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tax h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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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港是指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又称“国际避税港”。关于避税港产生的历史认识不尽一致。英国的C.多加特在《避税港及其运用》一书中引证历史记载指出,12世纪的伦敦城已是一个避税港,当时对居住在该地的汉萨同盟贸易商们豁免了税收。他还认为,梵蒂冈城也是古代的一个避税港。另一种意见认为,避税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资本过剩,需要输出资本;而一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资金,便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国,从而为避税港出现创造了条件。
某些国家和地区建立避税港,旨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就业和发展经济。
避税港类型的选择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①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②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②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跨国纳税人是否去避税港或进哪一类的避税港,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往往取决于“避税管道”是否把税收减少到最低点。跨国纳税人常用的“避税管道”主要有:持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银行金融、转让定价、许可证贸易等。随着避税港的兴起,各国对此评价不一。发展中国家为了带动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其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税款流失,多采取防范措施。
避税港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比如,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银行业发达、政局稳定、通信和交通便利等等。避税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避税港真正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税“天堂”。
1、政治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个避税地,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前提条件,否则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多是一些小国或半自治区,它们的政局都较稳定,其中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军队,一般认为这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稳定奠定了基础(政变和内战的可能性极小)。相反,过去亚洲著名的避税地黎巴嫩(黎巴嫩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并对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免税;贝鲁特曾一度成为在中东经营的跨国公司的银行和金融中心),由于后来战火不断,许多跨国公司从黎巴嫩撤走,从而丧失了避税地的地位。
2、交通和通信便利
交通和通信便利是避税地应具备的“硬件”之一。目前,大多数成功实行了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这就为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
另外。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的纽约只有1247公里,从百慕大群岛到纽约每隔2小时就有一个航班,飞行时间不到2个小时;开曼群岛到美国的迈阿密飞行时间仅为1个小时,每天都有几个航班;泽西岛和根西岛到伦敦的飞行时间也仅有1个小时。另外,避税地的通信也都十分发达,各地基本上都能打国际直拨电话。交通不便使一个国家无法成为避税地的例子有很多。例如,欧洲的安道尔位于法国和西班牙之间、从税收上看,这里没有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显然已具备了避税地在税收方面的条件。但安道尔的交通十分不便,到安道尔没有飞机航班,只能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乘汽车,而且要走240公里。交通不便大大限制了欧洲国家的投资者利用安道尔的无税优势进行避税,也严重影响了安道尔国际避税的地位。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basecompany),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资金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受到成效。为了吸引避税公司,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有的制定了银行保密法,对银行职员的泄密行为要给与严惩。
有些避税地(如荷属安地列斯、百慕大群岛、中国香港等)虽然没有制定银行保密法,但根据本地的其他法律规定,银行业不能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情况,除非有法院的命令。由于一些无税或低税的纯避税地一般都没有国际税收协定,所以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也无法通过税收情报交换这一渠道取得避税地方面的有关信息。不过,迫于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一些避税港已开始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例如,2001年11月27日,开曼群岛与美国、应该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该协议于2004年1月生效。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这就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都属于这种情况。比如,开曼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瑞士、卢森堡、海峡群岛、马恩岛、列支敦士登、中国香港、瑙鲁、瓦努阿图等。其中一些避税地并没有本地的货币,二是以发达国家的货币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例如,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以美元作为流通货币;列支敦士登以瑞士法郎作为流通货币;瑙鲁则以澳大利亚元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二是虽然实行外汇管制,但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百慕大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哈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