形式。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公有产权形式下,控制权和收益权处于分离状态,公有产权下的个体都想分得公有产权的收益而不愿意多付出努力,因此在激励方面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而在私有产权下,收益和成本都是由所有者承担的,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性消除了公有产权之下的外部性,保证了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按照标准产权理论的逻辑,只有私有产权才是边界清晰、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因为私有产权形式下收益权和控制权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
产权的分析视角是可取的,突破了新古典产权外生或为零交易费用的理想化假定。然而,按科斯等人产权私有化的逻辑,就无法解决自然资源代际共有产权和国际产权问题,因为这些产权是无法私有化的。
忽略了未满18岁的人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主体的切身权益。因此当代人的产权安排不应以损害后代人的权益为代价。当代人产权安排的高效率并非意味着后代人的经济福利最大化。按照科斯定理,只有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产权交易才能使经济的外部性内部化。这种内部化的思路是以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作为现代产权观所造成的对自然资源的负外部性来说,生态破坏的后果具有积累效应,对后代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况且后代人是完全被动的。实际上,自然资源被过度利用乃至环境被破坏是以牺牲后代人的福利为代价来换取当代人的所谓帕雷托最优状态。因此,这种产权观是十分令人怀疑乃至可怕的。
应该说揭示产权与增长的关系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其实,在此之前马克思早已揭示了生产关系——经济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内在联系)。然而如按科斯产权逻辑,长期地看,这种经济增长是建立在损害后代人的福祉之上的。当代生态危机、环境危机、资源危机已成为对这种产权增长观的嘲讽和责难。因此,在资源的动态配置问题上,科斯产权观遭遇了难题。从本质上说科斯一诺斯产权范式忽略了代际问题。在私有产权框架下无法解决具有强公共物品属性的自然资源产权问题,或说存在一个诺斯范式的产权一增长悖论。即从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损害来看,私有产权并不能保证经济健康长期有效地增长,因为私有产权并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减到最低。
不过这种内部化是以受害方可承受能力为限。如果超过承受力,则这种交易就无法自由达成。由于自然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存在不可分性,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表面看来属于一个经济主体、一个地域的利益,实际上承受付外部性的主体已超出单一的产权交易双方,而是涉及到对自然资源均衡拥有产权的各方。如空气污染的负外部性问题,表面上涉及直接受害主体——相邻单位,实际上也涉及由自然规律决定的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其他主体。如污水排放表面涉及下游单位;实际上也损害了由地下水系统联结起来的相关单位。如果考虑到污染造成的累积性后果,这种负外部性还涉及对自然风景、生态植被均拥有产权的相关各方(包括后代)的实际权益。在科斯产权框架下,这种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已被悄悄地转移给了间接受害方(包括后代)。总之,在科斯框架下的“外部性内部化”思路的实质是内部化的社会成本的社会均摊或隐性转移,只是暂时缓解了外部性问题,其实并末导致任何外部性的实质性消除,而且还掩盖了外部性累积造成的长远社会损害。原因就在于科斯的产权逻辑是以受损害各方的产权均为私有产权且得到实际确认为前提的。私有产权以外的外部性被转嫁给了尚未明确规定产权的“公共领域”。即使“公共领域”中的外部性得到明确计量,由于交易成本太高,也很难界定每个受害者应得的补偿并由此形成的“集体行动”。
实际上,科斯定理的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市场来治理市场失灵”,即以产权的市场交易使外部性内部化。这一前提是信息市场完全对称,即信息分布在所有损益各方是完全对称的,每个交易当事人都清楚其损益的成本——收益函数。然而这种假设与现实不符。这就是科斯定理与不完全信息的矛盾。
当外部性出现时,通过产权交易使其内部化,遇到两个问题:
其一,受害方能否承受。受害方得到的支付能否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如果朗,则产权交易可行;
其二,当受害方为人数众多时,能否清楚地了解他们每个人所受的平均损害,而且这些众多受害方为向施害方索取补偿而组织起来的交易成本有多高。如果能确定总体损害和组织成本,且这些费用总和至少等于施害方所给与的补偿,则交易即可达成;否则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信息是否对称的问题。施害方知道自己造成的损害程度(至少是目前损害程度),而受害的偏好不同,他们要组成集体行动来与施害方谈判,就必须先统一认识,这里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和时间延滞。也许集体行动无法组成,也许组成集体行动后又因总费用太大而又无法交易,或施害方认为偿付给受害方的总费用(直接损害费用和交易成本费用)过大而无交易动力。这样,科斯的产权交易就面临信息不完全的强约束而难以实现。
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绝大部分是一种公有的且代际共有的公共物品。对于它的完整性,后代人也是有权拥有的。因此,即使按科斯产权交易逻辑来使外部性内部化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帕雷托效果,但若考虑到后代人的权利,这种产权安排也未必是可取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代际产权的分配特性与科斯定理相矛盾。
总之,科斯产权逻辑指向是外部性的交易“内部化”,而不是外部性的实质消除,对于自然资源(可再生)与环境的再生产来讲是具有很大损害的。可见,为使资源环境再生产能与经济系统相协调,科斯定理的产权方案的救济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通过以上对现代产权理论主要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代产权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背景的,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完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就连西方学者也承认,产权理论的分析“指出了公有产权必须取消。制度选择的规律因之而成为: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因此,从根本上说,不能把现代产权理论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但是,如果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看,那么,现代产权理论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所得出的一系列观点,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则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从现代产权理论中可以看出,产权制度是各项市场制度的基础。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换,对他物权利的获取必须以让渡己物的权利为前提。没有清晰界定的产权和产权规则,市场交易就难以进行或者交易费用极高。我国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通过产权体制改革达到企业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合理分解,就不能不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真正的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企业产权主体的确立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制度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基础性任务。而我国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政府作为单一的产权主体,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以至于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营运作。因此必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公布的法律和法规,确实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划分,从而使国有企业产权界区清晰,并真正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运行,为资源配置的自由流动创造前提条件。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产权明确将促使每项资产的所有者从费用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自由转让和合理配置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二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权上看,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但是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上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换句话说,明晰产权是要在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通过国家的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增强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强化产权约束,并在此基础上,划清国家与企业在利益分配和决策上的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产权的各项功能,促进企业行为的合理化。
否则,企业就只能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没有法人财产权,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难以及时依据市场走向,调整经营策略和资源配置方式。
