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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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是指并不在注册地进行实质业务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非居民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而"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离岸法区又被称做避税港,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可以认定为避税港:
二、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有的国家或地区,表面上税制正常,但有多种优惠减免规定,又定有相应的税收协定借以充分利用这些减免条款,实际税负是很低的。这类国家或地区也会被视为避税港。不言而喻,具有上述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必然会引得企图避(逃)税者趋之若鹜,从而形成避税港。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避税港”之嫌, 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是全球有名的避税港。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因此,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被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仍不够准确。因为,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国际商务公司,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根据该《离岸公司法》的论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特征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如上述,离岸公司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1、税务筹划
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务筹划还鲜为人知,仿佛是一个禁区,纳税人不敢谈税务筹划,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更是避之不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企业对税务筹划的欲望非常强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人们逐渐意识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税务筹划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和筹划来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可以说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取得合理避税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一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入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
国际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资产,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2、境外上市融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使我国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加机会、增强对外贸的吸引力,我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条件和时机,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加快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实现更大的发展和利润。
中小企业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不少中小企业却由于融资障碍而严重影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对各种新兴企业的融资上存在着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于上市机会不够均等,中小企业也难以在证券市场上得到资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业难于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市场份额狭小,竞争能力不强。面对国际跨国集团的竞争,单靠自身积累,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难以与之抗衡,没有融资的积累是低效率的积累,要实现快速超常规发展,企业必须把积累的界限拓宽,去海外上市融资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3、投资工具、个人服务公司和雇用公司
投资工具——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均可将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视为他们获得投资或进行投资的一个工具,且具有保密性并可节省相关费用。
个人服务公司——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财富继承人、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可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并可进行移民的前期规划。
雇佣公司——许多公司利用离岸公司雇佣在国外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减少工资和旅行费用,为雇主提供节省税款和社会保险缴款的便利。
1.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
2.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饶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成功饶开出口配额限制。
3.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资料,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知晓公司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
4.方便的注册程序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
5.简便的公司管理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