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Smug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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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可谓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走私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他均为死刑)。
1、历史上产生的原因
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
走私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至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不得不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于是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海关,负责对进出境的商品实行监督,并以此征收关税和其他附加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行为者因此要受到惩罚。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国逐渐健全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关税成为各国贸易政策实现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国为了其本国利益,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鼓励商品出口,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以国家名义利用各种形式帮助本国商品战胜其他国家的关税壁垒。这就引发了走私贸易战,甚至激化成贸易军事战。为了反对在本国境内的走私贸易,一些国家采取了严厉措施控制走私。尽管如此,由于巨额利润的诱惑,走私禁而不绝,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来说,世界上走私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严密,手段越来越狡猾,先进。走私活动的日益猖獗给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危害。各国为了与走私作斗争,也不断健全国内法力度,由于认识到走私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各国政府还相互合作,共同参加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严密反走私法网,同时在组织机构,情报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2、我国走私现状
当前,我国走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1.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犯罪十分严重。近年来,单位走私十分严重是我国走私状况最突出的特点。据统计,在案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中,约1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中,约3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中,约5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中,约7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约80%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在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频繁,狡猾诡秘。据1996年海关统计资料表明,当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据查获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仅1995年至1996年上半年,海关鉴别发现的假进口报关单就有1846份,涉及金额21.25亿美元和1515.3万港元。
5.走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走私犯罪成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探讨走私犯罪的成因,其目的在于寻求治理走私犯罪的对策。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与国际上总体走私状况相伴随,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几次走私高潮,直至达到如此猖獗的程度,原因是相当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一) 经济原因
国家对外贸易的过严管制和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的内在原因。我国自1978年后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日益暴露出我国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真正差距,其表现之一是我国国内市场的许多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之间的差价悬殊很大。年产3万辆的天津夏利轿车国内售价至少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上最多只能卖到6千美元;上海桑塔纳2000型轿车国内售价大约1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最多只能卖1万美元等等。虽然我国自1993年开始对许多商品降低了关税,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关税仍然是比较高的。由于这一原因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纵容和支持,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促使走私活动增多,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之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挖国家墙角,损人民利益,助长了走私犯罪的猖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成了走私活动的“防空洞”,“保护伞”。
(二) 制度原因
有关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走私犯罪产生和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缺陷。由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管理体制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都还不太完善,甚至可以说有些混乱与薄弱。管理体制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少数海关检查人员素质不高,他们放纵走私,甚至参与走私,使得走私物品在出入境时畅通无阻。目前,走私犯罪活动已从初始单纯的社会人员作案发展到利诱海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掩护犯罪,这是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新情况。
(三)地理原因
我国陆地边境线长达2.1万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走私违法活动利用我国大陆南临港澳,东与台湾岛隔海相望,西南毗连盛产毒品的“金三角”地区这一特殊地理位置,进行走私活动。除上述有利于走私的“陆路”外,我国辽阔的海岸线相接的海面,又成了隐蔽船运走私货物的理想水路。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走私物品大量流入大陆;大陆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制品﹑金银及制品等也极易流入台港澳地区或通过这些地区流往国外。可见,地理原因对走私的影响较大,要防止和惩治走私犯罪,必须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对走私严重﹑多发的地区予以重点防治。
(四)观念原因
由于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不具体侵犯到任何单位的利益,好像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相反,不少人认为走私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不少好处。因此,人们往往对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走私的人甚至包括海关和司法部门对走私犯罪不是深恶痛绝,有时甚至对走私犯罪进行放任,纵容,甚至是支持。相反,走私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五)执法原因
