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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主要承保采供血机构由于意外过失事故而造成献血者或供血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采供血机构所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
(一)保险对象
凡获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该险种,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均可以投保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并以此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条款,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在该保险期限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1)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2)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在保险实务中,上述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化为:(1)被保险人提供给临床使用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导致用血者的人身损害;(2)因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提供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检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列明的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窗口期及潜伏期。
除赔偿责任外,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4.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己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5.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6.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一)风险评估
在正式承保业务之前,保险人主要通过投保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对投保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下列相关信息:
1.本地区血站设置情况。
2.了解血站采、供血范围,年采、供血量。
3.因采血责任和供血质量造成的医疗事故数量及原因、赔偿金额和处理结果。
4.血站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状况等。
5.内部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的有效程度。
6.以往三至五年的责任事故记录及有关索赔情况。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主要包括累计赔偿限额和每人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转嫁的风险责任类型的不同,依照条款和费率规章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双方当事人还应该根据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确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扣除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对于特殊风险或高赔偿限额的业务,除规定具体的免赔额外,还可同时规定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费
该险种实行定额保费制,以每袋血浆的应收保费为基础,根据保障类型和每人赔偿限额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价格基础,然后再乘以总数量即可得出应收的全部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限为短于或长于一年的业务,应该参照短期费率表来计算。
(一)调查取证
注意收集能够证明下列时间的证据:被保险人向输血者采血时间,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时间,医疗机构使用血液时间,献血者发现受到人身损害的时间,用血者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含相关指标呈阳性)的发现时间,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等。
(二)赔偿责任的确定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责任构成。采血责任的构成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供血责任的构成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和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要排除因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用血者在输血前患有相关疾病(含相关指标呈阳性)。
2.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采取“期内索赔方式”,如有追溯期,要求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首次索赔的时间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没有追溯期,要求事故发生及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首次索赔提出都必须在保险期限内。
3.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每一个献血者的血液标本及有关资料,因此,一旦发生用血质量事故,必须重新对血液样本进行检验,以确定保险责任所属。
(三)赔偿处理
1.赔偿处理方式。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附加险限额为限,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计算赔款,如有免赔额的,应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该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一般包括处理案件而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律师费、取证费等,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
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可以分别按两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此项费用的赔偿应以该费用确属必要、合理为前提。
(四)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