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差与遗漏

误差与遗漏(Errors and Omissions)或称净误差与遗漏(Net Errors and Omission)

目录

  • 1 误差与遗漏概述
  • 2 国际收支平衡表各主要差额的计算关系
  • 3 我国误差与遗漏原因及对策[1]
  • 4 参考文献

误差与遗漏概述

  误差与遗漏是指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因资料不完整、统计时间和计价标准不一致以及货币换算等因素所造成的差错和遗漏,它是为使国际收支核算保持平衡而设置的平衡项目。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贷双方应相互平衡,两者之差应该等于零。当贷方总计大于借方总计时,差额数列在“误差与遗漏”的借方,当借方总计大于贷方总计时,差额数则列在“误差与遗漏”的贷方。

国际收支平衡表各主要差额的计算关系

  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各主要差额的计算关系:经常项目差额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金融项目差额储备资产变动差额以及误差与遗漏

经常项目差额=货物差额+服务差额+收益差额经常转移差额

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资本项目差额金融项目差额

金融项目差额=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其他投资差额

储备资产变动差额=货币黄金差额+特别提款权差额外汇储备差额+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差额+其他债权差额

净误差与遗漏差额=-(经常账户差额资本和金融账户差额储备资产差额

我国误差与遗漏原因及对策

  误差与遗漏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人为设立的项目,其作用在于抵消统计误差,使国际收支达到帐面上的平衡。目前, 国际上普遍采用IMF制订的标准,即误差与遗漏的绝对值不应该超过当年进出口总额的5% 。超过这一标准说明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数据失真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有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挤形势的分析,阻碍政府作出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进而可能影响该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该说,我国在1994年实现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以来,在国际经济交易大量增加的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翩度日臻完善。但资料表明,自199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一项的数值始终居高不下,具体数据见下表。   

中国和印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
占各自进出口贸易额的百分比%
19941995l99619971998
中国-4.6-7.5-5.5-5.3-5.2
印度2.71.4-2.51.71.8

  数据来源:IMF finencial statics 9/1999

  同样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印度在1994年也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卢比的有条件可兑换,而且和我国一样, 印度对资本项目也实行管制。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三个特点:①1994年至199B年, 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占进出El贸易额百分比的绝对值远远高于印度;② 除了1994年以外,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占进出口贸易额百分比的绝对值均在5% 之上, 而印度的这一比例均不超过3% ;③ 虽然自1995年以来,这一比例有下降的趋势+但降幅缓慢,l998年依然超过了IMF规定的安全线。由此可见,在我国国际收支中存在着许多“黑洞”,如果这些“黑洞”不能被及时填补,必将导致我国财富继续大量流失。

  一.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偏大的原因

  国际收支平衡表由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误差与遗漏和储备资产变动这四项构成,每一项又分成贷方、借方、余额三栏。每笔交易应该同时分别记八相关的借方和贷方,并且金额相等。经常项目余额加上资本项目余额加上储备资产变动余额再加上误差与遗漏余额应该恒等于零。

  针对我国的情况,经常项目余额和资本项目余额之和从1994年以来一直为正值,也就是余额在贷方。那么造成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中误差与遗漏数值偏大的原因从会计学的角度来讲有以下几种可能:①一笔交易的借贷双方都有记录,但贷方的记录大于借方的记录;②一笔交易只记人了贷方而没有记人借方;③一笔交易的贷方数据或借方数据是靠估计得出的,其结果可能导致贷方数据偏大或借方数据偏小。下面,笔者将从这三个方面逐一分析导致误差与遗漏偏大的具体原因。

  1.贷方记录大于借方记录

  (1)高报低出

  出口货物货值上的“高报低出”现象多发生在一般贸易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出口退税。货物出口的贷方数据来源于海关的报关记录,借方数据来源于银行的结汇记录, 由于出口商利用候单据虚报价格,会导致该笔交易的贷方数额大于借方数额。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20个地区进行的出口退税重点检查中,曾查出涉嫌骗税款17 9亿元人民币,而由此导致的贷方虚增数额则在20亿美元以上。

  (2)低报高出

  进口货物的价格是征税的基础,海关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价格审查制度,所以企业很难在进口价格上做文章,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数量上以多报少,从而达到少交进口关税的目的。这样海关统计的进口额记人该笔交易的借方,银行在付汇时的进口额记人该笔交易的贷方, 由于低报的部分最终还是要付给外商,所以导致了借方数额低于贷方数额,从而使误差与遗漏出现在借方。据外经贸部的统计.1996年我国从香港进口金额为550亿美元,而港方的资料则表明香港向大陆出口的金额高达618亿美元,可见由此产生的误差与遗漏不可低估

