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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协调和规范政府绩效评估过程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将反映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要求的政府绩效目标、绩效标准、评估指标、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如何运用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行为过程。
1、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有助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秩序;
2、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有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
3、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有助于提高行政绩效。
1、规定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
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行政的总目标。正如美国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所明确规定的,制定该法案的目的包括通过制度使联邦部门负责任地取得项目成果,以提高美国人民对联邦政府的信任度等六项内容。
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各种价值判断,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提供服务的效率、行政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公众的满意程度等,都是绩效评估目的的具体体现:同时,政府绩效评估日的也是确定政府绩效评估功能、构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蕈要依据。因此,通过立法首先把政府绩效评估的日的确定下来,这为绩效目标的确定和进行具体评估奠定了基础。
从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实践来看,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在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实际过程中,应把政府绩效评估的具体的与所要解决的公共行政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与一级政府、 一个政府部门、部门内部公务人员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2、明确政府绩效目标
政府绩效评估始于绩效目标与实际取得效果之间的比较,政府绩效目标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方向,绩效目标必须体现政府仔在的合法性,必须反映民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要求:因此,政府绩效评估立法必须明确绩效目标。纵观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立法,包括国会通过的法案和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都详细规定了不同的政府部门的绩效目标。每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同,以及所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不同,都会导致政府部门具体的绩效目标的不同;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类型多样化,一部统一的绩效评估法很难将涉及如此广泛的主体和如此庞杂的内容包含进去。这也是导致绩效浮估市法采取分开立法形式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明确政府绩效目标时,一是要根据每个不同行政层级、不同政府部门和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能和职责,既要设置反映共性的绩效目标,又要有根据职能、职责的不同来分门别类地确定具体不同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必须反映和体现职能、职责的内容。二是要注重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问题。绩效目标要具有可测量性、可量化性:绩效目标要注重“度”。如果绩效目标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和不科学,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政绩观,就不可能获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订立的“度”太高或太低,都不利于对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产生有效的激励。
3、规定绩效评估的程序
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是指以信息交流与沟通为核心,各种评估绩效的方法、步骤、时间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过程。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包括:
1,编制政府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的内容具体包括:(1)组成绩效评估的实施机构;(2)明确绩效评估目的与任务、绩效目标、绩效标准和绩效等级;(3)明确绩效评估结果的具体应用;(4)构建评估指标体系;(5)确定绩效评估的原则与管理实施办法;(6)选择与确定绩效评估主体及其不同主体的权重;(7)明确绩效评估方式、方法与程序。
2,实施绩效评估
实施绩效评估的行为主要包括:(1)进行绩效评估的动员;(2)运用评估指标跟踪被评估者的履职行为;(3)收集资料,进行绩效访谈,包括跟踪被评估者收集资料、与被评估者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绩效座谈、收集相关者对被评估者绩效的看法;(4)根据评估指标和资料,对被评估者的绩效进行打分、测量和划分绩效等级;(5)撰写政府绩效评估报告。
3,评估结果的应用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是确保绩效评估权威性、发挥绩效评估作用不可或缺的。是绩效评估活动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产生拘束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绩效评估法应当对评估结果的效力和具体应用作出明确规定。凡是依法定程序并符合客观事实的绩效评估结果都是具有效力的,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得到应用。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改善政府部门之问的合作、改进公共政策与政府决策、改善政府部门预算、完善和发展政府责任机制、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评估结果的应用阶段主要包括:(1)公开绩效评估的结果;(2)根据绩效汁划中关于绩效评估结果的具体应用,依据被评估者的绩效等级,对其提出具体的应用措施;(3)提出绩效改进的具体汁划,并实施绩效改进,对改进的情况进行再评估和检查。
上述各类程序中的具体内容、每个程序如何科学开展、如何进行规范和作出明确规定是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重要大内容。只有这样,能做到绩效评估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绩效评估程序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是政府绩效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前提。因为。仵政府绩效评估中,除了绩效目标、绩效评估指标与绩效标准等实体内容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大影响之外,评估程序也是影响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准确的重要因素,
因此,需要把政府绩效评估}占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决定的依据和参考,作为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依据和参考,作为确定政府部职能、编制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作为政府部门所属工作人员获取各种利益的依据和参考,实际上就是政府绩效评估效力的充分体现,同时,为了打破制约政府绩效评估推行的体制性障碍,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通过制定栩天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施行绩效评估与已有制度和措施之间的盾冲突,通过立法来确认政府绩效评估的效力与地位。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人民满意原则、民主原则、透明原则和科学原则。
一、政府责任原则