1.缉私能力不足。目前,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用以对付缉私人员的查私活动,有的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走私组织成员,择机而动。一些走私分子屡屡得手后,资金日益雄厚,反过来又使走私分子装备改善成为可能,同时,一些走私分子极力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等等。与一些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我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走私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走私犯罪不是依法严惩,而是“以补代刑,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压力,收受贿赂,从而不予查处,或者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在处理案件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3.刑事打击不力。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获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罚代刑。由于刑事打击不力,该判刑的不判刑,这无疑给犯罪分子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1. 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是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是一国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而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走私的大肆泛滥,最终将导致海关职能的虚空和海关的虚置,侵蚀国家主权。清代中后期鸦片走私的日益严重,最后导致海关权力的丧失,外国人把持中国海关,国家主权沦丧。走私犯罪中诸如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2. 影响国家税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重大职能之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而走私直接危及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以1998年1月-11月香港运往中国内地非正常贸易的590万吨轻质柴油为例,即以其140美元/吨的价格作为CIF价格,国家将从中收取关税4.11亿元,消费税5.9亿元,增值税13.36亿元,共合计23.37亿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案值超百亿,厦门走私案案值超四百亿,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1999年海关税收超过1000亿元,达1591亿元人民币,2000年税收又突破2000亿元,达2242亿元人民币,这都和当年海关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直接相关。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前两年严重的走私现象使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饱受痛苦,尤其是石油、化工、化纤、食用油等行业的国家重点企业。1996、1997两年走私食品油大举进犯国内市场,每月进入国内市场的走私食品油有1万吨,占正常贸易进口的一半。仅上海,当时从两广、福建、浙江地区走私进来的毛豆油、精制油,每吨比当时的市场低价低一两百元。特别是1998年上半年,受私货的冲击,上海油脂企业油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销售不畅,由此造成1.5亿元企业资金被占压,随之而来的便是减产、停产,仅两个月企业就减产16000吨,由于停产,职工大量下岗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一直盈利的我国石化行业,仅1998年一季度,全国石化行业就亏损30亿元。中国化纤行业也未能幸免,1997年化纤行业亏损的企业就有 381家,占全行业的28.3%,1998年1月至8月,有关部门对17个省市的13家国有化纤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亏损企业面占60.18%。走私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它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1998年7月中旬的全国打私会议使情况有了根本好转,上海油脂公司打私前的月产量只有2000--3000吨,打私后一下上升到8000-10000吨,企业不但弥补了打私前的亏损,还赢利15000万元。全国同类的企业都是如此。2000年国内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经营成品油6953万吨,全年实现利税556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实现利润200亿元,同比增长160%)。纺织行业销售收入达7293亿元,实现利润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1.3倍。乐凯集团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1.4亿元,利税总额1.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9%。
4. 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走私犯罪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说明了走私背后是权钱交易,涉案人员不仅有海关,还有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甚至地方政府官员。涉及的罪名除了走私罪,还包括贪污、贿赂、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这些案件不仅有权钱交易,还有钱色交易和权色交易,它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管理职能,而且腐蚀了一大批党的干部,走私加剧腐败,腐败保护走私,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 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二是夹藏。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三是人身人体藏匿。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采用绕关走私方式的走私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他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都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的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还有方便的运输工具。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数额巨大、行动迅速等特点。由于我国海岸线长,船只情况复杂,走私船舶活动范围大,给缉私造成很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走私分子用先进技术装配船舶,将普通船舶改装成飞艇进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3. 后续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 准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5. 集团走私。走私集团是为了长期从事走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种组织。它是专门从事走私的犯罪组织。走私集团的主要特点是组织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首要分子遥控指挥,核心人员紧密配合,资金雄厚,人员齐备,走私规模大,通讯设备先进。国际走私集团还拥有自己的专用运输工具、武装保安人员和其他必备仪器装置。有的走私集团还建立了运私线、联络站、销售网和预防失手措施。他们经常以一地为中心,以四周的国家或地区为目标,进行走私贩私活动。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团犯罪案件。湛江走私案中就以李深、张猗、林春华、邓崇安、陈励深为首的三个犯罪集团最为猖撅,他们号称“报关大王”、“走私油大王”、“走私车大王”,这些走私分子拥有自己的船队、仓储码头,可以一条龙作业,并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为走私打通关节。短短两三年间,湛江地区的走私案值就超过100亿元,偷逃税额达60多亿元。
6. 法人走私。由于法人组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容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法人走私的主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走私的案值一般较大,走私手法主要采取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技术性走私手段,走私渠道主要在货运渠道和加工贸易中,对国家的经济利益的损害极大。
7. 水客走私。水客走私又称为单帮走私,从事水客走私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走私活动中较为特殊。如沙头角中英街是我国仅有的两个非正式性口岸之一。水客受雇于禁区内外的商贩,为雇主捎带货物出境从中赚取劳务费。劳务费视其所携带的物品价值而定。中英街桥头的水客由来已久,早在解放前,一般当地居民就从中英街贩些商品到镇外倒卖,到90年代,水客的性质没有改变,99%的水客均为当地人。然而近几年,镇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水客进行走私。他们雇佣大量的水客将走私货品化整为零,从中英街带到镇外,水客从中收取劳务费。目前中英街水客有6000人之多,他们经常利用禁区内工作人员下班及游客集体出关时冲关,并对依法暂扣、没收其所携带的禁限物品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严重干扰了海关的正常秩序。
(一)一般贸易走私犯罪
一般贸易走私犯罪是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犯罪形式,指通过设立海关地点,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非法进出境的行为。常见手法有:
1、伪报。如品名、价格、数量、规格、贸易性质和原产地伪报;
2、瞒报。如集装箱夹藏或实箱报成空箱、价格瞒报;
3、藏匿。如货物、运输工具(汽车和船舶暗格)、特制藏私工具(特制集装箱)、行邮物品以及人体藏匿(亦称水客走私多见于我国与港澳地区接壤口岸)。
(二)加工贸易走私犯罪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是海关监管企业易发生的一种走私犯罪形式,既有单位犯罪又有个人犯罪或二者兼有,指在海关备案注册的加工贸易企业,逃避海关后续监管,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常见手法有:
