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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具体包括专利转让、商标转让以及著作权转让。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知识产权的一方称为转让方,根据合同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称为受让方。
1.从知识产权的种类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因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权转让合同等形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转让,因此也就无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狭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所享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将该项权利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专利法和合同法总则以及技术合同的规定调整。
商标权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受商标法和合同法总则的调整。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所享有著作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受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总则的调整。商业秘密权转让合同,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商业秘密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合同。商业秘密权转让合同,受商业秘密保护法和合同法总则的调整。由于我国没有颁布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关商业秘密的转让遵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从知识产权的体系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完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和定限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定限知识产权中的担保知识产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因此不存在单独的担保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所谓的定限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往往是指用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人为出让人,包括享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目标是实现知识产权的转移:知识产权人转让知识产权,受让人接受该知识产权。有人主张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将知识产权转让划分为全部权利的转让和部分权利的转让。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全部权利转让,部分权利转让名为“转让”,实为“许可”。因此,本书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财产权的全部转移。也有人主张知识产权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转让和其他转让。其他转让形式主要有因继承、继受等方式下的知识产权转让。笔者认为,因继承、继受等方式发生的知识产权变动,属于知识产权转移,而非转让。
知识产权人转让知识产权给受让人,理论上讲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一般情况下,均是有偿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获得转让利益,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的目的。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是合同是指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无需采取特定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关系重大,而不要式合同不易举证,日后形成纠纷将难以举证。国外许多立法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都将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采要式行为主义,要求必须签订书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有转让相关权利采书面形式的规定。此外,许多国家立法还进一步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制度,并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如日本。笔者认为这一制度较为合理,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被多次、重复转让;另一方面受让方享有的著作权并不像受让财产所有权可以基于对所有物的占有来表明自己的权利,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将这种转让行为公示,受让方在受让著作权之后其权利将易受侵犯,且使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境地。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等。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等。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移给他人所有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转让的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的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日期;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及双方签字等。
登记是知识产权转让的有效要件,但是却非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这一点,曾在我国立法上出现了偏差。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个偏差被我国《物权法》所纠正。《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相关文件专门明确了登记和转让合同之间的关系,规定“任何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应以此合同在任何登记部门的登记作为生效条件”。
合同转让形式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的主要形式,除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则之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规则。
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应当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而且是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市场需求与市场分析、产品及销售预测、生产规划、生产规模;组织与管理费用;实施进度;财务与经济的分析评价等。
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专利法明确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专利转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①转让专利的名称;
②被转让专利的内容、范围、要求以及所处的法律状态;
③转让专利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及方式;
④技术文件以及技术情报的交付与保密;
⑤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⑥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⑦过渡期条款;
⑧违约金或者赔偿的计算方式;
⑨争议的解决办法;
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当事人之间进行专利权转让而订立的书面合同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是专利权的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本身。
与专利权转让一样,商标权转让除了遵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也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商标权转让合同实务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
2.商标的法律状态及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3.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4.注册商标转让方保证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5.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6.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如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或者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7.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如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可以约定注册商标转让的期限;
8.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9.商品质量的保证,如商标权转让合同文本一般都约定“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等;
10.保密条款;
11.瑕疵担保条款,如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12.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3.违约责任条款;
14.纠纷解决方式条款;
1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注册商标转让时,跟专利权转让合同一样,需要对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也要了解。而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也应该评估商标价值,并考察转让方的资信状况。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
②转让的作品的名称;
③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④转让的价金;
⑤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日期;
⑥违约责任;
⑦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转让双方因权利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合同都是通过单一的“要约一承诺”即可完成。往往需要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的过程才有可能最终承诺,使合同成立。这个过程在商务领域即是谈判。因此,知识产权转让谈判是知识产权转让活动中的一个常见程序。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关系密切。合同谈判是合同签订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签订是合同谈判的结果。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相互了解、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商议活动。谈判一般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一要约一反要约一再要约一再反要约一承诺的过程。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提议。有的当事人让他人先向自己发出提议,《合同法》称这种方法为要约邀请。反要约又叫新要约,也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做了修改,并将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它是一项新的提议。承诺,又叫做收盘或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诺并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订立。谈判过程是双方努力寻求对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点的过程。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的原则。在知识产权转让谈判过程中,应事先分析论证,确定谈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真正论证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或者需要出让什么知识产权;了解对方,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地位、个性、角色、兴趣爱好,准确分析对比各自的优势劣势;收集、整理并熟悉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调查清楚所出让或者受让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及现实行情;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有分工、有合作、有主次、有重点;设计好谈判的程序、交涉步骤,以便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取得谈判成功,顺利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在订立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均应充分了解被转让知识产权的状况,如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知识产权的许可状况以及知识产权实施应用的状况等。转让方通过了解,可以较为全面地对所转让的知识产权加以评估,正确估算其转让价值;受让方通过了解,可以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降低受让之后进行实施、运营等的风险。
知识产权在转让后,如果第三人进行无效宣告、诉讼等,受让人往往面临着权利丧失或者侵权的风险。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应约定,如果出现类似纠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抗辩,必要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可以约定,一旦判定受让人侵权,转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应承担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在商标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同时,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如果转让人转让用于人用药品、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合同编号:科技合字()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转让方:(公章)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中介方:(公章)
[注:各单位在设计实用文本时,在上述加盖公章的地方可留出足够的空间,还可增添地址等必要内容]
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研制单位:(个人)__________
研制完成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主要研制人员: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专利批准号:__________
专利申请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专利批准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专利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的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其他方式: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第八条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_______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井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第三条商标注册号:________。
第四条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
第五条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
第六条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xxx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xxx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xxx方。
第七条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做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第八条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条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十条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同时应将与该商标近似或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有效商标一并转让。
第十三条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第十四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________。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本合同白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甲方):(公章) 受让方(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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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