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Travel Agency Liability Insurance)

目录

  • 1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
  • 2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及意义[2]
  • 3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3]
  • 4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3]
  • 5 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实务[3]
  • 6 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实务[3]
  • 7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4]
  • 8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5]
  • 9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罚[4]
  • 10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案例[6]
  • 11 相关条目
  • 12 参考文献

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及意义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

  根据《履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癣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2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止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规定,故该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意义

  将旅行社责任保险设定为强制保险,其积极意义在于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不仅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有效地转移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具体是:

  1)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借贷旅行社均已投保,游客旅途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组团和接待团旅行社在责任上都不会相互推诿,游客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旅行社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广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相机、衣物等随身财产,以及游客因病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

  3)旅行社责任保险实行后,除旅行社统一为游客投保责任险以外,游客根据自己的财力,还可自愿选择是否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不仅理顺了法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规关系,同时也符合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国际惯例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条款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3.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4.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在前述条款中,第1项至第4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在保险实务中,除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免责情形外,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和自身疾病;

  2.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3.不提供导游服务的散客旅游活动;

  4.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5。从事赛车、狩猎、骑马、攀崖、滑流、潜水、滑雪、滑板、水上摩托艇、跳伞等高风险活动。

  除此以外,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3.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4.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实务

  (一)风险评估

  我国地大物博,各地旅游资源干差万别,旅行社数量及经营状况差距很大。因此,承保前的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必不可少。一般说来,应着重调保源概况及每一投保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估测业务风险的大小,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旅游业概况。

  2.是否依法注册,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和旅游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

  3.是否按时参加旅游行业年检。

  4.上年同期国内、出境、入境旅游业务的总“组团人天数”及其业务规模在该地区所处的位置。

  5.机构设置、服务标准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有无严重违规情况。

  6.以往三至五年的责任事故记录及有关索赔情况。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赔偿限额主要指每人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其旅行社上年同期的组团人天数和本保险期间的预计组团计划,依照条款和费率规章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附加险赔偿限额。旅行社责任保险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主要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同主险投保人可视风险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附加险赔偿限额中选择投保。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基本险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

  该险种实行定额保费制,而且基本险附加险收费方式不同。根据每人赔偿限额的档次确定保费。对于保险期限为短于或长于一年的,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工作,是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项工作。

  (一)责任审核保

  险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单证,遵照条款及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对该索赔所做的调查,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在责任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保险有效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是否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时起两年之内。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在有效索赔期内发生诉讼活动,而结案时间超过有效索赔期的不受此限制。

  3.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扩展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赔款计算

  1.赔偿处理方式。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附加险限额为限,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汁算赔款,如有免赔额的,应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该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一般包括处理案件而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律师费、取证费等,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

  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可以分别按两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此项费用的赔偿应以该费用确属必要、合理为前提。

  (三)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的范围。

  2.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

  1.旅游者参游的义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服从导游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根据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组团社与地接社都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由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保险标的是责任,而旅游行程中,组团社和地接社都可能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风险,因此无论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应投保。

  3.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方式。旅行社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应按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向承保保险公司按年度办理保险手续。

  4.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费的承担。《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不是旅游者,因此保险费不应由旅游者承担,在销售价格中不能单独列项。保险费应由旅行社承担,计入成本。

  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签订合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6.旅游者个人保险的投保。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个人保险包括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平安保险等。

  7.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的保险。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的保险如登山、漂流、狩猎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罚

  1.旅行社违反《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违反《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4日,张某随某旅行社参加厦门一鼓浪屿一武夷山双飞6日游。2006年3月27日在武夷山,由于当地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车脚踏板胶皮不牢固,导致游客张某滑倒摔伤,立即送往当地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骶骨骨折,其估损金额为300元,游客回沈阳后,继续治疗。旅行社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确认保险信息,该旅行社已于2006年1月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为lo万元,出入境旅游为20万元。

  【理赔焦点】

  1.经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信息,游客张某是在旅游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的事件,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二项“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是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是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①医疗费;②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确定本案游客滑倒摔伤,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2.该旅行社于2006年3月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是应当的,及时报案对被保险标的减少损失是很有指导意义的。

  【理赔结论】

  经保险公司理算,该游客在旅行社组织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赔偿医疗费307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免赔额后)。

  【本案点评】

  1.《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为旅行社分散责任风险、保护广大游客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旅游保险尚属于新兴市场,没有实践经验和充分的统计数据,旅行社责任保险还处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阶段。随着这一市场不断地走向成熟,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总结经验教训,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在旅游市场日益红火的背景下,旅行社责任保险及相关的旅游保险应及时跟进,实现旅游保险的和谐发展。

  2.个人游客对目前市场上的旅游保险,如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认识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区。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旅行社负责投保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游客自愿买的。很多人觉得既然旅行社已经买了保险,自己的安全就有保障。其实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有很大差别,对于国内游,旅行社责任保险最高只能赔偿8万元,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就无此限额。因此,游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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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符继红.旅游法概论.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
  3. 3.0 3.1 3.2 3.3 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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