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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产权(Ambjguous Property Rights) 明晰的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各个方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当然,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者会根据事前合同的规定,自愿转让一部分控制权。然而,模糊产权却意味着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致于受损。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牛争或讨价还价。实际上,谁能真正拥有这些权力,在生产周期中并不确定。
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本文对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做出的。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 1986; Hart and Moore, 1990)。定义明确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实际上也是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如果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然而就象现实经济中难以找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学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似乎并不多见。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本文将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例,说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实际上包括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大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然而,如果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就意味着企业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项事务,那么企业的各项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实际上,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都是由政府安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使事先签订了类似于债务的合同,但有关偿还等的内容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不断地可以被修改。同样性质的问题是关于税收的减免,税收减免也常成为政府参与企业控制的原因之一。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一方。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企业建成后的控制权具体化为:日常生产中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充分地体现在这三个不同方面。
一般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等问题上,政府由于远离生产的实际过程,应较难干涉。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由于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加速或减慢各种供销流通活动,这也就为政府对企业的日常活动的参与提供了经济上的必要性。
政府对于利润分配的干预权比对日常经营决策权要大得多。从大的方面讲,税收中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在中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实绩之间联系微弱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忽视的。即使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也并没有100%的支配权。例如,全国所有的集体企业都必须上缴利润的15%,作为“集体积累金”。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些基金的再分配和使用,将会通过新一轮的讨价还价,形成又一层次上的模糊产权。
谈到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优势则更加明显。中国的金融产业目前基本上为国家垄断,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左右能力肯定更强于单个企业。这也就决定了为什么政府会比企业在投资上发言权更大,虽然后者显然一般具有更好的投资选择能力。有调查表明,在全部集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由政府决策的占55.6%,由企业投资,政府最后认可的占21.2%,企业单独决策的只占23.2%(Lin, He and Du, 1992)。
概而言之,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这种讨价还价机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中国集体企业“模糊产权”的实现形式。
从经济哲学的意义上讲,模糊产权是一个比产权更为具体的概念层次,因而我们也就能从更直接的层面上考察其机理及其存在的条件。就中国问题而言普遍存在的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市场的不完善是模糊产权首当其冲的条件。普遍存在的灰市场交易以其高成本为最显著的特点,而行政干预与灰市场交易在某种程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中国这样的过渡经济中,许多行政部门与政府单位,都对经济发展怀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是出自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税收或可支配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决定于他们的一系列政治考虑。如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仔细分析起来,在行政部门热衷经济发展的背后,是过渡经济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或灰色市场。不完全或灰色市场,造就了行政官员及政府职员的“英雄用武之地”。
