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Payable)

目录

  • 1 什么是应交增值税
  • 2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 3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 4 审查应交增值税的主要方法[1]
  • 5 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审查应交增值税的主要方法

  一、审查应交增值税

  审查应交增值税,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运用审阅法抽查法审查逐项税额。

  主要是通过四个环节:

  一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是否属实是否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必须填列的有关事项。

  二是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有无以普通发票或集团内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三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有抵扣现象。

  四是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有抵扣现象。

  另一方面是运用复算法审查销项税额。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与适用税率相乘,看其是否与当期销项税额相一致,如不一致或发现多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异常现象,应引起特别关注,并予以深查。

  二、审查“产品销售收入”账

  审查“产品销售收入”账,主要是运用审阅法、盘点法核对法对“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账进行的审查。一是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看其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一律从高适用税率。二是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看其是否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产品的销售额,如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三是产品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产品售价及销售额。四是核对发票存根联与销售收入记账凭证所附销售发票记账联销售额是否一致,看其有无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审查存货

  运用审阅法、逆查法、抽查法对存货进行审查,也可与其他账户配合审查,效果更佳。一是以货物抵账的原材料产成品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二是在企业统一核算,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情况下,将货物或生产的产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其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入账。三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入账。四是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及无偿赠送他人的,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入账。五是对产品进行盘点,看账实是否相符,有无隐匿、虚构产品销售收入的现象。

  四、审查其他账户

  运用审阅法对其他账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查清以下内容:一是审查各成本、费用类账户,对红字冲减的费用,应予以特别注意,看其是否有隐匿废料销售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外转供水电收入等。还要注意审查职工生活区用电、水、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二是审查“在建工程”账,看在建工程项目耗用的材料、水、电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三是审查往来账项,看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有无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特别是向购货方收取的附加费用容易隐藏在此,必要时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四是审查“营业外收入”账,看其是否有隐瞒收入的现象。五是审查“固定资产清理”账,看其处理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变价收入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六是审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看其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一、明细科目及专栏的设置

  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

  一般纳税企业对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如果有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还应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企业在月终时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还应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贷方登记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的未交增值税;借方登记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的多交增值税和本月实际交纳的以前月份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若为借方余额则反映多交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企业部分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采购物资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账务处理。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购进的物资或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02年8月31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7000元,该借方余额为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从下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9月份发生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价款5400000元,增值税额为918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达到并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000

    贷:银行存款 6318000 

  2、销售产品收入累计为6800000,增值税额为1156000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妥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79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6000

  3、用银行存款交纳九月份增值税22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2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4、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3400元。

  借:在建工程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5、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九月份应交增值税=1156000+3400–918000–17000=224400(元)

  九月份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224400–220000=44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4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400

  下月(十月份)上交九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400

    贷:银行存款 4400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包括劳务),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注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方法计算的,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某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材料验收入库,货税款已付清。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含税价格为848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到。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销售产品

  不含税价格=84800÷(1+6%)=80000(元)

  应交增值税=80000×6%=4800(元)

  借:应收账款 8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800

参考文献

  1. 张元珍.审查应交增值税的主要方法.中国审计,2001年第11期
阅读数: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