建立责任政府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现代民主政府在本质上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意味羞政府能积极地对立法机关负责,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负责,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使用权力。在责任政府之下,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责任政府有两个层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具体地说,政府承担来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并向所有公众及他们的代表机关负责。建设责任政府在客观上要求政府绩效评估立法遵循政府责任原则,因为遵循政府责任立法原则有助于推动或有助于实现建设责任政府的改革目标。
政府责任立法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立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政府绩效评估明确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强化绩效评估的政府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政府绩效评估,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政府逃避绩效评估责任的借口。在政府绩效评估立法中,要明确规定公民和政府在政府绩效评估时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绩效评估,并且对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有公开义务,公众对政府实施绩效评估有监督权、参与权和知情权等,都需要在政府绩效评估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人民满意原则
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掀起的被誉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政府改革给公共部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变革或管理风格的细微变化,而是在政府的社会角色及致府与公民的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中,服务型政府出现并成为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实践模式。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纠正新公共管理运动初期对效率价值的过分推崇,它在一定程度上足向社会民主价值和为公众服务理念的回归。服务型政府是以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它强调政府的服务者定位。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官僚机构,而是以公众服务为导向,积极回应公众需求的开放式、互动式的政府。在管理活动中,政府不仅要循着命令链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政府需要积极了解公众需求和测评公众满意度,以提供公众满意的公共物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我们党的全部执政实践要始终体现为民、爱民、富民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让人民满意是检验我们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准。在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实践中,坚持让人民满意原则,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有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群众观念,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真正把群众“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取得更大进步,真正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周旺生认为,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看,我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其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政府的意志或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其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注重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民主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在政府绩效评估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来明确赋予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权力,赋予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评估方法选择、评估主体确定、评估程序制定的权力,从而使人民群众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真正主人。
四、透明原则
透明政府的建立已成为世界潮流,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的形式来确保政府的公共信息免费公布于众,真正实现政府的透明与公开。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世贸组织也对我国政府透明度提出了要求,而且我国政府也作出了承诺。透明原则,又称公开原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行政过程的规范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等透明要求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绩效的有效途径,也是激励公众参政议政,防止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宪法是一切立法的基础,既然宪法已经规定了广大人民的知情权,这就为我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的基础。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透明原则,是实现宪法赋予人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
根据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透明原则,要求所有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关或者影响政府绩效评估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让公众知晓。用法律来明确规定政府绩效的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指标、评估主体、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奖惩措施等,应通过电台、报纸、刊物、网站等媒体公开,未公开的不得执行。政府绩效评估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表现,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行使评判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公开、透明原则还意味着绩效评估公开让被评估者跟踪了解。如果绩效评估不透明的话,被评估者就无法了解、检查自我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发展方向,从而很难朝着评估导向目标努力,以改进工作,改善和提高政府绩效。
五、科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埋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政府绩效立法的科学原则,要求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对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组织机构等评估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设置科学合理,要求对评佑程序、评估信息采集、评估报告内容、评估信息披露和评估结果运用等法律规定科学合理;要求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尊重和反映绩效评估活动的客观规律。国外的实践表明,坚持政府绩效评估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续效评估立法的质量,有利于推动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和推广,有利于改善和提高政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