中国商品市场的短缺状况虽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历史,但是,与这种短缺直接相联的灰市场机制则仍然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时至今日,某些紧俏物资,特别是一些能源原材料产品仍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可以说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纯粹私有企业要想单独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融资,其难度是可以想象的。
灰市场现象甚至也延伸到跨时期的交易关系中。我们可以在现今中国的许多经济合同中发现灰市场的蛛丝马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过渡经济条件下,很多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这就使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成为必然。非国有企业出现合同纠纷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寻求法律以外的保护,这时他们会觉得他们实际上很需要“政府干预”,至少出现麻烦时,他们会有这种强烈的愿望。
在以行政力量的作用为基础的灰市场盛行的条件下,企业如果能使政府的主管部门成为自己的合伙人之一,企业便会获得许多好处。当灰市交易变成黑市交易,当企业碰到麻烦,当企业需要寻求资金,寻找紧缺原材料,需要象计划车皮这种指令性计划指标时,政府作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
相反,企业在创立之初亦可以竭力把地方政府拒于门外,尽量严格地划清界限,我们把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完全私有的企业。无疑这类企业在市场上也会遇到类似于其它企业一样的麻烦。使企业蒙受损失。事实上,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在市场交易受阻的情况下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行政部门不控制这样的企业,对企业内情不甚了解,以至于与企业家在讨价还价关于怎么帮助企业,怎么补偿行政部门时,交易成本上升。再者,行政部门此时很难从救活了的企业中长期渔利,因而也没有象帮助一个其下属企业那样的热情。最后,由于政治原因,行政部门帮助一个私营企业而获益往往被认为是受贿。反过来帮助一个下属企业则是天经地义。总之一个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在灰色市场下相对于模糊产权企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况。
但采取模糊产权对企业而言也并非是没有成本的。一旦地方行政势力能够直接干预企业的活动,他们往往会为了本身利益而扰乱企业的正常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蚀企业的利益而为个人所用。对乡镇企业领导和集体企业经理人员的调查显示,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为其设定的目标之间有很大差距。当然,一个私有企业则很容易避免这些侵蚀和干预。
总而言之,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许多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模糊产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较好的保护机制。而其成本则是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因而企业需要摆平这些好处和成本,寻找到其最佳的组合形式——模糊产权的具体形式。这也就是本文理论模型想要回答的问题。
为了深入分析中国非国有部门中广泛存在的模糊产权问题,我将在此建立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由于模型只能反映这一现象的本质,所以我们只得省略其中的许多细节。
模型的基本两方为私人企业家(E)和地方政府(G)。E实际上代表任何一个投资集团,也包括外商投资者。E看准了某一投资项目,认为这一项目肯定能获利。在第一时期(Time 1),E要选择其将要建立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他既可以选择建立一个纯私有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和政府共有的集体企业。如果是私有企业,E可以独自享有其明确的控制权。但如果E选择G作企业的共有者,那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是模糊的;即在具体的控制上,E和G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争斗。
假设E和G可以对新企业的产权形式进行协商。根据科斯定理(Coase, 1960),协商的结果产生一种制度安排,保证双方的福利都能有效率的得到保证。在第一时期,E在选定了产权形式后投资KE。KE,既可以是物质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为C(KE)。根据标准假设,成本方程为上凸形,即:
假设1:C′(KE)>0,且C″(KE)>0
在时期2(Time 2),当企业投入运行时,企业既可能遇到一个正常的市场,也可能遇到一个不正常的市场。因此,当企业处于第一时期时,市场前景是灰色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G会对生产失去作用。市场不正常则是指市场机制失灵或企业遇到麻烦,这时E就要用到G的服务。这种情景包括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发生法律争端,其它政府部门的干预,新增投资受阻等等。
在时期1,通常认为出现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为P,而出现非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就是1—P。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利润πW取决于E的努力程度aE和初始投资水平KE。这里G没有任何生产性的效用。假设E无效用的努力(Disutility)为U(aE)。且假定:
假设2:,0<a,β < 1 假设3:
在市场非正常的环境下,E不得不求助于G。为了使假定具有一般性,我们假定并非所有E的努力都会对企业有价值,并且假定G的努力对企业是一种新增投资KG, KG实际上是一种很容易分辨的行政服务,KG只能来自政府方面。KG的机会成本为rG。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利润πB取决于投资水平KE和投资回收率θ。在时期2企业所有者已知θ。在时期1,θ通常为均匀分布,概括地有:
假设4:πB=θKE
假设5:在时期1,θ为均匀分布,θ~[0,1]
企业的产权安排决定着企业时期2的控制权的结构。在私有企业,E作为独立所有者完全享有控制权。在模糊产权下,E则必须不断与G讨价还价以获取实际的控制权。
(1)完全私有产权
在时期1,E选择建立一个完全私有的企业,即它将是唯一的所有者。在这一体系中,在时期2,它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它也将得到企业的全部利润。它会作出最优选择aE以使利润最大化。于是它的利润为:
(1)
满足一阶条件的最优选择αE为:
根据(Envelope Theorem)我们有:
(2)
