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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是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内容之一。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商业秘密可用于工业或商业而并不普遍知悉的信息,属于公平竞争领域内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使其不为公众知悉。对于商业秘密权,有些国家给予承认并认为应该予以法律保护,而有些国家则不承认。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的源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繁荣的奴隶制经济促进了技术的进步,手工业生产中的知识、经验、技艺和诀窍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当时,奴隶被诱使出卖“雇主”的商业秘密,罗马司法发展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制度。根据当时的法律,竞业者如果以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露对方有关商业事物的秘密,奴隶的所有人有权提起“奴隶诱惑之诉”,请求双倍的赔偿。所以,当时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有着尊重商业道德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但大量的商业秘密在奴隶社会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只是当事人所持有的一种法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