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管理(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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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标,由国家和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组织社会保障的专业人员,对各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二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进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环节包括: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管理;二是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管理;三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管理与监督。
除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外,社会保障领域还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1)定义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特征
——社会保障决策权统一集中在中央;
——社会保障预算权统一;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一种直接的双重联系。
(3)优点
——有利于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所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
——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
——有利于社会保障管理和企业机构精兵简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用;
——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加强社会监督。
(4)局限性
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往往难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往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
(1)定义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特征
——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
——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独立;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政府将社会保障事务委托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只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平衡。
(3)优点
——各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根据自己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周全的管理法规,较灵活地适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
——管理的独立性强,能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保障项目和内容,较灵活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4)局限性
——管理机构多,管理成本高;
——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工作的反复,给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题。
(1)定义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特征
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把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3)表现
——既能体现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要求;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伴随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保障管理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社会保障管理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原则及方法几经变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主要经验,这也是当今社会保障管理的发展趋势:
目前,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还是个缺乏具体规定性的命题,但它的框架应是:
(1)组织机构的社会化。既有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规划、领导、协调、资助,又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组织实施,还有社区初级群体和人际之间的协同合作。
(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将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一切社会公民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纳入法律体系,使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互相联系、互相对等、互助统一。
(3)健全法律体系,完成法律配套工程,真正从全社会范围、从一切生活领域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惩罚违规行为,树立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使其产生社会效应。
(4)进行社会保障机构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加强组织职能、资金物资、工作计划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
1、系统的完整性
完整的社会保障体制,应具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服务等全方位的结构,它们各自也应该是完整的。例如,社会保险项目应该是齐全的,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社会福利的项目应包括:收养、康复、收容、疗养等;社会服务应扩大服务内容与服务对象的范围,既要有物质生活服务,又要有精神文明的生活服务。
2、系统的有序性
要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关系,实现整体化的功能效应。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管理一样,经历了一个从功能混杂到功能分化的过程。在传统社会中,一般来说,社会保障事务完全归属于国家的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无明确的职责划分。机构管理的统一性在各国表现不同:①单独设立行政主管单位,如希腊、法国、澳大利亚的社会服务部,比利时的社会福利部,新加坡、丹麦、冰岛、瑞典、挪威的社会事务部;②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单位,如加拿大、韩国的卫生福利部,英国的卫生与社会福利部,日本的卫生与福利部;③社会福利(或社会事务)与劳工行政合并的行政主管单位,如前联邦德国的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意大利与墨西哥的劳工及社会福利部;④特殊的复合体制,如美国的卫生教育福利部。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不同,并且设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