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Produc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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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中以生产、经营和进口税法列举的应税产品为征税对象,按其流转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产品课税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周朝课征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随着历史的发展,对物课税制度的名称、内容及其社会属性等也随之不断变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和作用 产品税是中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
1、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因为就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而言,产品税在生产环节实现销售时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时;另一方面,应税产品不论其成本及盈利状况如何,都以其销售收入额等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产品税,收入稳定。
2、采取价内税形式。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价格手段,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
3、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设计税收负担,同种产品同等税负,不同产品税负不等,使企业间竞争处于同等纳税条件下,便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4、计税依据同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一致,计算简便易行。但是,产品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一般只适宜于对某些产品起特殊调节的作用。
根据产品税条例规定,产品税征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产品范围和税率
在中国广泛推行增值税以前,产品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共计270个税目。由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全额征税,对以前环节转移而来的已税因素要重复课税,不利于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发展。因此,从1986年起,国家决定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在产品税的原260 个工业品税目中,已有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
2、计税方法
应税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税法根据不同情况,就产品税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额计算等规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大致分为一般计税规定和特殊计税规定两类。一般计税规定是:工业产品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由生产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环节纳税。农林牧水产品以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在收购或销售环节,由收购者或生产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进口产品以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在报关进口环节由经营进口的单位纳税。特殊计税规定主要是: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个别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等,分别规定于使用、提货、移送环节,比照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可比照的,按税法规定的组成价格计税。
3、减税免税
产品税的减税免税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减免,即税法上明确规定给予某些产品以减税或免税;另一类为临时减免,即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给予某些产品的临时性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