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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也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
常见的寻租性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价格管制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经济转轨初期政府形成两种广义价格,如商品价格双轨制,资本(利率)价格双轨制,这样同种商品被人为地规定了不同价格,就会产生大量经济租金,就会激励拥有权利的官员和拥有钱财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分享这些经济租金。
2、政府特许权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特权泛指政府保护下,某些人群或利益集团获得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外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给他们特殊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典型的就是行业垄断经营,地方保护经营和生产销售特许权等,这种特权经常会破坏公平竞争,腐败便容易产生。
3、贸易限制、高关税和进口配额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关税和进口配额实际上也相当于一种垄断。某些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比如行贿政府官员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4、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寻租性腐败。由于“优惠政策”带有歧视性且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一些个人和利益集团便试图通过寻租的方式改变适用范围,以使他们从中获益。
5、地下经济及合法经营领域内的非法收入性活动产生的寻租性腐败。走私,贩私,地下工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地下经济活动以及纳税人为逃避税收,往往都要与海关人员、政府官员相互勾结才能维持下去。
6、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活动产生的的寻租性腐败。某些不具备特定技术能力要求的经济单位通过寻租、行贿方式获得承包工程的机会,造成公共投资活动的效率损失和资金流失。这些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腐败损失。
1、人的利己心理。政府官员的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是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内因。按经济学的观点,“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社会人,通俗地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然后才是他人。所以人的利己心理是无法根治的因素。
2、权利的垄断。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和环境,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
3、制度的缺陷。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及制约权力腐败的立法还不完善,我国不少法规只明确执法者的权利、责任,却对执法者知法犯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字不提。所以只有极少一部分的行政违法者受到了惩罚,这在某种意义上向未寻租的官员传达着:寻租安全、无人监管、收益丰厚的信息,客观上有“示范”的效应,于是出现了腐败之风。
4、监督的困难。从法律来看,一方面不断有行政人员寻租,另一方面又没有有效的机构来实施监督。例如《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违纪行为的监察职权,但对相应责任缺乏有效的处置权,使得监管乏力。同时由于政府是非赢利性的,因此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对官员进行监督就很困难。这就使上一级政府很难对其业绩进行核查,下一级官员就不会担心其寻租行为给经济带来损失需要负多大的责任。
从原因和途径来看,完全杜绝寻租的行为是很难做到的,但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并处以罚金可以控制和治理寻租性腐败行为的产生。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人们为获得一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因此,当人们从事某项活动,为了获得某种资源或利益时,必须在所获得的收益与所要支付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比较。成本约束着人们的选择,只有当一种选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选择才具有合理性。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实施者也要做一个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建立分析模型如下:
1、分析模型前提
假设1:为了获取委托权中所蕴藏的巨大的“租金”(利润),寻租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通过私下“购买”这一非生产性方式以低价格侵占一部分公共资源,且各种支出均能以货币表示。
假设2:委托人、官员和寻租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委托人能够没有成本地获得代理人所有行为的信息,委托人完全可以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制止任何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发生,而任何腐败行为都难以发生,或说使腐败行为变得“很不合算”。
假设3:官员在政治市场上选择仍然受成本-收益原则支配
补充说明:一是寻租者泛指具有独立决策能力,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个人的总和,是一个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概念。二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避免和控制寻租性腐败行为。三是符号说明:Er:官员的月预期收益。C: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A:官员的月工薪。B:租金(腐败收益)。p:被查处的概率。D:官员被查处后予以的处罚,包括罚金,行政处罚和行事处罚,处罚系数K( )。
2、模型一的建立和求解
如果官员被查处后没有被撤除官职,只是对其罚款或别的惩处,仍可获得工薪收入。那么被查处的概率分别为p和1-p时,对应的官员月预期收益Er分别为A-D和A+B,对应的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C分别为D和0,则:
Er=(A-D)p+(A+B)(1-p)=A+B-p(B+D) C=Dp
当Er>C时,官员会寻租,即A+B-p(B+2D)>0时寻租行为会发生。
令,f(p) = A + B − p(B + 2D) p:[0,1]
当上述条件成立时,官员会寻租。所以无论被查处的概率p如何变化,即不管政府的查处力度如何,只要不被撤职且租金收入大于罚款与工资差额的两倍,官员就会寻租,因此加大罚款力度是抑制腐败的一个手段。这是一个较一般化的结论,因为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因为官员贪污一笔小钱而将其撤职,所以腐败较常见。
f(p)=A+B-(B+2D)=(1-p)B+A-2Dp
f'(B)=l-p≥D
f(B)是B的递增函数,即腐败收益越大,官员的预期效用越大,腐败对官员的诱惑越大。
假设B趋于无穷
(1)当,时,官员会寻租。
即时会寻租,即无论租金为多少,当官员预计查处概率小于时官员会寻租,所以政府应加大查处力度。
(2)当,时,官员不会寻租。即时不会寻租,即不管租金有多大诱惑,只要预计查处概率大于时,官员不会寻租。举一例子说明:假如租金为10000元,当惩罚系数k=5时,也就是说如果被查处将得不到10000元,还会被罚款50000元,而官员预计被查处的概率小于1/21,他就会铤而走险腐败;而假如k=1/2时,被查处后只罚5000元,而他预测被查处的概率大于1/3时,他却不会腐败。说明在加大惩罚力度(即增大k)或增加查处的概率(即增大p)时,可以防止或减少寻租性腐败,既经常查处,官员就不敢腐败,且惩罚系数k越小时,要求的查处力度p越大,即惩罚力度不强时,查处力度就要加强。
3、模型二的建立与求解
假设官员被查处后撤除官职,他不再获得工薪收入,且还要处以罚款(量化的金额),假设官员腐败被查处时离规定退休(退休后,获得工薪收入和政府补贴为一定量L)时间还有n个月,则当被查处的概率分别为p和1-p时,对应的官员月预期收益Er分别为-D和nA+B+ L,对应的官员寻租的月预期成本C分别为D和0,则:
Er=-Dp+(nA+B+L)(1-p)
C=Dp
Er-C=nA+B+L-(nA+B+L+2D)p
Er-C>O会腐败;
Er-C<O不会腐败
令f(p)=(nA+B+L)-(nA+B+2D)P
如果,官员可能腐败。
即M<1/2(nA+B+L)时。
由此可见,即使有被撤职的危险,而罚金小于1/2(nA+B+L)时,仍会有官员冒险寻租,特别是当B足够大时,腐败的可能性越大。
又D=kB则kB<l/2(nA+B+L)时,即B(2k-1)<nA+L
(1)k>1/2 不等式成立,官员腐败
(2)k≤1/2 B取任意值:
结论:即使在被撤职,惩罚系数相当大的情形下,仍然不能保证所有的官员不腐败,说明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查处力度,高薪养廉政策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却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抑制腐败,因此制度建设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f(p)=(nA+B+L)-(nA+B+L+2D)p>O→→
假设惩罚系数为定值时,则当越小时,即nA越小,B越大时,越大时,对P的范围越大,腐败的可能性越大.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的老干部”晚节不保”了,这是因为当他们预计被查处的概率较小,而此时的租金又较大时他们也愿意冒被查处的危险腐败。因为此时,他们以后获得的工薪收入总额是比较小的(n较小)对于他们来说此时“博一把”是值得的,因此防止腐败不应该忽视道德建设。
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性行为。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詹姆斯·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布鲁斯·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韦尼·萨德霍尔茨和Win·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