1、“飞料”走私法。即保税料件进口后不进厂加工直接内销牟利;
2、骗取核销法。即采取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串换料件、假单证、假结转等手段骗取海关核销,以达到走私逃税目的;
3、倒卖减免税证明法;
4、假合作“包税”法。指不具备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向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单位购买减免税设备。
(三)海上偷运走私犯罪
海上偷运走私犯罪是绕越设关地的一种走私犯罪形式,指行为人在我国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以走私论处的行为。常见手法有:
(1)海上接驳。走私船舶从海上预定地点接驳走私货物,偷运进境;
(2)“蚂蚁搬家”。主要指走私成品油,即走私分子采用积少成多方法逃避打击;
(3)利用改装或特制船舶走私。如双层底改装油轮、舱中暗格货船,更先进的还有特制沉箱水下拖带以及橄榄船等;
(4)靠岸偷卸。即走私分子从未设关码头、港湾、浅滩偷运私货上岸。
(四)毒品走私犯罪
毒品走私犯罪是当前我省关区多发的一种特殊走私犯罪形式,指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的行为。常见手法有:
(1)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如在货运渠道藏匿运输制造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原料麻黄素进出境;
(2)携带少量毒品进出境。如在国际机场、码头旅检渠道时有发现个别旅客利用人体或行李藏匿携带少量海洛因(俗称“白粉”)进出口岸;
(3)邮寄零星毒品进出境。如在行邮渠道时有查获走私分子采用伪报品名邮寄零星摇头丸(俗称“k粉”)进出境。
走私犯罪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总体作战,依靠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业执法队伍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治理走私犯罪。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减少一切犯罪的有效对策,通过对走私犯罪原因的分析,走私犯罪也是多层次,多环节的原因导致的复杂现象,要有效控制走私犯罪,必须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系统,实行综合治理。
随着打私斗争的深入,中央的全社会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已经确定,这就是:“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支持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上下齐抓共管,加强法规建设,舆论引导,严格管理”。就当前形势而言,在有效地遏制走私活动方面,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适当放松外贸管制。国家之所以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归根结底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其中最为核心的还是经济利益。放松外贸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因势利导,确定合理税率。制定关税税率时,应从有利于缓解走私的角度加以考虑,合理的税率对走私分子才有遏制作用。税率过高,不仅国家收不到税,更使走私分子在高倍率经济利益驱动下,甘愿冒着“杀头的风险”走私。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放宽,走私犯罪的逐渐减少将是必然的。
(二)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前面分析已经述及,国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存在的内在原因之一,国外一些产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我国,有其一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则能通过缩短商品差价和质量差距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走私行为。我国近几年一些国内产品不断增强竞争力的事实,已经证实了这一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价格的降低,会使走私分子“无利可图”,进而使走私行为的减少成为可能。
(三)加强监督,削弱、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对单位走私的控制能力。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又允许展开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某些地方对走私犯罪活动的纵容是当地走私犯罪活动长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应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尤其是强化外贸活动中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地方自主经营权,缓解地方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心理,从而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单位走私严重的局面也将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地方对其他走私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情况也将不会存在,这样走私犯罪得以存在的条件也将大大减弱。
(四)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提高缉私能力。目前我国缉私能力相对较弱,许多走私案件未被查获,助长了走私犯罪的气焰。缉私是反走私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加强缉私工作,提高走私案件的查获率,可以有效消除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走私犯罪。要提高缉私能力,首先要保证缉私人员的数量,解决目前许多口岸缉私力量不足的状况;其次,还必须提高海关等机构缉私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缉私装备建设;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协调各缉私部门的关系,使缉私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改变我国目前公安,海关,工商,边防,税务,渔政,民兵在缉私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使我国整体缉私能力迅速提高。
(五)非缉私机构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大宗货物通过船舶走私入境,是近几年走私犯罪的基本特点,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便抓住了遏制走私的关键,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缉私机构以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造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报警渔业或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部门要按有关技术指标严格把关。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于“三无”船舶,要坚决清理取缔。
3.加强对港口和码头的管理。
(六)整顿国内市场,堵住走私犯罪后路。在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这五项反走私工作方针中,加强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一项对策。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管理,使国内市场规范化,有序化,是断绝走私犯罪分子来源,堵住走私犯罪分子货流,从而控制和预防其犯罪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七)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司法处理,震慑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司法处理。离不开刑事制裁。虽然刑事制裁不是对付走私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尤其对于走私罪,社会公众包括走私分子本人对于走私行为的犯罪感相对薄弱,这样,舆论的谴责,社会的监督和教育等许多对其他犯罪具有重要遏制作用的社会因素在走私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刑罚既有威慑功能,又有教育功能,通过刑事制裁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对于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反走私斗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长期任务。走私这种特殊的国际经济犯罪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走私活动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与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紧密联系的。只要还存在着国家形式,存在国际交换,存在着国际、国内两种价格,走私现象就不会消失。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然要求我们把打击走私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以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为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