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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玫监督法是有关国家财政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过程中,财政监察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务院和财政部对财政监督的具体任务都作过明确规定:①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②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③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犯财政纪律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④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⑤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监督机关在执行监督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如实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的会议;②有权调查审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并可以对某些重要的资料进行影印、复写,③有权检查被查单位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现场进行调查;④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搜集资料;⑤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财政监督法是调整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财政监督法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来讲的,所有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财政监督法的范畴。
财政监督法的表现形式有财政宪法、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财政部门规章、财政地方性法规、财政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财政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法,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监察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分散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财政监督关系。
财政监督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财政监督法所确定的、贯穿于财政监督整个过程的行为规则。这些原则有:
(一)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保证监督职能的顺利实现,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财政监督应坚持促进与制约,服务与干预相结合,做到监督中有服务,以监督带促进。财政监督的目的说到底是为社会再生产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忽视财政监督的服务、促进功能,为监督而监督,把支持、帮助生产置之度外,这种溲有服务的监督是溲有活力的,不仅不能促进,反而可能制约社会再生产的发展。
(二)预防与堵漏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财政监督中,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堵漏相结合的原则。所谓预防就是指通过预测和计划控制执行财经法纪、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等措施,以防止比例失调、收支虚假、财政资金浪费的监督形式;所谓堵漏就是检查失误、制止浪费、挽回损失、及时发现和堵塞财政收支中存在的漏洞的监督形式。在预防与堵漏原则中,预防是主要的,它可以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避免给国家财政资金带来损失。但由于各种原因,财政活动中的漏洞又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还要及时发现、堵塞漏洞,使财政监督真正成为防止大小浪歌、维护国家财政收支任务的实现的有力武器。
(三)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在财政监督活动中,对模范执行国家财政法律、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奖勋,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财政法给予必要的制裁,做到赏罚分明。贯彻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既可以提高被监督单位、个人自觉、模范执行国家财政法律和财经纪律的积极性,又可以制裁违反财政法律、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从而使财政监督落到实处。
(四)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监督是指财政监督机关结合国家预算、企业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国家税收、行政事业财务、国家预算外资金等国家财政业务所进行的监督。专业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主体,整个监督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监督的水平高低和质量的好坏。社会监督是指包括国家审计监督、群众性监督、财务法纪监督等形式的监督。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构成了我国财政监督的整体,两种形式的监督不可偏废。只有在强调专业监督的重要性的同时,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这样才能使专业监督更加富有成效,只有在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抓好专业监督,这样才能使社会监督更加准确及时,更加规范。
(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在财政监督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里所讲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指国家制定颁布的财政法律制度,包括预算法、税法、会计法、基本建设投资法、成本法等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财政监督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是指在财政监督中,只要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就必须严格执行,敞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