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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1、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改制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共同成立由熟悉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查找核对有关资料
广泛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摸清企业各项资金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产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核查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具体方法:如抓住新旧会计制度接轨这一时点的会计处理,从此时点向前向后追溯资金投入以及经营积累比较容易;对国家投入的界定,可从查找财政历年对企业拨款的账目和原始凭证入手,并与企业认真进行核对;对原始资料不全的可采取走访前任领导或老职工等方法,了解原始投入和产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
3、协商界定
改制企业与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对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4、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5、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表中的有关基础上应按协商界定后各方签署的协议中的各类资产的有关数额逐项如实准确填报。
6、编写“产权界定工作报告”
“产权界定日报表”、“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副本及相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1、界定结果的审核确认和批复
①地方企业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到改制企业及各有关方。
②按属地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当地的清产核资机构,经贸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和批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将批复结果抄送企业的创办单位,各创办单位须将批复汇总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③按系统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中央各部门汇总后报财政清产办汇同有关部门审批。
④中央企业、单位举办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的申报报告,并附当地认定的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先报各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汇同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和批复。
8、产权界定纠纷的处理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集体所有制
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复杂,因此,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进行处理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①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的关系;
③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④集体企业与职工或其他个人的关系。
9、调解和裁定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改制企业与实际投资或主办单位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和裁定。
10、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