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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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游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一)投保条件
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凡是组团旅游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入境或国内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但须经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3.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由他们指定的第三人。如他们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二)保险的期限
所谓保险期限,亦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亦即保险人(承担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限: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为止。
2.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限: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结束并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3.若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也就是说,无论是旅游者对旅行社所安排的行程不满,还是旅游者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随团活动,旅游者在终止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行程,或终止后自行旅游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也随之自动终止。
(三)保险的责任(赔偿范围)
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2万元。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包括旅游者就医的出租汽车费、挂号费、住院费(不包括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等。这些费用一般应由旅游者先行支出,陪同人员不宜先行垫付,因为不论医药费多少,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是人民币15000元。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5000元。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旅游意外保险的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由上述旅游意外保险范围可见,旅游意外保险主要包括人身、财物和第三责任险。但一些旅行社往往重视旅游者人身保险,忽视旅游者财物保险,如此一旦发生旅游者财物损失,如行李物品丢失、损坏、被盗等,就会出现索赔纠纷。导致以上现象的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旅行社以承保保险公司不愿办理财物保险,只愿办理旅游者意外人身保险为借口;二是旅行社、保险公司以旅游者财物价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界定为由。无论是何种理由,不为旅游者按规定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旅行社和旅游者将是直接受害者。因此,作为旅游业的经营者的旅行社,应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保险公司商定,依法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四)保险责任免除
1.对于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残疾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承保保险公司将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吸毒、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4)被保险人因慢性病、流产、分娩、怀孕、整容及牙科疾病,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施行手术所致的死亡;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及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注射药品;
(7)被保险人擅自离开指定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中止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行程自行旅游;
2.对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被盗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首饰、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本、说明书、手稿及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动植物及标本;
(2)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3)金银、珠宝、古字画及古玩;
(4)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为保险人实际投保的金额。《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作为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经营风险,严格按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旅行社为了眼前利益,少缴保险费,抱着侥幸心理,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打折扣,甚至干脆不办,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那么保险金额的空缺只能由旅行社支付,同时还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代为被保险人向承保保险公司交付的每份保额所需的费用。不向保险公司的同类保险的保险费不尽相等,如:甲旅行社与某保险公司所签定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每一出境、入境旅游者保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按每一旅游者每天人民币9元交付;乙旅行社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所签定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入境旅游的二日至五日游,每一旅游者的保额为人民币30万元,缴纳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
《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旅游意外保险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保险公司的选择
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所以,旅行社必须在中国境内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方式的确定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保险手续,即一团一保;二是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旅行社可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量,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一般而言,对于组团量大的旅行社,为减少工作量,宜采取一年一保的方式;对于组团量较小的旅行社,适合一团一保,这样便于控制付出和资金的周转。
(三)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1.旅行社应与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期限、投保方式、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赔付比例、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2.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费;
(2)保险金额;
(3)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四)向旅游者收取保险费
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报价中,保险费可以单独立项。”旅行社依据此规定,可在预算报价时将保险费含内,并作说明,也可以将保险费单独列出并向旅游者收取。
(五)投保确认
旅行社在填妥旅游团队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单后,应将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传送给承保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投保依据,并取得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六)投保更改
旅行社如有对旅游者名单、旅游线路及日程、保险费等内容的更正,应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并取得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保险责任方能生效。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是旅行社和承保保险公司的合法契约,也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它明确了旅行社、承保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保护了旅游意外保险受益人的利益。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办理理赔事宜的义务,承保保险公司负有向旅游意外保险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索赔的期限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具体赔付程序如下:
(一)取得有效凭证
1.费用凭证的取得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按旅行社方所提供的索赔凭证,决定赔款外汇或人民币,因此,陪同或客人在用外汇支付车费、医药费、急需用品费等费用时,要索取外汇发票。
2.有效凭证取得
旅行社除取得事故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外,还必须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二)事故通知
事故发生后,全陪应协助地陪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分(支)社和当地保险公司,并在三天内向组团社递交书面报告。若延迟通知,使承保保险公司增加的额外察勘和检验等费用,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所扣部分则由组团社承担,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延误除外。
(三)事故核查
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报案后,进行调查核实,在核实期间,旅行社应做好协助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报告或出事地点当地政府的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书”及当地医院抢救治疗费用单据等。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
