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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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旨在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加强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从体系或规范结构上看,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又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的公司法典。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又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公司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公法化的私法
按照传统的部门法律的分类,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司法有公法化的倾向。表现在:体现国家干预原则的规范在公司法中出现并增多。相应地,公司法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要归为无效,而且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罚则的标准是:违反实质性事项的,以刑罚论处;违反程序事项的,以行政罚论处)我国《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刑法》还对与公司有关的犯罪作了规定。
2、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从内容或规范对象看,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组织的类型、设立、架构、运作、变更和解散的规定。其中,有关公司组织的规定是主要的、第一位的,有关公司行为的规定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公司法规范的行为多是与公司的组织特性有关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所以,理论上有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的说法。在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的组织作了规定。公司的行为,如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等,则由公司法与证券法共同调整。
3、公司法是一种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从总体上讲,公司法是一种国内法。但是,公司法也有一定的国际性因素。这不仅表现在各国公司法在内容上有一种统一的趋势,而且表现在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公司法中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它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等规范,都体现了组织法的性质。
公司法除规定参与公司活动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设立和活动越来越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事情,而是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事情,这正是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严格性的原因。
公司法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内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这就使得公司法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性,但主要还是国内法。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公司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必须对他人、社会负责。这个原则体现在《公司法》中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内容。
这里的利益分享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
各国对公司法在其法律归属上,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纳入民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瑞士和意大利。瑞士在1872年制定的《债务法》中,将第三章规定为 “公司与合作社”,对公司和合作社作了规定。1907年,瑞士制定了《民法典》,后于1911年将《债务法》纳入其中,作为该法典的第5编。意大利 1942年《民法典》的第五编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内容。
2、纳入商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有制定有商法典,公司法是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由于商法典颁布较早,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公司形式,所以,这些国家多在商法典之外,另行制定有有限责任公司法。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各种公司,也采取单行立法有形式,从而使公司法脱离了原来的商法体系。
3、制定单行法
英美法系国家及一些北欧国家采取的是这种做法。但具体处理又有所不同。如有的是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典,有的制定单行的公司条例等。我国采取的统一制定公司法典的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