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Soci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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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1、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2、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3、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由于社会救济的接受对象是社会弱者,所以社会救济不以接受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受助前提,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由社会捐助。
2、受益人的选择性,即只有经过一定形式的经济情况调查被证明符合救济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济。
第一,救济。社会救济分为城市救济和农村救济。城市对社会贫困者,要给予必要的物质救援。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济各类对象的救济标准是由各地依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的,并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制定救济标准的依据,一是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二是国家的财政能力。救济标准只能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高了,国家财力难以承受;低了,救济对象生活得不到保障。救济款主要用于购买绝对必需的商品和劳务。
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因缺少劳动力、资金、技术或因长期生病、人口多、天灾人祸而不能维持全家基本生活的农户。国家对这部分人的社会救济,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救济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救灾。它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一项社会救助工作。这些灾害的主要特点是人力不能抗拒并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坏和人身伤亡。灾害救助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只要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导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均可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援助。救灾是一种需要紧急处理的短期行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向灾民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包括灾害发生时对灾民的紧急抢救和援助,灾后重建时期维持灾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甚至维持简单再生产也成为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在援助工作中实行救灾和扶贫相结合,发放救灾款无偿和有偿相结合,以及“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原则,以调动灾区人民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抗灾防灾能力。
第三,扶贫。是指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对农村贫困户给予扶持,使其通过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工作。扶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变单纯的生活救济为生活救济和扶持生产相结合。
确定扶贫对象的条件是:①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在短期内自身无法克服者;②需在社会扶持下才能摆脱暂时的生活贫困者;③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生产门路者;④有一定技术和经营能力,但无资金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和核心,是一项生命线工程,它能保障贫困家庭的起码生活,维护宪法赋予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保持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在“最低”这里的“最低”,仅指吃饭而已,旨在帮助城市中的最贫困居民解决“温饱”问题,不能奢望此举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所作为。其本意在于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至于保障对象的其他问题,如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等,就不是其所能涵盖的。
城市居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标准确定的合理与否,事关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标准定得太高,一则加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负担,二则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思想,产生负面效应;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举的初衷。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①该地区社会人均生活水平;②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③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④该时段的物价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