在非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除非从G寻求帮助,否则它便会什么也得不到。问题是E将给KG多大的回报。由于不知道能在多大比率上实现θ,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G和E进行讨价还价。假设这时存在许多私有企业,G会选择最优的回报率r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当然这个r也必须为E所能承受,因此有:
θ:θKE-rKG≥0 (3)
于是G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为:
于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根据θ的均匀分布假设,E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成为一个条件(3)下的条件均值:
值得注意的是,我在这里抽象掉了E对G的信用问题,即假定E能够随时支付给G其应得部分。而实际上信用缺位也是E从G寻求保护过程中的另一种成本。
这样,E在时期1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变为:
如此,在清晰产权下,KE由式(5)中YE之极大值所定。
(2)模糊产权
在模糊产权中,G被包括在企业内部。然而,E和G对如何划分控制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具体问题上,他们必须不断地争斗和讨价还价。换句话讲,实际控制权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产权是事前模糊的。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是唯一的产生正收益的部分。当然,这需要以G同意放弃其控制权为条件。问题在于G会从让权中得到什么回报。如果G不合作,总利润将为0。如果G放弃全部权力,E则会有最大动机去生产,即:
为不失去共性,假设E与G将在全合作和不合作之间公平地分配所得,G的利润为:
在这里aE为公式(7)的解,T实际上是E所支付的一个税收总和,它使E获得了对企业的租赁权,使E能全部拥有控制权,于是E的利润(Payoff)为:
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变得无用,而G则变得有正的生产率。并且E和G都能看到实际回收率θ。在全合作的条件下,E放弃了全部权力,让位给G,G使自己利润(payoff)最大化,有:
θKE-r0KG
这个简单的最优方程的解表明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会有KG的投资:
(8)
当然,如果没有E的合作,G将不可能有投资KG,且G和E都无利润。于是在一般意义上,E的利润(payoff)为:
条件为满足式(8),否则将为0。于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为:
总括地,在模糊产权下,E在时期1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
这样,在模糊产权下,E的投资KE是由式(10)中YE的极大值所决定的。
(3)灰市场条件下的模糊产权
由于产权的组织形式是由E和G协商,协商的结果是E选择最有社会效率的产权组织形式。在推断E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前,我们不妨对最优的产权安排进行一个有趣的比较。即在社会计划者控制全部事情的条件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在这一模型中,社会计划者决定KE。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把全部的控制权交给E。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要选择最优的财政政策KG,并且使E获得全部剩余利润,原因是全部初始投资属于E。上述简化为:
辅定理1①当E在全部时期都拥有非模糊产权,并且E的资产利润率为r0时,可以获得最优结果(The First-best)。
在这样定义最优结果前提下,下述结果并不会使人惊奇:
辅定理2 只要p<1,不论是采用全部私有产权还是模糊产权的制度安排;与最优产权的制度安排相一致,投资KE都会较小。
这种结果并不值得惊奇是有原因的。当P=1,市场是正常的,G不具生产性,因而,私有产权是最优的,这时,E的初始资本KE有100%的回报。然而,当P <1时,总存在着市场不正常的可能性,市场在时期1的预期实际上是灰色的。这时私有产权不可能是投资的最优结果,因为市场不正常意味着E的产权不可能完全受到保护,且G会从KE中寻租。所以E的投资没有充分效率,也就会自然引致投资的不充分。而模糊产权也并不充分有效,因为当市场正常时,E的投资也不可能有100%的回报。
既然最优结果不可能出现且不充分投资难以避免,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成为什么样的产权是相对有效的。下面的结论是很直观的。
具有社会效率。
特别是当P接近为0时,模糊产权肯定越优于私有产权。
这一结果最直观的原因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讨价还价。如果企业完全私有,G并不清楚E的利润率。于是当KG很大时,G犯错误的概率会加大,且信息变得越加可贵。这就使G有越强的经济动机去直接参与企业的事务并掌握相应的信息,即使这种参与的代价是降低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激励。
进一步可以证明P和G是单调递增的关系,即KG越高,P越容易满足模糊产权有社会效率的条件。
证明模糊产权的合理性,上述两个定理的含义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个模型意味着存在市场非正常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很大(KG大),也即当市场的灰色程度越高(P 小),模糊产权越比私有产权有效。对中国的非国有部门而言,由于其生存环境存在许多非正常的市场状态,因此,行政力量的作用很大。市场非正常状况普遍,模糊产权也相应普遍。
相对于RG而言,什么是G的机会成本效用呢?答案很明确。当rG小时,企业的公共财政成本也小。在模糊产权下,所有处于非正常市场条件的企业都能确保其对公共财政的贡献。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和垄断权力,G还是想进一步提高针对于私有企业的r,这一点不难证明。
定理3 在r0很小(接近0)的条件下,模糊产权肯定较私有产权更有效率。
模糊产权最基本的意义在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保护,提高生存能力。这与经验观察很吻合。例如对100个乡镇企业的调查显示:“尽管偿还能力很低,一些亏损的非国有部门继续开业的状况很普遍”。(Wang, 1990)
推论1 与私有产权相比,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要大大降低。
最后,本模型也涉及到有关模糊产权和私有企业之间效率的比较。如果说,企业产权形式的选择是内生化的,那么企业的效率期望(Expected Efficiency)就不应依赖于产权形式。这也的确是许多其它经济学家的观点。例如: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在排除了投入和其它可控变量的因素以后,生产效率确实没有出现随检验的四种产权不同而产生系统变化”(Svejnar, 1990)。然而,本模型的确显示了与上述结论不相一致的结论,这一结论表明如果市场环境正常,那么私有企业就永远应当是最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