国有经济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在我国既没有如此强大的私有经济能对此进行收购,而且也没有私有化的可行性。因为任何制度的变革都必须是在改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有现实意义,全面私有化的改革成本将非常巨大,会带来整个社会的大震荡,并将经济拖入衰退的低谷。针对国有产权效率低下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也不可能是全盘私有化,而只能是着眼于完善国有产权,营造国有企业产权的效率机制。为此,首先必须从法律上认可除国有资产以外,企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私有产权。这种劳动力包括体力、智力和经验。个人对它们完全拥有产权,它们必须具有排他权、让渡权、使用权、决策权,并且其权益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产权得到保护和承认,国有产权才可能有效率。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来驱动的,只有劳动力产权明确,劳动者才会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增进企业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所得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健全的治理结构来运转的,其特征是权利机构、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并存,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此不同,它是以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中心的,企业内部治理是党政工并立,关系复杂而有缺少制衡。即便是改革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也没有完全形成公司内部在出资者(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代理人)之间以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分权制衡机制,并由此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存在表明企业治理结构失效,因为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的行为目标通常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收入最大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内部人可以控制劳动投入量,其结构是使产出达不到有效规模,并使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收益趋于下降,因而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可见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国有企业产权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它既表现为经营者的积极性不能有效发挥,也表现为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蚀。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经营者应有经济利益和权力,同时用责任约束经营者,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股份制是指数名出资者通过投资入股方式组成的一种企业法人制度,它的实体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资产股份化只是股份制的外在形式,其实质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以法人为中介的分离,使公司成为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法人,对公司拥有法人所有权。股份制的性质提供了联结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机会,即在保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通过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使经过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构造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但是要使股份制在实践中健康发展,收到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按照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内在要求,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实现形式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赋予企业独立于出资人的地位。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委托董事会经营。与此同时,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产权改革,从根本上不应该是一个制度的移植过程,而是一个体制的创新和建设过程。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因此在改革中,任何简单地移植西方以私有产权为主体的股份制模式,都是不可取的。但是,也不能以适应中国国情为借口,在构造国有企业股份制产权改革时,背离股分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规则,为维护传统产权制度和既得利益寻找借口。
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是由一套互为条件、互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构成的;它是一个政企合一的、充分发展了的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市场中,它享有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显然,如果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是有效的,就不会发生面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只有当某种制度安排导致要素生产函数长期低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们的实际收益长期低于其潜在收益时,才会构成对制度需求的持久压力。但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旧制度的基础上造就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却是一个艰巨复杂的过程。如果国家不能在这一制度变迁中发挥积极作用,新的产权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新制度不可能一次到位,而只能步步推进,这就必然造成新旧制度之间的巨大摩擦和断层,引起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失控,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和个人之间发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一个站在不同利益群体之上的权威。这个权威应当有能力缓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把冲突限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这个权威应当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不为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所局限,在竞争中充当裁判的角色,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高度系统化的过程。显然这个权威只能由掌握公共权力的、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来承担。检索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国家始终处于改革的中心位置,国家既是改革的发动者,又是组织改革的实施者,国家权力的保障作用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觉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价。因此,为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应该进一步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经济增长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社会全部运转费用的下降,而这种运转费用的下降,取决于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节省资源的积极性。但要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这种积极性,就必须建立一种产权制度,使创新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一致,从而产生利益的激励。“17世纪兴起的欧洲各民族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的性质中找到。”在经济增长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与创新活动之中。在不太成功的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做相反的事。”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这已为经济史所证明。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严重不足,产权主体单一,职业经理智慧与作用难以较好发挥,难以避免经营者道德风险等严重制约经济持续增长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后,在旧体制下一系列制约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低效率产权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①产权主体多元化将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使个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内在的而非外部施加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有利于把要素的贡献与利益的分配联系起来,并通过利益和风险机制促进有效竞争和产权主体间的优胜劣汰,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优化。
②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将促使政府摆正与企业的关系,使政府使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以保证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为实现自身独立的发展目标,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规模经济。
③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由重视所有权变为注重收益,从而审慎选择经营者。
④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且社会财富依法分配,使资本要素组合在体现利益均沾、风险共负的原则基础上而更具有社会化性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