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目录

  • 1 概述
  • 2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 4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 5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6 第五章 披露
  • 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应用指南[1]
  • 8 参考文献

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14–Revenues
首次生效时间 1999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间 2006年2月15日
修订历史
  • 1998年6月24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
  •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本法规当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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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应用指南

  一、日常活动的认定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安装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二)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五)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七)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4年修订)[编辑]
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
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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