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产(independent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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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 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个人财产, 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国家的其他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 是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和担负物质责任的前提和根据。
关于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 是指国家以所有人的资格, 交给企业独立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近几年来, 我国关于国营企业财产权性质的讨论, 主要形成三种观点, 即占有权说、相对所有权说、用益权说。
所谓国营企业的独立财产, 是从相对意义上讲的, 是指企业在法律和国家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范围内, 能够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那些财产。就是说, 企业法人的财产如果缺少所有权的三项权能中的一项, 就谈不上是独立的财产。这就说明, 一方面企业法人拥有的财产归根到底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保留对企业财产的最高支配权 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对自己拥有的国家财产享有相对意义的所有权。事实上, 这里所有权已经被分成了两个层次, 第一层是国家绝对性质的所有权, 它决定和掌握着国家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方向 第二层是国家企业法人相对性质的所有权, 它体现和实现着对国家财产的具体支配和使用。所以, 国家企业法人与所有权人享有相类似的财产权利, 当它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侵权行为时, 也应与所有权人相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它的财产权利遭受侵犯时, 也应得到类似保护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今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决定, 将现有草牧场的所有权分别固定到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从法律上讲, 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 是指国家交给它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即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外贸活动中, 国家企业法人是以自己的全部独立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在国内的经济活动中, 为了贯彻和执行国家的经济计划, 则严格限制企业法人对自己固定资产的处分。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国家预防企业破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它不能说明国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只能是流动资金, 并仅仅以此承担有限责任。关于集体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集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 都是它自己的独立财产。集体企业法人是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应以自己所有的独立财产, 对外偿还合同债务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它们对于自己的债务, 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有限责任的。
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为了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 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由国家预算拨款组成。我国自一九八零 年起,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 试行预算包干的办法, 年终如有结余, 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这些法人组织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主要限于对财产使用价值的消耗上, 一般不允许进行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 它们在承担债务方面, 一般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若出现了这种情况应按财政法或其他立法规定, 进行另行拨款偿还债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 一般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负担。若无节余经费时, 应从本单位的预算拨款中借支担负赔偿责任, 而后从下年度的节余经费中加以偿还。由此可见, 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法人, 在进行民事活动中, 是以自己独立的经费预算为限, 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