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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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一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40%;日本也达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一)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广义的责任保险种类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可把责任保险分成两大类:
1.作为主要险种的附加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等。
2.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这是狭义的责任保险。
(二)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
1.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场所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厂家责任保险等。
2.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1、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发展十分迅速,2003年,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就会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
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O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O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O多万人伤残,每年约7O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约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面对众多的事故及风险,责任保险应该成为一种防范和化解各种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2、经济环境
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条件密不可分,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标志着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而保险业的发展又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均GDP将到达1900美元,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保险业的超过30% 的年均增速,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总体上也呈递增的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6年、中国保网,经整理而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煤炭、建筑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这些领域安全隐患较大,是责任事故的高发区,但经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却较弱,一旦发生事故,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责任保险在这些领域大有作为。
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贫困人口数量等指标来看,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农业产值仍占较大比重,这些都给财产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3、法律环境
责任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一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不仅有利于公民和法人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会增加公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刺激责任保险的需求。
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陆续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和法人的责任风险意识,有利的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这些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欧美国家责任保险发达的有利支撑和保障。而在我国由于此类法律法规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硬约束,例如缺少《劳工赔偿法》和其它强制约束,受短期利益驱使的煤矿经营者便心存侥幸,不会购买雇主责任险。采煤大省山西的I临汾市,是在煤炭行业中商业保险开展得最好的城市,但据报道2003年该市“四证”齐全的500多户煤矿,只有3O户左右投保雇主责任险,占比仅有6%。第三,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尚不够充分,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些都不利于公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责任保险的作用无法凸现。
4、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道德规范等内容。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保险意识不强也是现阶段存在的客观事实。另有一些经济主体抱有计划经济体制时的“经济损失全有国家来赔”的想法,对责任漠然视之。应该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近年来由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加即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据中消协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投诉39006人次、11570件,比2005年增加3443件,同比增长49.03% 。公民维权、索赔意识的增强将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1、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当然也不乏一些公众维权意识不强,索赔意识较弱,不能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都直接导致了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足。
2、责任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有的险种缺少可靠的费率表,实际收费扭曲严重,如公共责任险;有的产品市场不完善,投保不规范,如校方责任险;有的险种设计时缺少足够的数据,使得费率的科学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如医疗责任险。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3、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
由于责任险的赔偿以已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因此,首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能清楚界定责任,其次,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要求责任保险强制实施,从而保证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部分的利益保障。但在现阶段,我国的有关维护公众人身财产的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备,同时只有少数责任保险被列入法定或强制保险的范畴。法律支持的不到位也会影响责任保险的需求。
1、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外部环境
当前,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断完备,是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重要前提,尽管我国的法律环境已经得到较大的改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大大的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诸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与现行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2、加大产品的研发投入,增加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企业在产品开发方面,应切实从市场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数据搜集,特别要调研司法案例中侵权案件的种类和赔偿额,重点就产品费率、承保面、责任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此保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同时还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引进较为成熟的险种同时加以改造,如美英等国的综合性责任保险单,这方面的尝试已经在国内的某些保险企业得以开展。
3、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现阶段,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在煤矿、校园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有专家认为,2006年,作为我国第一个以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已经为我国责任险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认知基础。
4、尝试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
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都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
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全球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大量新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必将如影相随,加之技术成果应用的大众化(如私家车的大量涌现),使普通民众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外,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也会因此而大量涌现,如此一来,必将促使社会各界转而求助责任保险以转嫁其责任风险,从而促进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例如,美国1960年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中,侵权人仅占7.9%,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金占36.5%。近几年来,欧美发达国家所开办的各类责任保险所提供的赔偿金额,占各类赔偿费用总额的45-5O%左右,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被社会所承担了。正是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分散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责任保险自19世纪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已获得广泛的应用,并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成为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人行为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责任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许多国家政府,开始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这无疑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责任保险必将赢得一个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
责任保险之缘起,原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为损害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原系针对侵权行为责任.且以“汽车驾驶人对第三人之侵权行为责任,及雇佣人对受雇人之侵权行为责任为主要领域”。随着工商业的进步与保护受害人法益思想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制度的建构正朝着以下三方面发展。
一是责任保险在诸多领域由“自愿责任保险”向“强制责任保险”方向发展;
二是在所承保被保险人的行为方面,以侵权行为责任理论的发展为基础,由承保被保险人“过失行为责任”逐渐走向承保被保险人的“无过失行为责任”;
三是在责任保险的功能方面,逐渐由“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受之损失”转向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
从责任保险发展的三个方向来看,其发展方向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这一主题来展开的,因此,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总趋势 为了回应责任保险的这一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突破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创新,有些国家的立法例赋予受害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不以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损失为条件;亦不论受害人是否起诉被保险人并取得胜诉判决为前提,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有义务代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纽约州准许被害第三人直接对责任保险人提起诉讼,以请求赔偿,并认为保护第三人或社会大众是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美国威斯康州保险法第632条有这样的规定:“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以责任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确定”。
面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广阔前景,顺应责任保险制度的深刻变革,建构合理有效的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显然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