1.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2)被保险人残废,则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程度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为残疾人员提供医疗的医疗部门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部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救治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救治结束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单据;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单位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护送交通费的原始凭证;
7)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因行李物品错运、错发、丢失、损坏、被盗所造成损失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由旅行社负责连同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并寄给承保保险公司并申请赔付保险金:
1)如发生行李物品错运、错发事故后,经查确系因旅行社有关人员的疏忽,陪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领导或有关分(支)社盖章连同再次托运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和为被保险人购买必需生活用品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发生行李丢失事故,陪同人员务必将行李托运卡拿到手,并请丢失行李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写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员还必需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3)如发生行李损坏事故,陪同人员可掌握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先行替旅游者修理或购买新的包装物,然后将原始发票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4)如发生行李物品被盗事故,陪同人员应首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尽可能拿到证明材料;然后要求旅游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列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员还须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4500元为限。
2.保险金的赔付
承保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造出赔款计算书并签署意见后寄给保险总公司,保险总公司在接到保险分(支)公司的意见和赔款计算书后,在20—30天内将赔款支付组团社或通知拒付。
若承保保险公司收到赔付保险金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难以确定,可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等最终确定赔付保险金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部分。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丢失的赔偿,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再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1)保险标的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依法应承担的对旅游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无形的利益标的和抽象的物权。由于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活动中对旅游者的损害可能是旅游者的身体,也可能是旅游者的财物。所以,旅行社责任保险标的中既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等人身责任,也含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财产责任。而且,其中所涉及的受益对象——旅游者是在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群体,在投保时只是一个模糊群体概念,与具体的人或物没有直接关系。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特定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在我国保险业实行寿险、财险分业经营前还包括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等有限的财产责任),仅仅是旅游者的人身责任是有形的实体标的。它所涉及的保障对象——旅游者和旅行社派出的导游、领队在投保时必须具体明确,是特定的个人。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
在旅游保险合同中,主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虽然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但保险人分别是中国境内的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上,主要体现为被保险人的区别。在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旅行社仅作为其代理人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则是旅行社。因此,旅游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及相应的导游或领队人员,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责任赔偿,而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即直接保障的是旅行社的利益,也间接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3)保费来源、投保方式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由于被保险人是旅行社,保费可计入成本,但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只能由旅行社支付。为了能切实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都被规定为强制保险,充分体现“集会危险,分散损失”的基本原理。在投保时,两者存在明显差别。前者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而且组团社、地接社均要投保;后者可以一团一保,也可以以上一年该旅行社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实行一年一保,只要组团社投保,地接社不必投保。
(4)保险期限、索赔时效不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9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期限为一年。”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限范围内。表面看来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但相对特定的旅游者而言,适用保险赔偿的期限是相同的。当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是自旅行社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否则,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旅游意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5)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以有关法律、法规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当旅行社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会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并造成了旅游者。导游或领队的伤亡等事实,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赔付额度方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只是补偿受害的旅游者。旅行社的实际损失。由于投保的责任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在规定保险金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另据《保险法》规定,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一般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总额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相应扣减其已得的金额。而旅游意外保险则是对人身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时赔付保险金,人的身体、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规定了保险金的最低标准,无赔偿限额。即使重复投保,保险人也是根据事先约定分别进行赔偿,即受害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取赔偿,亦不能冲减保险人应付的保险金。
【案例解读】
游客境外意外死亡该谁赔偿?
目前,中国游客随旅行团出国旅游已很普遍,如果游客在境外旅游期间因自身疾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1日,某县信用社退休职工刘自信和妻子杜秀琼等10人与绵阳某旅行社安县分社签订了为期15天到新、马、泰、港、澳旅游的组团合同,并向旅行社缴清了各项费用。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中包括旅游意外保险费。11月29日,杜秀琼在马来西亚旅游途中突患急性脑溢血死亡。回国后,刘自信要求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赔付始终没有结果,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旅游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旅行社尽到了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杜秀琼在旅游中因“急性”脑溢血死亡,是“急性病”,符合该保险公司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的,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安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旅游意外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交通费等共计19.4万元。
某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案件判决结果与保险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可以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所涉旅游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虽然杜秀琼的死亡因自身疾病所致,但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