  (3)外资外债重复记录

  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外债余额的变化即反映出我国当年债务的发生额。近几年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从母公司贷款规模迅速扩大,而有些部门和地方把这部分流人的外资既统计到资本项目下负债一栏的贷方,又统计到资本项目下外国在华直接投资一栏的贷方,从而人为地扩大了误差与遗漏。还有一些部门为了突出自己在引进外资方面的政绩,故意夸大外商的投资额,也会产生上述结果。

  2 只有贷方记录没有借方记录

  (1)利用候报关单骗汇支付走私款

  走私分子的惯用伎俩之一就是利用候报关单, 以进口付汇的名义从银行骗汇支付境外的走私用款。如果银行内部有人从中作梗,或者没有及时对候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往往就会给走私分子以可乘之机。由于银行售汇时统计进口额要记入该笔交易的贷方,而海关的数据库中却没有相应的记录记人该笔交易的借方,这样就只能由误差与遗漏进行帐面上的平衡。 1996年海关的统计为例,当年走私商品价值达lO.8亿美元,占误差与遗漏项目的7% 。

  贸易项下不正常的逾期未收汇现象主要有:① 出口企业有意将出口贷款存放境外,擅自做境外投资或其它不法用途,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这笔外汇管理;②个别亏损严重的出口企业有意将出口贷款另外入帐,虚报未收汇原因,并编造企业亏损或破产以达到逃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追索;③ 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外方私下协议,通过出口不收汇使外商抽回资本金,从而达到套取国内优惠政策的目的。这样海关虽然有出口的记录可以记人贷方,但由于未能结汇,银行则不能提供借方的数据,造成误差与遗漏。

  (3)假外资

  由于我国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为了享受这些政策优惠,一些国内企业通过非法途径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后又经港澳台地区流人。漉出时借方没有记录, 流人时借方却有记录,从而夸大了外商在华的直接投资额,产生了误差与遗漏。

  3.数值估计不准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旅游项目的统计。旅游项目的贷方数据来源于国家旅游局的抽样调查,相对准确;但借方数据缺乏,主要靠估计得到。估计方法是用公安部统计的外境人数乘以在外平均逗留天数再乘以平均每天的支出。而近几年来,一些涉外旅游公司为了私利,一方面用琳琅满目的的出国旅游景点招徕游客,另一方面申请可同时到几国旅游的签证,尽可能多地购汇。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往往不按原定路线旅游而是把结余的外汇截留在境外。

  以上三个方面阐述了造成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弱偏大的具体原因。

  二.减小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

  1996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1997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推出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汇兑业务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等四种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使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报率低、申报质量差等。

  为了更好地做好申报工作,应该注意以下方面:① 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类申报主体如银行、企业、个人等明确申报工作的意义、内容及具体填制要求;② 重点选取进出口颧大或者外商直接投资额大的企业作为申报的主要对象;③ 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尤其是对利润股息、红利汇回的申报;④ 集中力量对企业报送的数据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数据进行核对,减少差错的发生。

  2、加快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我国在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4年8月1日又实行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奠定了我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框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努力运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海关数据库管理技术,建立高性能的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外管局、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重点加强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监管。

  3.加强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

  在国际收支统计中,非贸易收支比贸易收支更具有不易确定的特点,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完善的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法规,为一些犯罪分子留下了骗汇的空间。因此,尽快制定非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从规范凭证人手,作好扎实的基础工作,如与税务部门坍商有关纳税凭证规范化问题,与版权管理部门协商软件版权、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购汇凭证审核的相关问题。建立非贸易收支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时查询,作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并按规定处罚违规行为,从而堵塞以非贸易购付汇方式进行逃套汇的途径。

  4、严格执法,加大对骗汇、逃汇行为的打击力度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决定》中新增设了骗购外汇罪,扩大了逃套汇的主体.明确了对当前一些严重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及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决定》出台以后,各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提高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风险预期,保障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今后应该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打击骗购汇与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贪污受贿等违法活动结合起来。二是要加强配合协作, 由于骗购外汇具有跨部门、跨地域、跨国境犯罪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有关方面的配合坍作,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的配合,司法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的交流与协作等等。

参考文献

  1. 刘海涛、蔡茜、鲁振宇.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的分析
阅读数: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